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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法院判刑入狱

本网讯(记者高炜)昨日,记者从长阳人社局了解到,长阳法院判决恶意拖欠工资第一案,包工头李某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长阳龙舟坪镇李某在2012年至2013年间,先后在该县白氏坪、青堡公路九标段、津洋口创新

本网讯(记者高炜)昨日,记者从长阳人社局了解到,长阳法院判决恶意拖欠工资案,包工头李某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长阳龙舟坪镇李某在2012年至2013年间,先后在该县白氏坪、青堡公路九标段、津洋口创新产业园丹水新区二路及中亿玻璃公司篮球场等工地分别承揽工程,雇请曾某、张某等数十名农民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领取了全部工程款,没有及时兑付农民工的工资,而将款项用于本人还债等,累计欠曾某、张某等21名农民工工资22万余元。被告为躲避农民工追讨工资外出打工,更改联系方式。为此,欠薪农民工多次向该县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解决。因联系不到被告人,县劳动监察部门请求公安机关协查。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传讯,被告于2014年2月12日从外地回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承诺想法解决农民工工资。2014年2月19日,该县劳动监察局给被告李某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限被告在2014年2月21日前支付张某等人工资22万余元。但之后被告未按期履行,且又以打工为由外出躲避,失去联系。该县劳动保障部门遂于2014年2月22日移交公安机关再次立案查处,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报曾作报道)。

  近日,长阳人民法院对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李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认真评议,一致认为被告李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该县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刑罚。据此,一审法院决定判处被告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其支付拖欠21名农民工工资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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