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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薅羊毛”软件的研究生被判刑#
#大学生开发运营薅羊毛软件获刑#
案件经过:
1毛钱就能停车?近日,上海多名车主因停车“薅羊毛”涉嫌违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消息,引发关注。
而非法开发运营“薅羊毛”软件的在读研究生史某某,也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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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及法律规定:
2018年5月发布的《数字金融反欺诈白皮书》显示,2017年我国黑产从业人员超过150万人,年产值达千亿级别。与之相比,我国的网络安全市场规模还不足400亿元。
从暗扣话费、广告流量变现、手机应用分发,到木马刷量、勒索病毒、控制肉鸡挖矿,网络黑产无处不在,而“薅羊毛”正是黑灰产的重要盈利模式之一。
据新京报报道得知,羊毛党组织分工明确,参与者众多,已形成了“羊圈生态”:立于生态圈顶端的,是研究优惠活动设计方漏洞,拥有成百上千账号,使用技术手段“薅羊毛”的职业羊毛党;处在底端的,则是贪小便宜,利用闲暇时间注册各种账号,接收验证码,只为“薅得”一两块红包的底层真实用户。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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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史某某因研发的APP赚钱太快,在明知其他人可能利用该APP犯罪时,放任他们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数额过大、对象众多,已经构成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最后法院认定可以从轻处罚,最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提醒广大职业羊毛党,如果你的薅羊毛行为利用商家漏洞采取违法手段获得巨额盈利,或者帮他人套取利益,你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种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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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倩、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抢注为商标——被恶意抢注商标维权指南!
针对近期发生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中国奥委会发布郑重提示,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
抢注商标大家都知道是不对的,那么究竟侵犯了奥运健儿的什么权利呢?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指的是商标申请日以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姓名权、著作权、名誉权、商号权、肖像权等。
奥运健儿为国争光的同时也被观众们熟知和敬佩,所以他们的姓名与自身商业价值紧密关联。公众们对于奥运健儿姓名注册的商标很容易认为有该商标的商品与奥运健儿本身存在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奥运健儿的姓名权。
所以未经奥运健儿本人的授权,其他人不得抢注他们的姓名作为商标,否则就是侵犯姓名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如果恶意抢注人不撤回或停止商标注册申请的,奥运健儿如何维权呢?
1、如果恶意注册的商标属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异议。
如果恶意注册的商标属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2、要求抢注人停止商标申请或撤回商标申请,同时还要求抢注人赔偿损失。
奥运健儿及广大网友们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商标抢注违法行为。
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对于个人或公司申请人恶意抢注商标的,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抢注行为,可由机构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府部门会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正义终会打败邪恶,所以,抢注人,及时停止作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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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无财产可供执行,退押金还有希望吗?】
7月27日消息,北京审判信息网7月26日公开ofo关联公司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日日顺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显示,通过最高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等。
经本律师查阅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目前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诉讼参与人有关的裁判文书约有247个案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139个案件。
一、 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暂时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一般法院统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影响财产的查封、冻结,也不影响被执行人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申请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执行程序。
二、ofo无财产可供执行,退押金还有希望吗?
上面说到,现在已经有139个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就是说139个执行中的案件被法院查明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那么,退押金还有希望吗?
从目前来看,包括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司及对应的股权对价,法院能查的财产肯定也都查过了,那么多申请执行人也想了很多办法寻找财产线索,最终是必然没有成功。如何解决呢?
1、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吗?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目前公司是认缴制,如果股东在认缴期内为及时缴纳注册资本,债权人可以要求已过出资期限但还没有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股东还未到出资期限,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呢?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又称“九民纪要”)规定: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或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的,这两种情况可以要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目前这个情况肯定公司肯定是符合破产条件了,有意诉讼的用户可以考虑以这个理由要求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可以申请破产吗?
虽然现在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不抵债,符合破产申请的条件,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公司已经没有财产了,即便是申请破产了,也没有财产可以分配,而破产重整按照目前ofo的情况来看,估计没有公司愿意接手。
3、广大用户能够联合起诉吗?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是不能联合起诉的,债权人(比如需要ofo退押金的所有用户)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才能给我们确认债权。而作为ofo曾经的用户之一,我的押金199元此前也显示在排队退款中,但为何作为律师我有这个便利条件没有去起诉呢?
一是金额不多,时间有限。
二是协议约定管辖在北京。我们与ofo订立的协议约定了管辖,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很多用户不在北京,就必须到北京申请仲裁,光说差旅费就不止押金的金额了,维权成本太大。
三是仲裁裁决了之后,进入执行程序也很可能无法得到偿付。
作为债权人,但是同时作为律师,我见过了太多无力偿债的企业都是会合法规避债务,作为企业的股东也太多逃避企业债务的。但是也不乏有像罗永浩、贾跃亭这样在无力偿还后仍然赚钱偿债的,值得鼓励和赞扬!
作为ofo用户的你,你愿意花费精力、物力通过诉讼吗?请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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