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份开始,我市开始实施《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2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银行或担保机构按1:10的比例放大贷款或提供担保。基金由县(市、区)财政局分别在本地经办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动态管理。
为建立健全农业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金融或担保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和产品创新力度,推动农村产权融资,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市、县(市、区)财政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市级财政出资700万元,等额拨付到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县(市、区)财政分别配套不低于200万元,形成总额不低于2100万元的风险补偿基金。用于金融或担保机构向我市境内农产品加工产业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或提供担保的农业生产经营贷款本金净损失予以一定比例补偿的专项资金。
对已确认本金损失的农业生产经营贷款,政府和受偿银行或担保机构各按50%承担本金净损失,其中:对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贷款补偿额不超过25万元,对涉农小微企业贷款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其他信贷损失代偿优惠政策的,基金不重复补偿,补偿额不超过基金总额。
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贷款对象为我市境内为农产品加工提供产品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小微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水面养殖权及各类农业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种(植)养(殖)物为抵押物的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在一个年度内对单个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放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涉农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对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农业生产经营贷款应给予贷款利率优惠,不得收取贷款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记者高先勇 通讯员黄永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