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转型升级 助力创新驱动
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北京专电 记者 李川 马波 魏彧 刘冬梅 “加强标准管理是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条件,也是产业升级的要件。”全国人代会期间,龚克等30名天津代表团代表联名其他团18名代表,向大会提交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议案。
议案指出,《标准化法》实施26年来,在促进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发展、发展对外贸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的产业结构和科技创新体系的变化,《标准化法》在实施过程中标准调整范围过窄、标准供给方式单一、标准交叉重复矛盾、标准整体水平不高等问题越发突出,已不能满足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驱动的需要。
明确实施标准战略
“《标准化法》确定的标准制定范围,主要是工业产品、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等领域的技术要求,这是与我国当时以工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相匹配的。”议案分析,这样的范围限定,制约了其他领域标准化的发展。
议案提出,实施标准战略、扩大法律调整范围,满足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建议增加一款“实施标准化战略,按照协调统一、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服务发展的方针,实行标准化与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政策的有效衔接,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将第2条修改为“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领域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扩大法律调整范围
“现行《标准化法》规定的以政府主导标准供给的单一形式,越来越不适应产业发展需求和科技进步的步伐。”议案举例说明,比如,在机器人、储能技术等前瞻技术领域,以及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凸显出标准供给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一些有资源、有条件、有动力、有能力的联盟和团体在实践中做了积极探索,自行制定发布了标准,但由于没有明确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法律地位,导致这类标准作用发挥受限、推广效应不足。
议案提出,确立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建议增加一款“具有资质的专业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市场需要可以制定发布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团体标准发展。”
建立层面标准化协调机制
“随着行业门类日渐丰富、产业界限越来越模糊、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融合越来越紧密,各主管部门间的分管领域也存在诸多模糊和交叉重合地带。”议案举例说明,风电、光伏、电动汽车充电和电池技术等标准,多部门、多地方分别制定各自标准,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电子护照和二代身份证的数据交换格式和技术指标不相一致,无法兼容,只能各自开发标准和测试方法,造成重复建设。
议案提出,建立高效的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解决标准交叉重复问题。建议增加“国务院设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实施事项进行协调”,作为款。
加大标准实施监督力度
“现行《标准化法》对各部门推进标准实施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规定不明确,重要标准的实施缺乏有效的政策引导、激励措施和监管。”议案指出,一些特别法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虽然作出了规定,但由于不能完全覆盖,且处罚力度较弱等因素,导致违法成本低,更造成标准执行、监管不到位。
议案建议,将第14条修改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禁止生产、销售、经营性使用和进口。推荐性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在第14条后新增一条“对标准实施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标准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企业质量诚信评价的依据。”在第19条后新增一条“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向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反映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答复或者在其职能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