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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增值税(会计师事务所增值税税基)

辽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被不起诉单位:大石桥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实际经营人邹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辽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被不起诉单位:大石桥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实际经营人邹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大石桥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同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经过姚某某(另案处理)推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大石桥市**能源有限公司的王某某(另案处理)虚开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组,金额92.036562万元,税额11.964638万元,并被其公司认证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院认为,大石桥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及实际经营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〇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能够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

按照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少捕慎诉的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大石桥市福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及邹某某不起诉。

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杨恩雄,专职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擅长处理经济类案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老客户说没钱支付业务费用,准备将一辆车抵给我们,作价25万元。

我说这车根本不值25万。老板说,这车买价加入费用共33万元,刚买不到五年时间,才行驶3.2万公里,目前对外出售,肯定不止25万元。

我说,这车是挺新的,你又不缺资金,抵给我们干什么?

老板说公司车辆多,买车时已经抵过税了,抵给你们之后再买新车,还可以继续抵税。

我突然明白老板的意思了,但这个想法的确存在问题。

五年前买的车辆,即使按折旧年限四年计算,折旧也已经提足了,已经抵了25%的企业所得税;购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面记载的进项税肯定也已经抵扣过了,企业因此少缴了增值税,这就是老板所说的抵税,老板说的本身是没有错的。

但是现在把车辆拿给我们来抵账,作价25万元,这个25万元企业应当作为收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最终算起来,其实也基本没有抵什么税。

老板说,卖车还要交税啊!这个是我没想到的,如果这样的话,对我们来说就不一定划算了。

我说尽管如此,对你来说还是划算的,账面价值已经为零的车辆,抵给我们25万元,怎么可能不划算呢?

老板说,如果是这样的话,咱们之间的协议重新签,由25万改成5万元,车辆作价5万元,这样对我们双方来说,不是都有好处吗?

我晕,做老板的,脑子就是好使。

我说如果这样的话,你公司的税负的确是减轻了,但我们把作价5万元的车辆万元卖到20万元,作为我们事务所来说,又要多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对你来说是划算了,但对我们来说,是更加不划算了。

老板说,原来是这样啊!那就算了,我看你们也不容易,直接付给你们现金,把车直接抵给施工单位,让他们去处理。

我感觉很好奇,问老板,施工单位怎么处理呢?

老板说,这个你就不用操心了,他们办法可多了,办法肯定要比你们多,抵给混凝土公司行吧?抵给建材公司行吗?我抵给他们25万,他们最终作价不会低于30万。

我晕,这套路,也太深了吧?

北京拆迁律师:房屋拆迁过渡费收入应交什么税

政府如果要建筑一些新设施的话,可能需要用到的土地会比较多,这个时候会征收一些人的房屋或者土地用来建筑,同时也会给大家一笔补偿款,但是如果补偿不到位,我们可能需要运用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房屋拆迁过渡费收入应交什么税?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大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八条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史西宁主任坚持为各位被拆迁人维权,京康律师将全力以赴为每一位委托的当事人制定好最佳方案、做好法律维权工作,通过法律手段为被拆迁户争取最大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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