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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坠海身亡家长状告电厂 法院:被告不担责任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 妙龄女孩和朋友去位于发电厂内的海边灯塔玩耍,不幸坠海身亡。事发后,女孩父母将发电厂等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93万余元。 去年6月的一天,高中生小莹提议去海边玩,小成和小花、小艳欣然同意。之后,四个人骑着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妙龄女孩和朋友去位于发电厂内的海边灯塔玩耍,不幸坠海身亡。事发后,女孩父母将发电厂等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93万余元。

  去年6月的一天,高中生小莹提议去海边玩,小成和小花、小艳欣然同意。之后,四个人骑着电动车一起前往某发电厂“渔人码头”附近的海边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他们将电动车放在较后一道大门的门口。见大门上挂了一把锁,他们将锁摘下来,从大门进去来到游玩的地点。

  15时30分许,小艳和小成坐在离岸边100余米的发电厂防波堤上的灯塔处捞鱼玩,而小花和小莹则站在灯塔下玩水。玩了一会儿,小莹脚下一滑,不慎掉入水中,并且把小花也带入了水中。过了一会儿,小艳发现只有一个人的头露出水面,遂感觉情况不妙,就让小成去营救。小成下水后,先救起了离自己较近的小花,小艳则也下到水里抓住了小莹。就在他们在水里挣扎的时候,有人赶到将他们救起。可不幸的是,小莹经抢救无效死亡。

  失去了女儿的父母将发电厂起诉至法院。由于事发周围场地曾租赁给一家俱乐部,故该俱乐部被列为本案第三人。死者父母要求被告发电厂和第三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93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法官查明,在事发地附近有派出所设立的“溺亡高发地段,禁止下海游泳”等警示牌。

  原审法院认为,小莹系事发当日共同游玩的组织者、倡议者,作为已经超过17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及所受的教育程度,已具备对众所周知的危险判断的能力与常识。通往发电厂海水供水泵站的沿途,多处写有“溺亡高发地段,禁止下海游泳”、“电厂生产区域,无关人员勿入”等警示标语。小莹应认识并理解其中的含义。其自发组织去事发地点游玩,完全可以预见到一定的危险而努力避免。被告已尽到管理、提示的义务。小莹的溺亡与发电厂和第三人无关。因此,原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小莹的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他们的上诉理由主要是,发电厂没有看管好该厂的大门,导致小莹轻易进入事发地点。发电厂的多块警示牌系在事故发生后设立的。小莹不是活动的组织者。而发电厂和第三人方面,请求驳回小莹父母的上诉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发电厂是否需要对小莹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小莹溺水罹难处为伸入海中的防波堤附近。小莹进入该处是为了游玩,发电厂并未组织游客在该罹难处游玩,因此发电厂对小莹并不具有法定的保护义务。小莹罹难时已年满17周岁,且在高中就读。根据其文化程度及生活阅历,足以认识到海边游玩可能发生溺水的危险,而当地管理机关亦在附近放置了“溺亡高发地段,禁止下海游泳”的警示牌,亦足以提示小莹“海边游玩存在风险”。小莹父母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发电厂的行为增加了小莹死亡的风险,因此发电厂对小莹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对其父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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