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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级会计考试公告(湖南省中级会计考试成绩)

本书是湖南中医药大学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活动的成果总结和提炼。汇集28门在竞赛中获奖的优秀文稿,教学文稿的作者有初中级职称的青年教师也有高级职称的教授、主任医师,既有从事课堂理论教学的教师,也有从事临

本书是湖南中医药大学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活动的成果总结和提炼。汇集28门在竞赛中获奖的优秀文稿,教学文稿的作者有初中级职称的青年教师也有高级职称的教授、主任医师,既有从事课堂理论教学的教师,也有从事临床教学的教师,他们围绕“如何提升课堂教学效果,提高课堂育人能力”这一主题从教学设计阐述、教学基本情况、教学目标与大纲要求、教学背景与学情分析、教学重难点分析与解决方法、教学过程、教学反思等方面对教学进行讲授,这些教学设计文案不仅是教学实践的总结,更是近几年湖南中医药大学教师围绕学校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目标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具有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

【韶华不负冬日暖,法治教育助成才】近日,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长郡双语实验中学20余名师生走进法院,“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零距离”感受阳光司法。

活动当天,师生们旁听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和一起盗窃案件的庭审,现场观摩学习。庭审气氛庄严肃穆,程序规范清晰,所有师生仔细聆听,严肃认真地观摩了庭审全过程。“同学们,你们有没有思考过一个问题,你们心目中所能想到实施性侵害的坏人会是怎样的呢?”“你们听说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吗?”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钟真以“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为主题,开展专题法治讲座,通过采取以案说法、互动问答等方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讲解,引导青少年学生提高性侵犯罪防范能力,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小伙伴们一起旁听庭审和聆听宣讲,我深切地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同时也明白了自觉尊法守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性。”杨景行同学在活动结束后如是说。

本次活动赢得了师生们的一致好评,学生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老师们也希望以后法院能够多开展此类法治教育活动,更好的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共同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长沙市天心区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普法宣传进行时# #公众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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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有赔偿责任!”湖南郴州,20岁的小邓从收费站进入高速,不幸被一辆轿车碾压身亡。事后邓某夫妇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某夫妇的儿子小邓系自闭症(孤独症)患者,残疾等级为二级。随着年龄的增长,邓某夫妇自己照顾越来越吃力,就将小邓送到服务机构照顾。 双方约定:服务机构负责小邓的康复训练、劳动技能培训、文化课程、生活自理能力训练,但是小邓在服务机构发生意外不测,如坠地、骨折、自伤、自杀、外出发生事故等,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另外,小邓不得擅自外出,确需外出的,需向康复中心请假登记,说明外出时间、去向和外出目的,并按时返回,否则视为违反中心规定,责任自负。费用为半年6000元,政府给予服务机构补助。 谁知,小邓在康复中心期间,竟然独自从大门走出,后进入高速收费站,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到身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邓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 后经过协商,保险公司赔偿邓某夫妇42万元,轿车司机赔偿邓某夫妇2万元。 事故处理完毕后,邓某夫妇又以康复中心和高速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康复中心和保险公司赔偿小邓自行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 邓某夫妇起诉理由为: 第一、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虽然康复中心没有《办学许可证》,但是否有《办学许可证》不是教育机构的必要构成要件。他们将小邓送到康复中心学习,康复中心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导致小邓独自外出发生意外,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小邓从高速收费站进入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进行阻止,存在过错,高速管理公司应和康复中心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康复中心则辩称: 第一、小邓在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破坏消防通道门,强行溜出学校,严重违反康复中心的规章制度; 第二、小邓虽然属于自闭症,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自闭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认定小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康复中心对小邓逃离康复中心的监管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他们发现小邓逃离托管中心后,立即实施了报警、寻找、救治等积极有效行为。 第五、小邓自康复中心到高速公路入口处按人行道行走,由此可知小邓知晓基本的交通规则,如果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尽到管理职责,在高速路口处拦截小邓,也不会有本案的发生。 因此,高速公路公司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则辩解: 第一、他们不仅在高速路口和收费站外广场路口及路侧已施划、设置了“禁止行人、摩托车上高速”的黄色字体和宣传标牌。 还在高速公路沿途设置了防护栏、隔离栅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行人上高速,该警示标识等设施设置完全符合相关规范,他们已经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康复中心没有尽到安全教育职责,导致小邓独自从康复中心出来,从而进入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康复中心应该负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本案小邓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系交通事故引发,但事故的发生还与康复中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到充分管理职责等因素有关,故邓某的死亡系数个主体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所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应属“多因一果”的侵权责任纠纷。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康复中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肇事司机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肇事司机与小邓发生碰撞引发小邓死亡,故该交通事故是导致小邓死亡的直接原因,且交警部门认定由小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肇事司机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此,小邓承担60%的责任,肇事司机承担40%的责任。 另外,邓某夫妇将小邓送至康复中心托养并支付了相应费用,故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康复中心在托养期间依约对小邓负有管理、照料、保障其人身安全的责任。 但是康复中心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小邓从中心走出,康复中心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还有,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在收费站入口处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小邓系从ETC收费路口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于行人从收费路口进入,没有及时发现和劝阻,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康复中心应承担小邓承担责任范围内60%的责任,即26万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小邓承担责任范围内20%的责任,即9万余元,小邓自行承担60%责任中2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三方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现在自己有过错还要别人一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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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有赔偿责任!”湖南郴州,20岁的小邓从收费站进入高速,不幸被一辆轿车碾压身亡。事后邓某夫妇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某夫妇的儿子小邓系自闭症(孤独症)患者,残疾等级为二级。随着年龄的增长,邓某夫妇自己照顾越来越吃力,就将小邓送到服务机构照顾。 双方约定:服务机构负责小邓的康复训练、劳动技能培训、文化课程、生活自理能力训练,但是小邓在服务机构发生意外不测,如坠地、骨折、自伤、自杀、外出发生事故等,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另外,小邓不得擅自外出,确需外出的,需向康复中心请假登记,说明外出时间、去向和外出目的,并按时返回,否则视为违反中心规定,责任自负。费用为半年6000元,政府给予服务机构补助。 谁知,小邓在康复中心期间,竟然独自从大门走出,后进入高速收费站,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到身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邓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 后经过协商,保险公司赔偿邓某夫妇42万元,轿车司机赔偿邓某夫妇2万元。 事故处理完毕后,邓某夫妇又以康复中心和高速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康复中心和保险公司赔偿小邓自行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 邓某夫妇起诉理由为: 第一、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虽然康复中心没有《办学许可证》,但是否有《办学许可证》不是教育机构的必要构成要件。他们将小邓送到康复中心学习,康复中心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导致小邓独自外出发生意外,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小邓从高速收费站进入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进行阻止,存在过错,高速管理公司应和康复中心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康复中心则辩称: 第一、小邓在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破坏消防通道门,强行溜出学校,严重违反康复中心的规章制度; 第二、小邓虽然属于自闭症,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自闭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认定小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康复中心对小邓逃离康复中心的监管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他们发现小邓逃离托管中心后,立即实施了报警、寻找、救治等积极有效行为。 第五、小邓自康复中心到高速公路入口处按人行道行走,由此可知小邓知晓基本的交通规则,如果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尽到管理职责,在高速路口处拦截小邓,也不会有本案的发生。 因此,高速公路公司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则辩解: 第一、他们不仅在高速路口和收费站外广场路口及路侧已施划、设置了“禁止行人、摩托车上高速”的黄色字体和宣传标牌。 还在高速公路沿途设置了防护栏、隔离栅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行人上高速,该警示标识等设施设置完全符合相关规范,他们已经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康复中心没有尽到安全教育职责,导致小邓独自从康复中心出来,从而进入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康复中心应该负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本案小邓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系交通事故引发,但事故的发生还与康复中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到充分管理职责等因素有关,故邓某的死亡系数个主体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所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应属“多因一果”的侵权责任纠纷。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康复中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肇事司机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肇事司机与小邓发生碰撞引发小邓死亡,故该交通事故是导致小邓死亡的直接原因,且交警部门认定由小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肇事司机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此,小邓承担60%的责任,肇事司机承担40%的责任。 另外,邓某夫妇将小邓送至康复中心托养并支付了相应费用,故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康复中心在托养期间依约对小邓负有管理、照料、保障其人身安全的责任。 但是康复中心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小邓从中心走出,康复中心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还有,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在收费站入口处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小邓系从ETC收费路口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于行人从收费路口进入,没有及时发现和劝阻,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康复中心应承担小邓承担责任范围内60%的责任,即26万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小邓承担责任范围内20%的责任,即9万余元,小邓自行承担60%责任中2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三方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湖南宁乡,2018年4月6日,吴某、刘某等在朋友张某家聚会,随后一起去ktv唱歌饮酒,晚上回家时吴某驾车撞上了道路右侧的行道树,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搭乘者张某受伤。张某将吴某家属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赔偿6万余。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是醉酒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2天,产生医疗费用共计37000余元,该费用由张某全部支付。

 

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处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经法院核定,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各项损失共计69000余元。

 

在法庭上,张某认为自己是乘车人,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吴某承担全部责任,自己不负责任。

张某认为,饭局虽然在自己家,但自己是受吴某之托、帮助吴某完成饭局,自己并不是饭局的组织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聚餐活动发生在张某家,酒水也由张某提供,饭后一同乘车前往KTV,张某作为聚会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并无争议。

第二,张某在明知吴某是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依旧选择乘坐吴某驾驶的车辆,同时,张某上车后不但没有提示吴某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提醒吴某系好安全带,同时自己在乘车过程中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系好安全带,该行为虽然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会扩大张某自身的损伤结果,张某将自身安全置于了相对危险的境地。

 

第三,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作出的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这一结论是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客观原因作的评价,而并未对造成吴某酒后驾车的原因进行评价。故在最终划分责任比例时不能仅依据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还需考虑相关间接原因的影响。

 

在最终划分责任比例时,法院综合考虑了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及相关间接原因的影响,认定张某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50%的责任。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行为人过错程度,认定张某对其自身损伤承担50%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吴某家属在继承吴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张某赔偿损失34000余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律# #跟着判决学法律# #头条创做挑战赛#

 

省里去年4月就出台强省会政策了,长沙市8个月后才出台《关于强省会人才购房实施细则》 45岁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落户长沙并缴纳社保或个税后,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研究生学历(硕士、博士学位)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年龄限制;对湖南省内市州高层次人才,按程序认定后,享受长沙户籍同等购房待遇……

南山王哥w

建议长沙学习其他城市,适度放松高学历人才购房的限制 长沙楼市限购太严,学历落户或缴社保后还要等2年,流程太麻烦,使很多省外工作的湖南人直接放弃长沙买房的想法。这个规定本来就非常不合理,不利于吸引人才回流做大城市规模,早就应该改了,长沙又不是北上广深一线,需控制人口。 对比其他同级别的万亿城市,如武汉郑州跟东莞佛山,执行限购政策时,就比长沙高明的多。 武汉郑州也有限购,但武汉郑州大专学历落户后就可直接买房,而不是像长沙一样落户后还要等2年。佛山东莞的限购也留了口子,佛山本科学历只要办个人才卡,可以直接取得购房资格,东莞本科落户后,马上就能取得二手房购房资格,新房也只需再等几个月。 有人担心放松限购会导致房价上涨,实际上限购根本不是影响房价的原因,如京沪深限购很严,房价依然高,重庆根本不限购,房价也控制的很稳定。 湖南省的强省会战略,15 放宽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在长沙就业人员可即时申报落户,享受在长沙购房资格。 #长沙头条#

司机是无辜的,不应该承受这样的后果,法律有缺陷,康复中心应负全部责任。不能和稀泥。//@颜回说法:“我们没有赔偿责任!”湖南郴州,20岁的小邓从收费站进入高速,不幸被一辆轿车碾压身亡。事后邓某夫妇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某夫妇的儿子小邓系自闭症(孤独症)患者,残疾等级为二级。随着年龄的增长,邓某夫妇自己照顾越来越吃力,就将小邓送到服务机构照顾。 双方约定:服务机构负责小邓的康复训练、劳动技能培训、文化课程、生活自理能力训练,但是小邓在服务机构发生意外不测,如坠地、骨折、自伤、自杀、外出发生事故等,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另外,小邓不得擅自外出,确需外出的,需向康复中心请假登记,说明外出时间、去向和外出目的,并按时返回,否则视为违反中心规定,责任自负。费用为半年6000元,政府给予服务机构补助。 谁知,小邓在康复中心期间,竟然独自从大门走出,后进入高速收费站,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到身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邓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 后经过协商,保险公司赔偿邓某夫妇42万元,轿车司机赔偿邓某夫妇2万元。 事故处理完毕后,邓某夫妇又以康复中心和高速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康复中心和保险公司赔偿小邓自行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 邓某夫妇起诉理由为: 第一、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虽然康复中心没有《办学许可证》,但是否有《办学许可证》不是教育机构的必要构成要件。他们将小邓送到康复中心学习,康复中心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导致小邓独自外出发生意外,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小邓从高速收费站进入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进行阻止,存在过错,高速管理公司应和康复中心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康复中心则辩称: 第一、小邓在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破坏消防通道门,强行溜出学校,严重违反康复中心的规章制度; 第二、小邓虽然属于自闭症,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自闭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认定小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康复中心对小邓逃离康复中心的监管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他们发现小邓逃离托管中心后,立即实施了报警、寻找、救治等积极有效行为。 第五、小邓自康复中心到高速公路入口处按人行道行走,由此可知小邓知晓基本的交通规则,如果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尽到管理职责,在高速路口处拦截小邓,也不会有本案的发生。 因此,高速公路公司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则辩解: 第一、他们不仅在高速路口和收费站外广场路口及路侧已施划、设置了“禁止行人、摩托车上高速”的黄色字体和宣传标牌。 还在高速公路沿途设置了防护栏、隔离栅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行人上高速,该警示标识等设施设置完全符合相关规范,他们已经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康复中心没有尽到安全教育职责,导致小邓独自从康复中心出来,从而进入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康复中心应该负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本案小邓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系交通事故引发,但事故的发生还与康复中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到充分管理职责等因素有关,故邓某的死亡系数个主体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所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应属“多因一果”的侵权责任纠纷。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康复中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肇事司机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肇事司机与小邓发生碰撞引发小邓死亡,故该交通事故是导致小邓死亡的直接原因,且交警部门认定由小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肇事司机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此,小邓承担60%的责任,肇事司机承担40%的责任。 另外,邓某夫妇将小邓送至康复中心托养并支付了相应费用,故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康复中心在托养期间依约对小邓负有管理、照料、保障其人身安全的责任。 但是康复中心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小邓从中心走出,康复中心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还有,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在收费站入口处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小邓系从ETC收费路口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于行人从收费路口进入,没有及时发现和劝阻,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康复中心应承担小邓承担责任范围内60%的责任,即26万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小邓承担责任范围内20%的责任,即9万余元,小邓自行承担60%责任中2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三方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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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有赔偿责任!”湖南郴州,20岁的小邓从收费站进入高速,不幸被一辆轿车碾压身亡。事后邓某夫妇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某夫妇的儿子小邓系自闭症(孤独症)患者,残疾等级为二级。随着年龄的增长,邓某夫妇自己照顾越来越吃力,就将小邓送到服务机构照顾。 双方约定:服务机构负责小邓的康复训练、劳动技能培训、文化课程、生活自理能力训练,但是小邓在服务机构发生意外不测,如坠地、骨折、自伤、自杀、外出发生事故等,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另外,小邓不得擅自外出,确需外出的,需向康复中心请假登记,说明外出时间、去向和外出目的,并按时返回,否则视为违反中心规定,责任自负。费用为半年6000元,政府给予服务机构补助。 谁知,小邓在康复中心期间,竟然独自从大门走出,后进入高速收费站,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到身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邓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 后经过协商,保险公司赔偿邓某夫妇42万元,轿车司机赔偿邓某夫妇2万元。 事故处理完毕后,邓某夫妇又以康复中心和高速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康复中心和保险公司赔偿小邓自行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 邓某夫妇起诉理由为: 第一、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虽然康复中心没有《办学许可证》,但是否有《办学许可证》不是教育机构的必要构成要件。他们将小邓送到康复中心学习,康复中心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导致小邓独自外出发生意外,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小邓从高速收费站进入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进行阻止,存在过错,高速管理公司应和康复中心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康复中心则辩称: 第一、小邓在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破坏消防通道门,强行溜出学校,严重违反康复中心的规章制度; 第二、小邓虽然属于自闭症,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自闭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认定小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康复中心对小邓逃离康复中心的监管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他们发现小邓逃离托管中心后,立即实施了报警、寻找、救治等积极有效行为。 第五、小邓自康复中心到高速公路入口处按人行道行走,由此可知小邓知晓基本的交通规则,如果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尽到管理职责,在高速路口处拦截小邓,也不会有本案的发生。 因此,高速公路公司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则辩解: 第一、他们不仅在高速路口和收费站外广场路口及路侧已施划、设置了“禁止行人、摩托车上高速”的黄色字体和宣传标牌。 还在高速公路沿途设置了防护栏、隔离栅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行人上高速,该警示标识等设施设置完全符合相关规范,他们已经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康复中心没有尽到安全教育职责,导致小邓独自从康复中心出来,从而进入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康复中心应该负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本案小邓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系交通事故引发,但事故的发生还与康复中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到充分管理职责等因素有关,故邓某的死亡系数个主体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所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应属“多因一果”的侵权责任纠纷。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康复中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肇事司机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肇事司机与小邓发生碰撞引发小邓死亡,故该交通事故是导致小邓死亡的直接原因,且交警部门认定由小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肇事司机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此,小邓承担60%的责任,肇事司机承担40%的责任。 另外,邓某夫妇将小邓送至康复中心托养并支付了相应费用,故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康复中心在托养期间依约对小邓负有管理、照料、保障其人身安全的责任。 但是康复中心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小邓从中心走出,康复中心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还有,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在收费站入口处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小邓系从ETC收费路口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于行人从收费路口进入,没有及时发现和劝阻,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康复中心应承担小邓承担责任范围内60%的责任,即26万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小邓承担责任范围内20%的责任,即9万余元,小邓自行承担60%责任中2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三方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最强执行# 【连夜飞抵乌鲁木齐,双语沟通9小时……长沙法官新疆执行腾房记】临近年关,返乡的人逐渐增多,而长沙中院的执行干警却选择逆流而行,奔赴千里之外大雪纷飞的乌鲁木齐,只为一件腾房执行案件。逆流而上的背后,是数月的抽丝剥茧、耐心细致的工作……他们还需要克服双语压力,异地执行的艰辛,请看一波三折的长沙法官新疆执行腾房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我为群众办实事# #新疆# 网页链接

支持法院判决,合情合理。//@颜回说法:“我们没有赔偿责任!”湖南郴州,20岁的小邓从收费站进入高速,不幸被一辆轿车碾压身亡。事后邓某夫妇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某夫妇的儿子小邓系自闭症(孤独症)患者,残疾等级为二级。随着年龄的增长,邓某夫妇自己照顾越来越吃力,就将小邓送到服务机构照顾。 双方约定:服务机构负责小邓的康复训练、劳动技能培训、文化课程、生活自理能力训练,但是小邓在服务机构发生意外不测,如坠地、骨折、自伤、自杀、外出发生事故等,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另外,小邓不得擅自外出,确需外出的,需向康复中心请假登记,说明外出时间、去向和外出目的,并按时返回,否则视为违反中心规定,责任自负。费用为半年6000元,政府给予服务机构补助。 谁知,小邓在康复中心期间,竟然独自从大门走出,后进入高速收费站,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到身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邓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 后经过协商,保险公司赔偿邓某夫妇42万元,轿车司机赔偿邓某夫妇2万元。 事故处理完毕后,邓某夫妇又以康复中心和高速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康复中心和保险公司赔偿小邓自行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 邓某夫妇起诉理由为: 第一、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虽然康复中心没有《办学许可证》,但是否有《办学许可证》不是教育机构的必要构成要件。他们将小邓送到康复中心学习,康复中心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导致小邓独自外出发生意外,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小邓从高速收费站进入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进行阻止,存在过错,高速管理公司应和康复中心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康复中心则辩称: 第一、小邓在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破坏消防通道门,强行溜出学校,严重违反康复中心的规章制度; 第二、小邓虽然属于自闭症,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自闭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认定小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康复中心对小邓逃离康复中心的监管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他们发现小邓逃离托管中心后,立即实施了报警、寻找、救治等积极有效行为。 第五、小邓自康复中心到高速公路入口处按人行道行走,由此可知小邓知晓基本的交通规则,如果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尽到管理职责,在高速路口处拦截小邓,也不会有本案的发生。 因此,高速公路公司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则辩解: 第一、他们不仅在高速路口和收费站外广场路口及路侧已施划、设置了“禁止行人、摩托车上高速”的黄色字体和宣传标牌。 还在高速公路沿途设置了防护栏、隔离栅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行人上高速,该警示标识等设施设置完全符合相关规范,他们已经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康复中心没有尽到安全教育职责,导致小邓独自从康复中心出来,从而进入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康复中心应该负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本案小邓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系交通事故引发,但事故的发生还与康复中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到充分管理职责等因素有关,故邓某的死亡系数个主体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所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应属“多因一果”的侵权责任纠纷。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康复中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肇事司机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肇事司机与小邓发生碰撞引发小邓死亡,故该交通事故是导致小邓死亡的直接原因,且交警部门认定由小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肇事司机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此,小邓承担60%的责任,肇事司机承担40%的责任。 另外,邓某夫妇将小邓送至康复中心托养并支付了相应费用,故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康复中心在托养期间依约对小邓负有管理、照料、保障其人身安全的责任。 但是康复中心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小邓从中心走出,康复中心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还有,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在收费站入口处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小邓系从ETC收费路口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于行人从收费路口进入,没有及时发现和劝阻,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康复中心应承担小邓承担责任范围内60%的责任,即26万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小邓承担责任范围内20%的责任,即9万余元,小邓自行承担60%责任中2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三方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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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有赔偿责任!”湖南郴州,20岁的小邓从收费站进入高速,不幸被一辆轿车碾压身亡。事后邓某夫妇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某夫妇的儿子小邓系自闭症(孤独症)患者,残疾等级为二级。随着年龄的增长,邓某夫妇自己照顾越来越吃力,就将小邓送到服务机构照顾。 双方约定:服务机构负责小邓的康复训练、劳动技能培训、文化课程、生活自理能力训练,但是小邓在服务机构发生意外不测,如坠地、骨折、自伤、自杀、外出发生事故等,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另外,小邓不得擅自外出,确需外出的,需向康复中心请假登记,说明外出时间、去向和外出目的,并按时返回,否则视为违反中心规定,责任自负。费用为半年6000元,政府给予服务机构补助。 谁知,小邓在康复中心期间,竟然独自从大门走出,后进入高速收费站,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到身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邓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 后经过协商,保险公司赔偿邓某夫妇42万元,轿车司机赔偿邓某夫妇2万元。 事故处理完毕后,邓某夫妇又以康复中心和高速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康复中心和保险公司赔偿小邓自行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 邓某夫妇起诉理由为: 第一、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虽然康复中心没有《办学许可证》,但是否有《办学许可证》不是教育机构的必要构成要件。他们将小邓送到康复中心学习,康复中心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导致小邓独自外出发生意外,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小邓从高速收费站进入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进行阻止,存在过错,高速管理公司应和康复中心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康复中心则辩称: 第一、小邓在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破坏消防通道门,强行溜出学校,严重违反康复中心的规章制度; 第二、小邓虽然属于自闭症,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自闭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认定小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康复中心对小邓逃离康复中心的监管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他们发现小邓逃离托管中心后,立即实施了报警、寻找、救治等积极有效行为。 第五、小邓自康复中心到高速公路入口处按人行道行走,由此可知小邓知晓基本的交通规则,如果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尽到管理职责,在高速路口处拦截小邓,也不会有本案的发生。 因此,高速公路公司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则辩解: 第一、他们不仅在高速路口和收费站外广场路口及路侧已施划、设置了“禁止行人、摩托车上高速”的黄色字体和宣传标牌。 还在高速公路沿途设置了防护栏、隔离栅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行人上高速,该警示标识等设施设置完全符合相关规范,他们已经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康复中心没有尽到安全教育职责,导致小邓独自从康复中心出来,从而进入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康复中心应该负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本案小邓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系交通事故引发,但事故的发生还与康复中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到充分管理职责等因素有关,故邓某的死亡系数个主体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所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应属“多因一果”的侵权责任纠纷。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康复中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肇事司机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肇事司机与小邓发生碰撞引发小邓死亡,故该交通事故是导致小邓死亡的直接原因,且交警部门认定由小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肇事司机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此,小邓承担60%的责任,肇事司机承担40%的责任。 另外,邓某夫妇将小邓送至康复中心托养并支付了相应费用,故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康复中心在托养期间依约对小邓负有管理、照料、保障其人身安全的责任。 但是康复中心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小邓从中心走出,康复中心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还有,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在收费站入口处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小邓系从ETC收费路口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于行人从收费路口进入,没有及时发现和劝阻,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康复中心应承担小邓承担责任范围内60%的责任,即26万元,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小邓承担责任范围内20%的责任,即9万余元,小邓自行承担60%责任中2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三方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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