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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中级会计师工资待遇(高级会计师月工资多少)

4月2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龚文启一行到江永县法院调研。江永县委书记唐德荣,回龙圩管理区党委书记易恢节,江永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何锋,江永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湘沅陪同调研。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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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一男子花费5万多,买了一辆二手大众车,对方宣称“精品、无事故车辆”,可万万没想到,开了一段时间后,男子发现车子竟然是“严重泡水车”,于是,男子找到二手车商协商退款,但被对方拒绝,无奈之下,男子将二手车商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三。

(来源: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雷先生想买一辆既便宜性能又好的二手车,通过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售卖二手车的经营者田某,田某听完雷先生的诉求后,果断推荐了一款他自认为性价比极高的大众车。

检查完车子的外观、性能之后,雷先生对车子非常满意,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双方最终以5.28万元的价格达成协议。

然而,开了一段时间后,雷先生觉得车子有问题,便开去修理厂维修,维修师傅凭借多年的维修经验告诉雷先生,车子是一辆泡水车,而且泡水的程度已经到了车顶的位置了。

雷先生异常惊诧,他认为,协议中分明写得很清楚了,故意欺诈的话,是需要“退一赔三”的,但雷先生想着,如果能退车的话,那便了事了!但是,田某并不承认自己知晓此事,无奈之下,雷先生将田某告上法院,请求退还已支付的52800元,并额外补偿1584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雷先生购买的二手车性质为非营运,其作为消费者,购买车辆的法律关系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田某作为专业的二手车行的经营者,具有或理应具有二手车买卖的专业知识或常识,具有识别该车是否为“泡水车”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其在购进涉案车辆时负有对涉案车辆是否为“泡水车”进行检验或调查的责任。

而且,双方在《二手车交易协议书》中约定了“保证此车无重大事故、泡水,发动机无大修”的补充条款,作为特别约定条款,田某负有保证涉案车辆为非“泡水车”的义务。但经评估机构调查,涉案车辆曾因水淹至车顶的事故进行过保险理赔,属于“水淹车”。

因此,田某在与雷先生的交易中存在的行为应视为欺诈行为。雷先生享有撤销权,在要求田某退还购车款的同时,有权要求田某承担购车款三倍的赔偿责任。同时,雷先生也应将涉案车辆退还给田某。

田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田某的上诉理由是,他并不知情,他也是通过朋友介绍高价购买的。

田某为了证明他的主张,提供了一份他买车的时候和对方的聊天记录,表明对方曾向他保证车子未泡水。换言之,他也是受害者。

那么,本案应如何判定呢?

首先,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雷先生与田某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田某在销售案涉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是为欺诈。

本案中,田某虽然违反了合同约定,卖给雷先生的车辆为“泡水车”,但其在上一任车主郑某处收购案涉车辆的价格为5万元,卖给雷先生的价格为5.28万元,价格差距不大,可以证实其并非是按照“泡水车”价格收购的案涉车辆。

故田某没有告知雷先生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其次,田某与雷先生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及补充条款明确约定“违约方按此车成交价的20%赔偿给对方作经济补偿”。

现经查明车辆为泡水车,故田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雷先生违约金52800*20%=10560元,并承担本案车辆鉴定费用,与此同时,雷先生亦应将车辆返还给田某。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7月6日,永州中院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法治宣传活动。

永州中院开展“世界环境日”系列法治宣传活动-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页链接

“5岁女孩不慎落入井中溺亡。”5岁小女孩在离家不远的水井边单独玩耍,一不小心,落入井中淹死。妈妈梁某悲痛欲绝。与丈夫王某一同向居委会索赔24万。一审判决赔7万。居委会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永州头条#

湖南永州的某小区,王某和梁某夫妻两人经营着一家超。一天,妈妈梁某正在家中睡觉,父亲王某也在对面的麻将馆打麻将。

而家中的对面不远处就有一条公共饮水的井。5岁的女儿,独自一人在井边玩耍。突然扑通一声掉入了井下被水淹死。

王某和梁某得知女儿淹死后,痛心入骨,后悔不已。没过多久,夫妻二人就把居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聚会赔偿24万多元。

(案件来源: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该小区箱子里的这口井已经有很多年历史了,这里数代人都在取这口井里的水用。美中不足的是并没有人在井的周围设置安全保障措施。

#普法行动#

在法庭上,王某夫妇二人认为,该水井在居委会的管辖范围之内,居委会就应该有管理该尽的责任和义务,

显然居委会并没有履行管理义务,居委会既没有在水井周围设置围栏,也从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从而导致了女儿落水而亡,且居委会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女儿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村委会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居委会则辩称:该水井历史悠久,自然形成,流传至今数百年,供给附近的居民数代人。始终都是公开开放的仅仅为取水方便。

而更为重要的是,王某和梁某夫妇二人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懈怠履行监护职责,没有尽到父母的应应尽的义务,是造成其女儿死亡的主要的直接原因。

因此居委会不应当承担赔偿其女儿死亡的责任。而应该由女儿的父母自行承担。

原告女儿父母,称居委会有管理该井职责,而居委会则否认自己具有管理职责。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内用于取水的水井负有管理职责。同时女孩儿的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对女儿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居委会拿不出证据证明进到了管理该水井的职责。推定居委会有过错。

最终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居委会赔偿女儿的父母57,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15,000元。

而居委会因为举证不能败诉后,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遂撤销了一审判决。

最后,物业没有责任吗?无论如何,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后,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正所谓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对此你怎么看,我用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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