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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新政”全面落地 开放异地贷款

本报讯(记者 董娉)6月14日,记者从我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获悉,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省直中心于近日陆续推出住房公积金新政。此次调整范围涉及贷款最高限额、首付款比例、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

  本报讯(记者 董娉)6月14日,记者从我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获悉,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省直中心于近日陆续推出住房公积金新政。此次调整范围涉及贷款较高限额、首付款比例、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等多个方面,是政策调整力度较大、突破较多的一次。

  关键词:开放异地贷款

  新政:在哈尔滨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在省内其他设区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哈尔滨市)的在职职工,住房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在哈尔滨市购买首套或改善性自住住房,符合省直中心贷款条件,可申请办理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当前,只要是在哈尔滨地区(不再仅限于省直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无户籍限制,在哈尔滨地区购买住房都可贷款;此外,户籍所在地是哈尔滨的职工,不论住房公积金是在省内何处设区城市缴存的,只要是购买哈尔滨范围内的住房,都可申请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键词:增加担保方式

  新政:对购买二手房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根据自身条件在两套方案中自愿选择。

  解读:与此前仅可以选择房产抵押的方案不同,新政为办理该类贷款的职工提供了可选择担保公司进行阶段性保证的第二种方案:一是职工购买二手房,已提前交易过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可以自筹资金结清商业贷款的,可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二是职工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提前交易过户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无法筹集资金结清商业贷款的,可选择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阶段性保证。

  关键词:取消房产评估

  新政:2015年6月15日起,贷款职工不再提供房产评估报告,试行期限6个月。

  解读:原来贷款职工提供的房产评估报告,由职工自己选择评估事务所出具,通常按房屋评估价的5‰收取评估费用。例如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评估费就达5000元。

  关键词:租房提取手续简化

  新政: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每一自然年度(满12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租房时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50%,且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较高限额为2000元。

  解读:在哈尔滨租房的职工,夫妻双方每12个月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用来缴纳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每月较高提取限额没有区分租房地域统一为2000元。值得一提的是,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和发票,持房管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证明办理。

  “为贯彻落实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等部门的通知精神,省直中心结合省直业务实际,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落实新政,出台了一系列惠民措施。”省直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新出台的政策中对于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等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同样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对于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速读省直住房公积金其他新政

  放宽提取限制: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的两年内购房手续,现在放宽到五年内。

  提高贷款额度:符合省直中心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或夫妻双方申请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较高额度统一调整为60万元。

  延长还贷年龄:申请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降低首付款比例: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20%。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30%。

  保留“商转公”业务:假如之前不符合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而选择商业贷款的,可选择“商转公”业务进行调整。新政中,省直中心保留了该业务,职工仍可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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