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不在集体户口登记的单位工作
应当及时将户口迁至现单位或现居住地。
2.不在天津工作,在天津无本人名下的住房
在天津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未在天津就业的集体户口人员,应将户口及时迁出天津,对未按要求将户口及时迁出的,公安机关将采取户口冻结措施。
3.不在天津工作,但在天津有本人名下的住房
在天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集体户口人员,应当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及时将户口迁至现住地。
4.现已离职,在天津有期房,尚未入住
已不在集体户口登记所在单位工作的集体户口人员,如在津已购置住房但未实际入住的,应当及时向集体户口登记单位及公安机关说明实际情况,待房屋入住具备户口迁移条件后,及时将户口迁至现住地。
5.原单位倒闭,户口空挂在原单位集体户口上
对集体户口单位已破产倒闭、合并的集体户口,公安机关将撤销其集体户,集体户成员应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及时将户口迁至现住地或现单位,对查无下落的,公安机关将对其户口冻结。
天津市公安局提醒市民,对于经户口调查确认为无法查清户口来历,长期未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业务、未使用有关证件、联系不到本人和直系亲属等无法核实户口真实性的集体户口,将采取户口冻结业务。户口冻结后,将无法办理开具户籍证明、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等户籍业务,可能会对办理个人事务带来不便,请市民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