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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工不孝 单位得管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金学思 据《新闻晨报》消息,日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此次修订草案中有一个新增条目分外引人关注——“赡养人、抚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组织或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金学思  据《新闻晨报》消息,日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此次修订草案中有一个新增条目分外引人关注——“赡养人、抚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组织或者赡养人、抚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这就意味着,《条例》通过施行后,北京老年人子女若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其所在单位就要督促自己的员工尽孝了。

  在1990年代之前,作为时代的烙印之一,我国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功能,甚至可以说是有帮助处理家庭问题的传统。在记忆中,夫妻吵架了、子女不孝顺了、邻里之间有矛盾了,找单位调停、解决都是经常的事。即使到了今天,若是户口档案不在本地,“初婚初育证明”都还要由单位来开具,可见单位与家庭的关系在当代社会仍是千丝万缕。

  不过,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这种所谓“传统”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企业用的是员工个体,他孝顺与否又与企业有何关系呢?当然,这也是北京这个规定引起争论的地方。然而,无论是国有单位还是私营企业,很多领导、老板乃至HR都希望自己的手下或所选员工能够“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中国人讲究“百善孝为先”,一个不孝顺的员工,无论如何都不能被称为品德高尚的员工。哪个单位都不希望自己的职员品德低下。进一步讲,赡养老人不仅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不尽义务的职员不仅“失德”,而且“违法”。这难道还与单位毫无关系吗?我们再进一步说,单位若认为不孝顺和单位无关,那么员工“家暴”“复婚”“醉驾”这些生活中的违法,单位就可以完全无视吗?所以说,同样是违法,员工不孝顺,单位也不能彻底撇清关系。

  因此我们以为,尽管这条“职工不孝单位来管”的条目显得有点“传统”,但仍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一是可以给企业只重“才”不重“德”的管理倾向敲敲警钟;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督促明显更有力,能够给员工更大的压力,促其履行义务,以破解子女不孝社会难管的困局;三是用“单位太忙”来搪塞父母的人恐怕不少,那么单位有理由考量自己是否背了员工不孝的“黑锅”。

  当然,我们主观上希望所有的法律都有可操作性,明确单位监督员工孝顺与否的途径,以及督促工作的手段、方法或要求,甚至不督促的法律责任等。但法律的价值也不仅仅在于这种“操作”,法律的道德性也可以使其成为一种价值被倡导。简单来说,《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施行后,儿女不孝,老人找孩子单位诉苦、请求给予支持,这也在情理之中,合情合法,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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