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李佳萌 今天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启用,《办法》规范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行为。
一是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办事机构的法律地位,有利于预防和应急准备等日常工作的推动落实;
二是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市和区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有利于完善政府工作评价机制,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三是将应急管理日常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四是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将风险管理的全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五是明确广播、电视、政务网作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的媒体,并同时规定了其他新闻单位的转发责任,提高了发布应急预警信息的公信力;
六是将应急预案中确定的现场总指挥制度进行立法保障,确保现场总指挥能够合法、有序、高效地实施指挥;
七是补充规定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三项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政府在应急处置中能够有法可依;
八是设立应急征用令,规范政府的应急征用行为;
九是鼓励志愿者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秩序维护、心理疏导、医疗救助等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