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怎么没有全国统一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1〕154号
福建XXX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我局于2020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发现问题及证据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联络
检查人员到你公司地址下户送达检查通知书,但是未找到你公司同时拨打电话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检查人员于当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寄出,但均无人收件被退回。遂检查人员进行公告送达,公告届满视为送达。根据2016年76号公告和税总发〔2016〕172号,检查人员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进销项发票品名不匹配
经检查你公司取得的67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有机化学原料*MTBE(甲基叔丁基醚)”和“*有机化学原料*异庚烷”;向外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非金属矿石、电线电缆、公共安全设备、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制品、照明装置、金属铸件”、“*非金属矿物制品*烧结砖”和“*非金属矿石*花岗岩荒料”。
显而易见,你公司在仅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化工类材料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都为非化工材料类货物,存在进销货物品名严重不配比的情况。
(三)资金走向
经检查你公司相关银行账户明细,发现你公司向福建茂妙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64份,合计应收账款52209183.69元,对公账户已收6929851.3元,未收45279332.39元(86.73%未收)。故你公司存在大宗交易未收款的的情况。
二、税务决定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4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6202817.59元,税额合计6006366.1元,价税合计52209183.69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12日
泉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不起诉案例
#泉州#
#虚开增值税发票#
1.1.案例一: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泉鲤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1.3.简要案情:郑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为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税额合计250640.9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黄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狮检公刑不诉〔2019〕103号)
2.3.简要案情:黄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税额共计人民币431308.9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3.1.案例三: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六部刑不诉〔2021〕Z1号)
3.3.简要案情:张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份,(总金额为人民币1020282.9元,税额173448.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福建省A有限公司、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全额缴清税款并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福建省A有限公司、张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六部刑不诉〔2020〕5号)
4.3.简要案情:黄某某通过他人联系,让他人为其虚开34份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765525.15元,总税额共计人民币470139.35元,价税共计3235664.5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泉州A有限公司、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全额补缴抵扣的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泉州A有限公司、黄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泉鲤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5.3.简要案情:曾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70749.32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泉鲤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6.3.简要案情:魏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46521.12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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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检察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7人(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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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3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院公布了7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决定书。涉案人员(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虚开运输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从7万多元至32万多元不等,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了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了全部税款,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7人(单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如下:
案号: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兰检刑不诉〔2021〕20071号)
1.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福建A有限公司因公司缺少运输类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其公司负责人章某某支付票面金额6.5%的开票费用从他人实际控制的浙江B物流有限公司、浙江C物流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运输类增值税专用发票36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325526.6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32552.66元,均已认证抵扣。
2020年7月27日,福建A有限公司向兰溪市公安局退出赃款人民币484554.92元。2020年9月11日,福建A有限公司在邵武市税务局将办理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了全部税款。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福建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单位已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了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全部税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福建A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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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头条#
【福建:核酸检测自费,感染者及密接集中隔离及治疗自费】
13日,福建多地发布通告,12月14日起便民核酸采样点采取自愿自费,单人单检每人次16元。
此外,部分地区阳性感染者、密接自愿自费进入集中隔离点隔离,集中隔离点按照每人每天150元收费(含食宿)。
阳性感染者进入集中隔离点前先行缴纳7天食宿费用,核酸采样和治疗费用另行收费;密接进入集中隔离点前先行缴纳5天隔离费用,核酸采样费用另行收费。阳性感染者治愈并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密接人员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解除隔离,离点前缴足费用后由集中隔离点提供费用发票。#福州疫情# #福州头条# #福建疫情最新消息#
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注册多家空壳公司,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累计3450多万元,虚开的税款金额达人民币580多万元,主犯詹某始终坚称犯罪行为非自己所为。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詹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
缓刑期间重操旧业,到案后拒不认罪
2016年11月,詹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宣告缓刑。2017年,仍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詹某再次萌生了利用虚开发票牟利的念头。随后,詹某伙同他人在三明尤溪租赁临时办公地点,招揽陈某、兰某等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等,雇用郑某、张某、江某等人担任代理人,注册成立了数家空壳公司,并到银行开户、办理网银U盾。随后,詹某让郑某等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申报为一般纳税人,申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
郑某等人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将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全部材料交给詹某及其同伙。詹某等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金额达5855382.99元。其中陈某、兰某明知詹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以其本人的名义帮助注册空壳公司,进行税务登记,领取发票,虚开的税款金额分别达2106072.43元、420189.87元。本案由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查获。
2019年5月,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詹某到案后拒不认罪,声称自己只是帮他人注册公司,并不知道注册的公司是空壳公司,涉案空壳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整套公司材料都是由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行邮寄到外地,自己并未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行为触犯刑法,主犯获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
为获取充分证据,承办检察官通过反复阅卷,并与公安机关一起实地查证犯罪嫌疑人注册的公司。经查实,这些公司均未实际经营,是空壳公司,且同案犯、证人对詹某的辨认、指证,进一步证实上述空壳公司均是受詹某委托注册的,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盘、U盾等材料都交给了詹某。
检方表示,虽然詹某辩称这些材料都被邮寄给他人,但无论是詹某本人虚开涉案增值专用税发票后出售给他人,还是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具材料交给他人,詹某对他人利用这些空壳公司的开票工具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也是采取了一种配合和放任的态度,并提供了关键性的帮助,对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詹某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
经审查,尤溪县检察院认为,詹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和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詹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兰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方提醒,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这一行为会对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机制产生严重干扰,同时破坏税收秩序;对于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同类案件,甚至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的量刑程度。广大企业或个人不要铤而走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福建厦门,男子花费10288元购买了8瓶“万寿久保田”清酒,后来发现清酒产自日本新泻县,属于禁止进口的食品。男子遂诉至法院,主张十倍赔偿102880元。
男子买回清酒后,饮用了一瓶,但发现酒瓶标签上没有中文标签,清酒的日本标识翻译过来后是“100%使用新泻县大米”,生产日期是2016年。
因为受日本福岛核辐射事故的影响,新泻县等地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自2011年后,国家已经规定禁止从日本的新泻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饲料。
男子认为卖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等规定,提起诉讼,主张退还货款10288元,以及十倍赔偿金102880元。
卖家辩称男子属于知假买假,并质疑男子不是实际的消费者,不能提起诉讼。
庭审中,男子为证明是清酒的购买人,提供了购酒发票、刷卡凭证、账单、往返厦门的机票等,证实是消费者的身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
1、男子所购清酒,来自禁止进口的区域,卖家没有遵守相关禁令、把控食品质量安全,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2、卖家销售的清酒作为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92条、97条的规定。
基于卖家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清酒,法院判决卖家向男子支付十倍赔偿金102880元。
由于男子购买了8瓶,已饮用1瓶,男子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人身伤害,法院仅判决退还7瓶清酒的货款9200元。
卖家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维持原判,驳回了卖家的上诉。
@荔枝看法
相对于国内的食品,《食品安全法》对于进口食品有着更严格的规定。
如第92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应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等。
如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
而对于来自日本福岛核辐射地区的食品、农产品,《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规定,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自即日(2011年4月8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新泻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根据上述规定来看,对于进口食品,尤其是日本核辐射事故影响的地区,食品要求可谓是严之又严、严之更严!
区别于国内的酒类,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需要对酒的成分、品质等进行鉴定。
对于卖家销售的清酒,由于没有中文标签,也产自禁止进口的新泻县,违反了禁止性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酒,销售者应当按照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法院判决卖家向男子支付十倍赔偿102880元,并无不妥。
对于卖家提到的男子“知假买假”,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看,人民法院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并不鼓励和支持,因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相符合。
但是,如果相关的商品涉及到食品、药品的,人民法院更倾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为,食品和药品的安全问题均关乎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也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问题。
关键是买件也仅仅提出男子知假买假的主张,也没有证据予以支持。
对于卖家而言,如果其本身也是受害者的话,可以向上家继续进行追偿,从源头上打击和肃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食品安全。
当然也强烈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尤其要注意审查中文标签、检验检疫证明、产地信息等,避免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福建头条# #律师来帮忙#
(来源裁判文书网,非判决原文,分析部分仅为个人观点,图片无关)
福建福清,一男子花了3万多元购买了一款一拖五的中央空调,可是空调送到家之后男子却发现,空调上的标示、条码全部被人为破坏了,商家解释这是正品让男子放一万个心,但是男子还是不放心就叫来了品牌售后,结果商家却惨遭“打脸”。
郑先生刚刚装修好了房子,于是便打算买一套中央空调,比对了一些商家和产品之后,郑先生选购了某大牌的空调,与商家谈好了价格是33000元,随后签了合同交上了钱,郑先生就等着安装了。
几天后,商家派人来安装了空调,可是郑先生却看到空调的标示、条码全部被人为破坏了,无法显示,于是就询问了商家的销售,得到的答复是条码被公司拿走了,并向郑先生表示这是正品,让他放一万个心。
郑先生还是觉得不妥,于是就联系了品牌售后来查看,售后工程师来到郑先生家,经过检测并没有从空调中读取任何数据出来,便告诉了郑先生这台空调不符合厂家售后保修的。
一气之下,郑先生将此事反映给了市场监管部门,经过协调,商家表示可以提供店内保修6年的服务,对于这个结果郑先生并不认同,他希望商家能够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如果给不出来,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
花了3万多元如果购买的是一部翻新机或者是假冒伪劣产品,那真的是太让人气愤了。
商家为何要把机器的标示全部人为破坏掉?有人就说,厂家的机器在不同的区域价格是不一样的,即便是一样的产品,还能相差几千元,所以就会有商家从外地卖的便宜的地方进货,这样就有差价可以赚了,而涂膜掉空调的标示,这样厂家是不知道这些货从哪里来的。
如果是这样倒还好,那么说明卖给郑先生的空调至少是正品,可是因为标示被涂改加上无法读出数据,让郑先生花了3万多元购买的空调不能享受厂家质保和保修服务,显然这就不能让人接受了。
那么商家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郑先生花了33000元购买了这款中央空调,而且双方签订了合同,商家也开具了发票,那么双方就是一种空调买卖合同关系。
当商家销售给郑先生的空调如果确实属于正品,但是商家据此隐瞒了这些空调是从别的地方调配过来的,无法享受商家的质保,在这种情况下,商家的行为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如果商家销售的空调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是翻新机,显然这就是侵害郑先生知情权的行为了,因此商家的这种行为就属于消费欺诈行为。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郑先生不仅可以要求退款退货,还可以要求99000元的赔偿金的。
对于商家而言,如果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其实郑先生作为消费者已经足够谨慎了,在看起来门头比较大的实体店购买,可是依然遇到了问题。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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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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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
地标:石家庄福建茶城
一伙小青年到茶城几个大一点的商铺买茶,要求商户把散茶装到礼盒里。
然后要求商户开发票,姓名,身份证号。
再然后,举报到市场部门:说茶叶是三无产品,要求10倍赔偿。
目前中招三户。#茶# #石家庄# @河北公安 @石家庄公安大家给商户支个招,咋办?@石家庄发布 @石家庄微服务 @石家庄身边的事
2022年以来,已经有多家家居企业因为涉嫌偷逃税款被罚,据不完全统计,近 3 个月偷逃税被罚的企业超过 100 家,最高罚金达 2487 万,包括广东福建、湖南、江西、安徽等多个地区。从处罚事由看,因涉嫌隐瞒收入、虚开发票处罚较重包括少列销售收入、未按规定入帐、未开具发票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