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打赢官司吗?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程婷)
农村妇女农闲时间“打零工”,通常未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若是工作中受了伤,与用人单位打官司能赢吗?26日,东楚晚报记者从黄石市妇联了解到一个案例,告诉大家“能”。
案件中,甲某女与同村村民于2012年3月,到Y市某矿业公司一采矿处从事择废石的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甲某女的工资按择废石吨位计算,多劳多得。该公司则为甲某女发放了上岗证。当年8月,甲某女在矿区择废石时受伤,该公司当即派人送她到医院救治,并支付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她出院后未回该公司上班。
次年8月,甲某女向Y市A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9月,A区人社局下达了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中止工伤认定。
2013年12月,甲某女向A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矿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矿业公司不服,于2014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矿业公司与被告甲某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分析: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的确立主要参考三个标准,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某矿业公司与甲某女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均具备适格的主体资格,甲某女在某矿业公司的矿区从事择废石的工作,遵守该公司的劳动纪律,接受其劳动管理,并由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同时,择废石的工作也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