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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月起调整

昨天上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最新消息:宁波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月起正式调整。与2014年相比,最大的变化是最低工资标准增至1650元。新标准适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最低限额比去年增加180元 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所有实

昨天上午,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较新消息:宁波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月起正式调整。与2014年相比,较大的变化是较低工资标准增至1650元。新标准适用至2016年6月30日。

较低限额比去年增加180元

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

职工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市区较低工资标准(165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26315元的按26315元计缴。也就是说,2015年度宁波市区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较低限额比去年增加了180元,较高限额则维持不变,这也是7年来首次没有进行调整。

申请受理时间截至本月底

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在12%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较高不超过18%。

对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较低工资标准领取的职工,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但所在单位按规定应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时,符合条件需要继续提高、缓缴和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上述申请受理时间2015年6月30日截止,申请资料领取和申请受理地点:解放南路166号三楼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咨询窗。(现代金报 通讯员 吴培均 记者 樊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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