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属于特别法人的有
以下是特别法人的有:
一、法律地位特殊的法人
1、宪法建立的特别法人:根据《宪法》规定,政府在必要情况下为国家重大事业进行战略性规划和组织实施,可以建立一些特别规定的法人,如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全国性的企业组织等。
2、地方性的特别法人:地方政府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可以建立有关的地方性特别法人,如乡镇企业、城市企业等。
3、政治团体:政治团体指涉及政治活动、处理跨越既定政治、社会、经济关系的团体,如政党、宗教团体、学会等。
4、经济团体:经济团体指以有偿劳动、货物往来、转让财产权等商业交易活动为主,如企业、社团、行业协会等。
二、其他特别法人
1、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是以满足其成员的权利而不谋求经济利益或垄断市场为目的,组织公民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的团体,如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公共利益团体等。
2、社区组织:社区组织是为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和经济需求而组织的团体,如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协会等。
3、社会公益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是为解决社会热点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而建立的团体,如公益基金会、公益社团、公益性慈善信托等。
4、特殊法人:特殊法人指以建立全国性、行业性的机构为特征的,非上市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如农林水利等国有直属企业、重点经济企业及行业协会等。
总之,特别法人多种多样,主要分为宪法建立的特别法人、地方性的特别法人、政治团体、经济团体、非营利性组织、社区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特殊法人。每一类特别法人都具有其特定的职能,以满足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
以下属于特别法人的有a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特别法人的一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某种有个体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形态。机关法人作为法人组织形态,其具体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机关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关国家机关或者由国家机关成立的单位。《机关法人法》规定,当属于机关法人的实体可以通过一般性的行为表示意志,具有独立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属于机关的财产和收入,用于机关法人的经营活动而独立享有所得,并独立承担损失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机关法人与其他几种特别法人相比,其独特性在于它由国家机关成立,非政府机构无法模仿这种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组织形态。机关法人在法律层面上被赋予了同一般法人一样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根据其自身的经营活动产生自主获得的收入,且财产相对封闭,不被他人攫取。由于机关法人的行为是受国家利益控制、精准调整的,因此机关法人是政府实行政策的工具,可以一定程度上发挥政府的作用。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机关法人属于特别法人,是依据我国法律构建起来、由国家机关控制并能够发挥政府作用的有个体独立法人资格的象征性组织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