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
案 情
罗丹(化名)所居住的某小区里安装了一批室外健身器材。由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两个月前,罗丹带着11岁的女儿在荡秋千时,因秋千空当处无横栏,导致左腿被卡伤,送进医院住院二十余天,花去医疗费三万余元。
事后,鉴于空当处的横栏系缺失很久,而物业公司一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对存在的隐患听之任之,罗丹遂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但物业公司认为,其已在公共健身区入口处设置公告牌,警示“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健身器材”,而罗丹女儿却熟视无睹、私自玩耍,也就只能自食其果。更何况其持有的检验合格证书、订货合同、发票等,足以表明秋千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损失。请问,物业公司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正因为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该过错与受害者所受伤害之间关联密切,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罗丹的女儿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从通常的认知能力、智力水平上看,她应当知道警示牌中“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健身器材”的含义,却置之不理,而罗丹作为家长也未能尽到监护职责,罗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