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滨海新区条例》
聚焦发展 充分授权 鼓励创新
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记者 李川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新区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昨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对《新区条例》作出全面解读。
新修订的《新区条例》聚焦发展主题
2002年,天津出台《新区条例》为滨海新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在法规施行13年后的今天,情况发生很大变化。
纳入发展战略、行政区重新调整、管理架构改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介绍,“这些因素使旧的《新区条例》已不适应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促进新区发展,有必要对法规进行全面修订。”
“从原先的20条,修改扩充为59条,不仅条款数量翻番,内容更是囊括了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投资贸易便利化、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新内容,可以说旧的《新区条例》是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促进建设新区,而新修订的《新区条例》则是聚焦‘纳入战略的新区如何引领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说。
《新区条例》指出,滨海新区应当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投资与服务贸易便利化综合改革创新区,逐步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授权新区政府
理顺管理体制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这里所称的滨海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纳入发展战略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而不是行政区划。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进一步解析,“没有 ‘市’字,表明条例调整的是作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滨海新区。也就是说,包括空港经济区、滨海高新区等虽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外,但属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内的区域也适用本条例。”
《新区条例》着重理顺滨海新区各层级关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介绍,《新区条例》赋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统一编制实施区域规划、组织实施改革、组织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统一土地和投融资管理的统筹管理权。明确了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等经济功能区的发展。同时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接受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领导。
赋予滨海新区更大自主发展权。《新区条例》明确,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事项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同时,经市政府批准,滨海新区政府可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复议权。
赋予滨海新区更大的自主改革、创新权
“滨海新区是改革和创新的前沿,改革创新这章在条例全文中占了重要比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说。
《新区条例》指出,滨海新区应当落实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开放措施,不断拓展改革领域,通过综合配套改革推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应当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同时,条例对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完善自主创新机制、建立高效船籍登记制度、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健全土地利用指标考核体系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更大的自主改革、创新权体现在哪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介绍,《新区条例》明确,在坚持法制统一前提下,滨海新区改革和创新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事项,市政府、滨海新区政府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关规定,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关决定、决议。
为了进一步鼓励改革创新,《新区条例》还明确,在滨海新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党和确定的改革方向,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决策责任。
为促进投资与服务贸易便利化提供法治保障
“滨海新区是投资与服务贸易便利化综合改革创新区。对于投资贸易便利化,《新区条例》专设一章。”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介绍。
《新区条例》指出,滨海新区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时,条例也对建立境外投资服务平台、探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创新、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商事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实行更加严格的环保措施
在社会建设方面,《新区条例》对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专门社会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创新人民调解机制、建立高效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方面作出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内容,“可以将行业管理中的协调性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服务性职能、市场监督中的技术性职能等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接”。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新区条例》明确提出,滨海新区要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其中,滨海新区内新批的建筑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