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毒品质量较差,一男子伙同毒友殴打售毒者并劫取其钱财,后经被害人报案,该男子落网。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1300元。
天津中年男子刘某与情侣方某、田某(二人已判刑)均吸食毒品,被害人赵某(另案处理)曾为三人提供过毒品。后刘某三人因怀疑毒品纯度不足,对赵某产生不满,遂预谋报复。2014年3月12日2时,刘某、方某、田某结伙来到天津红桥区丁字沽赵某住处,由田某先行进入赵某家购买了300元毒品,三人在屋外吸食后再次确认毒品质量较差,遂闯入赵某家,以语言威胁、持木尺殴打方式劫取赵某人民币1300元并顺势抢走毒品一小袋。当天下午,赵某以自己犯瘾为由从田某处索回少量毒品,当晚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虽然抢劫发生在被害人家中,但案件起因于吸毒人员的毒品质量争执,案件的事实也能够反映被告人除有劫取财物的主观故意之外,也有报复、教训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