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权益性投资之会计处理(持有待售资产项目,应根据持有待)
安徽合肥,一男子考虑到将要过年,便花27000元买了两箱茅台酒备用。万万没想到,这些茅台酒刚到手里,男子就发现有问题,立即选择了投诉举报。市监局介入之后,涉事烟酒超市向男子返还了购酒款,但拒绝向其承担惩罚性赔偿。无奈之下,男子将烟酒超市起诉至法院。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原来,事发这天,男子王某想着春节临近,想准备点好烟好酒在新年里壮壮门面。想到此处后,男子便信步走进一家烟酒超市,询问店员是否有好烟好酒销售。
店员说有飞天茅台酒和中华烟待售,飞天茅台是2250元一瓶,中华烟是620元一条。就这样,王某买了两箱茅台酒和两条中华烟,支付了28240元。可回到家之后,王某担心自己买到假酒假烟,到时候散出去岂不是丢人现眼。于是,他赶紧查看了起来。
王某先看了烟,确定是真的之后就放了回去。接着,王某就去看酒,看的过程中,王某觉察出一丝异样,怀疑这些酒是假的。怀疑之后,王某又通过官方渠道查询,结果就是假的。
王某非常生气,但他不敢贸然回去找店家,万一他们不认可向自己卖过这些茅台酒,自己岂不是很被动。为了稳妥起见,王某直接向当地市监局投诉举报。接获举报后,市监局立即将这些茅台酒封存,并送去茅台公司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这些茅台酒就是假冒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产品。烟酒超市得知前述结果之后,将27000元的购酒款退给了王某。之后,市监局对烟酒超市进行处罚,罚款27000元。
被罚了那么多钱,店家心里自然不舒服,也不愿意向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但王某认为这是自己的法定权利,便一纸诉状将烟酒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3倍赔偿,即81000元。
收到诉状之后,烟酒超市提出如下抗辩意见:就本案纠纷,双方已经在市监局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自己已经向王某返还购酒款,王某也承诺纠纷已经解决完毕,自己现有转账记录和收条可供证明。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就本案作出了如下认定:
1.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王某到涉事烟酒超市购买飞天茅台酒和中华烟,涉事烟酒超市向王某交付了商品,王某向涉事烟酒超市支付了价款,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王某所欲购买的茅台酒为正品酒,但涉事烟酒超市向王某交付的茅台酒却是假冒茅台公司注册商标的酒,并不符合烟酒超市在王某购买时对其作出的承诺。
同时,烟酒超市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茅台酒的真实来源渠道,该事实说明烟酒超市并未履行审查验收义务,对涉案茅台酒为假酒的事实可以说是明知。明知而继续向王某销售,这就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所以,涉事烟酒超市应该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王某支付3倍赔偿。
2.至于烟酒超市提出的调解完毕抗辩,烟酒超市应该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从烟酒超市目前提供的证据来看,只能证明烟酒超市向王某返还了购酒款,并不能证明王某已经放弃追究烟酒超市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王某在庭审中也没有承认烟酒超市的说辞,烟酒超市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所以,法院最终判令烟酒超市向王某支付81000元,没有采纳烟酒超市的抗辩意见。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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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律师来帮忙##我与宪法40年#
上海市,一饭店老板状告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最终被法院驳回,民警则表示自己的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
据悉,葛某某为一家野味店的老板,2017年5月26日,当地公安机关在葛某某的饭店内,查获了待售的3只眼镜蛇。
次日,也就是2017年5月27日,民警夏某某4人来到葛某某的餐馆内,点了一瓶包含飞天茅台在内的,价值5688元的野味大餐,但夏某某只支付了300元钱。
事后,葛某某因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
葛某某出狱后,认为纵使自己有错在先,民警夏某某也应当支付饭钱,遂一纸诉状将夏某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餐费5688元。
但法庭上,夏某某称自己的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所以不应当属于民事范畴,法院经过去派出所调查,最终采纳了夏某某的意见,认为双方的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遂对此事予以驳回。
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的同时,也将事情曝光到了网上,由此引发了网友热议。
接下来,笔者就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就本案中网友的疑问及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1、餐馆老板葛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被判刑是否有法律依据?
从网上报道的内容来看,葛某某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关于上述罪名,在《刑法》第341条有明确规定,构成此罪的,起步刑期就是五年刑期之下。
具体到本案中,葛某某准备出售的眼镜蛇属于国家濒危的野生动物,葛某某虽然没有出售成功,但因为有此行为,已经构成了此罪,考虑到葛某某系犯罪未遂,法院最终对其判刑拘役,已经是从轻处罚。
2、民警夏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关于这一点,从目前派出所的回复,以及法院调查的情况下,夏某某的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无疑。
那么这里有网友就会问,夏某某难道必须消费5688元的野味套餐吗?
这一点,抛开案件本身不谈,没有必要,但如果是为了获取老板的信任、追查重要的线索,还真是有必要。
网友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夏某某4人直接亮明身份去调查,是否会打草惊蛇呢?
毫无疑问是会的,毕竟虽然从葛某某家中搜出了眼镜蛇,但眼镜蛇的来源、以及老板是否还存在其他的违法行为,都是必须要核实清楚的线索。
在证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直接带回去调查,只能让幕后的真凶逃之夭夭。
3、在确定民警的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的情况下,5688元的餐费是否还需要支付?
是需要支付的,但这个支付的主体,并不一定必须是夏某某本人。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中指出,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民警依法履职,是无需自己担责的,但无需自己担责,并不意味着公民的权益就无需保护。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结合以上两条规定可以得知,公安民警在办案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民警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民警本人承担。
从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夏某某所在的派出所,也承认夏某某的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由此,派出所就应当向葛某某支付餐费5688元。
综上,个人认为,葛某某在无法要到餐费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4、最后,本案是一起争议十足的案件,法院驳回起诉并无过错,葛某某也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一切的一切,都需要以官方通报为准。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上海调查“民警5年前就餐未付款”# 头条热榜
湖南浏阳市某小区的居民遇到一件闹心事,每天下班都没地方停车,而小区的地下停车场,车位都空着却不让停。
该小区的业主反映,他们小区有车位却不让停,业主门的车都进不了小区,只能在马路边随意停放,业主感觉非常不方便,于是希望小区开发商对他们开放停车场。
在此之前,业主们停车都是支付租车费的,最近,车位被开发商转包给第三方,第三方对停车位只卖不租,花钱买才可以使用,租车位却不行。
眼见地下车库空空的,第三方把待售车位,全都加装了地锁,业主们很无奈,有锁根本没法停车。业主们要求开发商开放车位,允许他们租用。但第三方公司却不同意。
由于购买的停车位并无产权证,因此业主们认为无法购买。
关于停车位,按照不同归属有不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产权车位: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共建筑面积)进行公摊(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在预售范围内的车位。开发商有权销售此类车位。可以办理产权证。
产权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无产权车位仅有使用权20年。
共有车位:在小区房屋销售时将车位按照共建面积进行公摊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进行出售、擅自出租等行为。即使出租,收益也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对此类车位进行的售卖,均为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防车位: 此车位占地为人防工程所用,归属于国家。在非战争时期,“谁投资,谁使用”,不允许买卖。
综上,停车位的归属,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如何使用。业主可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让开发商出具对应的办法。
同时,《民法典》第276条也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无论是地面车位还是地下车位,如果归属于开发商的,其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置,但是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该小区开发商把车位转包给第三方,并没有考虑业主的需要,违反了276条的规定,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只售不租是开发商采取了变向操作的方式进行的侵权,无论其和第三方如何约定,都应在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进行。
因此,开发商和第三方应对小区业主采取合理的开发方式解决业主的停车问题。#湖南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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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宋女士花了644元买了一双耐克鞋。经鉴定,该鞋为“高仿”。但是,店家拒绝承认。无奈之下,宋女士只能将店铺告上法庭,按照“退一赔十”的承诺,要求10倍赔偿。同时,平台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的宋女士看中了一双耐克鞋。货比三家后,宋女士选择了一家承诺“一赔十”的平台。在宋女士看来,能说“假一赔十”的人肯定不会卖假货。
下单后,宋女士故意留了心眼,保留了店家的承诺、客服保证等证据,防止上当受骗。收到货后,宋女士委托鉴定中心对鞋子的真伪进行了鉴定。
经鉴定,宋女士买的这双鞋是假货。宋女士极为气愤,于是找平台协商解决。但客服认为,第三方鉴定机构的真实性需要研究。
平台的意思是,他们质疑的不是鞋子的质量,而是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检验报告。
但宋女士坚持认为,如果店家卖假货,应该按照承诺承担一退十赔的法律责任。她对店铺的经营行为和经营资质未尽到审核和监督义务,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宋女士是否有权主张店家应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需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宋女士提供的订单明细和产品快照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涉案产品订单明确标明了快递公司和运单号。因此,宋女士已经完成了对商场销售涉案产品的初步举证责任。
其次,涉案商品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毫无疑问的,因为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符合规定。
第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日常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宋女士自审理之日起,作为卖家在某网络平台销售运动鞋400余双,其中320双交易成功,待售价格高于进价。
综合宋女士的上述行为,可以认定其在某网络平台的交易行为具有持续性和盈利性。虽然宋女士辩称是穿了之后打折卖的,但卖的鞋明显高于个人二手闲置物品交易的几率和碎片化。
因此,在涉案交易下,宋女士不具有消费者身份。
但是,店家在商品详情页所作的“买一送十”的承诺,是单方面自愿增加自身义务的承诺,其目的是通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作出承诺来吸引顾客。
就本案而言,鞋子是假冒注册商品,属于“假一赔十”的承诺。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承诺,这种承诺有利于规范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因此,承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宋女士不是涉案商品买卖合同项下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双方的纠纷,“十倍赔偿”是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
本案中,确定店家是否应当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除了考虑售假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违约金的惩罚性以及该承诺可能给店家带来的利益外,还应当考虑宋女士的实际损失和合同标的物。
但宋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涉及的商品为普通商品。作为非违约方,她也是企业经营者。如果她能通过违约方对消费者做出的大幅增加其义务的承诺而获得巨额利润,那几乎是不公平的。从价值取向来看,不利于鼓励勤勉有序的日常经营活动和理性市场的培育。
综上,为维护诚实守信的网络交易环境,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同时基于违约金固有的功能,法院判决店家承担向宋女士支付假货货款三倍的赔偿责任。
2.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二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案件事实,品熙xi在入驻平台时对店铺的基本信息进行了审核。
而且在宋女士发起售后申请后,由于商家拒绝申请退货,平台积极介入双方纠纷,要求宋女士将实物交给平台专业人员检测。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明显的不当行为。所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店家赔一赔三,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件事你怎么看?
“明知道是过期的面包,故意购买了让我赔偿十倍,你简直就是敲诈”,事发辽宁沈阳,一男子徐某故意在便利店花3元购买过期面包,并录制购买过程,后起诉便利店索赔1000元。一审驳回徐某诉讼请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支持了徐某。
经查询判决书显示,徐某在沈阳已经有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退一赔十。(来源:南方都市报)提到职业打假人,相信很多企业,尤其是食品企业、商超和电商都非常熟悉,因为他们的“维权”行为,让这些企业疲于应付、苦不堪言,大多数情况持否定态度。但是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也督促了食品行业更加规范守法。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或销售经营的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便利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案,便利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于自身未能及时发现面包已过期,仍摆放并销售,实际并未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对徐某构成事实买卖合同的违约,应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便利店主张徐某知假买假,但无论知假买假者主观意图如何,因其行为客观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诚实商家的利益及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而言是有益的。便利店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同样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除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外,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当然,有的职业打假人确实过份,有些利用受害人被敲诈勒索后因为自身违规销售行为不敢轻易报警的心理,实则已经触犯《刑法》有关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对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对以“维权”为名敲诈钱财的“职业打假人”要严厉打击。
对于本案徐某明知面包过保质期,录像购买面包的行为,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评论。关注@张宁律师 了解学习身边的法律知识。
【房市降温 卖家郁郁寡欢…降价比率增近一倍】来源:世界日报
在房地产市场,随处都可看到郁郁寡欢的人,但现在最悲惨的一群人堪称是卖家,因他们意识到自己已错失最佳的卖屋时机。
华尔街日报报导,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全美各地的不动产市场几乎都蓬勃发展,根据房仲业者Redfin,过去两年美国房价飙涨约44%。但近来房价涨势趋缓,许多屋主被迫面对事实:他们可能无法再用跟邻居先前同样的价格卖房子。
根据美国房地产网站Realtor.com的资料,在6月,每7户住宅就有约有1户降价求售,去年同期则是13户中才有1户降价求售。
随著愈来愈多屋主降价求售,他们正面临几项困难的抉择。屋主可能须降价一次或多次,最后,他们可能得接受低于自己预期的房价,或者乾脆选择不卖,等市况好转再进场。同时,房仲业者也正审度如何跟卖家交涉降价一事。
美国房地产网站Realtor.com的资料显示,6月时全美每7户住宅约有1户降价求售,相较之下,去年同期13户有1户降价求售。
珍妮在夏初时刊登卖屋广告,要出售在拉斯维加斯一间三房住家,当时开价46.5万美元。她说,邻居3月时以48.5万美元卖掉同房型住宅。但珍妮表示,她大约在35天内连续降价三次,最后接受以大约40.5万美元的价格卖出。珍妮说:“我认为这已是我能收到的最高报价,所以趁行情还可以时赶快脱手。”
整体来看,房市依然稳健,虽有卖家降价求售,但比率仍远低于2017至2019年间,当时每四或五户住宅就有一户降价求售。
不过,随著抵押贷款利率升高和住宅待售时间延长,房市热潮开始出现降温迹象。根据全美房地产经纪人协会(NAR),待售长达三个月或更久的住宅正降价求售,约比市价降价11%。
纽约不动产经纪人狄克森表示,有几个卖家正在跟他合作,如果他们今年稍早就刊登广告,他们的公寓不用几天就可以卖掉。现在有些卖家考虑降价求售,其他卖家正考虑下架卖屋广告,等秋季再刊登。也有卖家决定干脆不卖了,转而改搭租屋市场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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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不符合标准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罚!
近日,中国产品质量报告从珠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开信息获悉,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点市场治理,积极发挥行政执法震慑力,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珠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现向社会公开该市2021年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域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领域典型案例。
珠海市香洲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案
珠海市香洲某建材经营部销售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10mmHRB400、生产日期/批号/编号:2020年09月28日/2A20453)产品,在2021年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抽查检验中,产品质量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2日(货物到达香洲某建材经营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3日的下午)向揭阳市榕城区某建材经营部的业务人员邱某某购进标称“广东中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10mmHRB400,生产日期/批号/编号为2020年09月28日/2A20453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14.43吨。
进货后,当事人将该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销售到珠海及中山坦洲需要这种钢材的散户,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8542.5元。至案发时止,共销售了1.695吨。
2021年3月18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市开展建筑用钢筋专项清查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对该经营部库存待售的12.735吨上述该型号/批号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实施查封(2021年4月6日予以扣押),并委托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实施执法监督抽查检验。
2021年03月22日,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执法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号:CBJC2100002),检验结论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2021年3月31日,当事人收到了由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执法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号:CBJC2100002),并表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5.23元,没收不符合标准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12.735吨。
资不抵债还是流动性问题要看具体情况,流动性问题可能导致资不抵债,企业一旦出现流动性危机变现将会变得困难,即便是甩卖资产也会被人趁火打劫,无法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变卖资产。还记得万达当初瘦身吗?其实就是把部分文旅项目低价甩卖了。
HD总资产共计2.3万亿,所有者权益3504亿,也就是说总资产打85折的话所有者权益为0。资产中占比最大的就是发展中及待售物业,1.4万亿,这个究竟值多少钱就不好说了。
赶紧壮士断腕,甩卖资产,还清短期债务,重新建立金融信誉吧!否则会有大家不想看到的结果出现。
2019年6月份,在天猫小米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台小米破壁机一台,由于该机器按钮固定不紧,在日常使用时出现松动,近日在使用前,不慎导致了按钮脱落,于是联系了官方旗舰店售后人员,该售后人员明确表示不保修,即便本人明确要求付费维修,售后答复也是不维修,这样的话这个破壁机就没办法用了。
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规定中,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目前查看小米官方旗舰店后发现,该破壁机并没有停产而且一直在销售过程中。家用电器过了保修期并不代表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维修义务。拒绝维修或者以没有零配件为由不维修,都属于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在发布了相关微博后,一名自称小米售后的客服联系到本人称可以将破壁机邮寄到厦门进行相应维修,并给了一个地址和收货人信息,换句话说该产品又可以修了。
我向这名自称小米售后的客服人员询问:为何之前官方客服答复修不了?该工作人员称这是在走特殊渠道,被我当场否决,我说你就按照正当途径走。
又询问厦门这家公司与小米是什么关系?是你们自己的售后服务中心还是第三方合作维修点?该名工作人员只是称这是我们自己的。
其实,站在法律层面上讲,我与厦门这家公司或者个人并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关系,我就把这台机器邮寄给你,万一你收到货后不再搭理我或者不邮寄给我,那么接下来我即便走消协还是司法途径解决也是很困难的。
作为一名消费者,他的知情权不仅包括在购买产品时,更包括在后续的售后中,如果一开始小米公司对于待售商品明确说明,过了保修期就不管了,那么作为消费者,显然会考虑买还是不买的。而作为商家据此隐瞒了与交易有重大关系的事项,难道仅仅是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如此简单吗?
我想遇到这类情形的,远不止我一人,还有广大消费者,其实,本人近些年一直使用小米产品,包括不限于小米电视、小米手机、小米破壁机等,尤其从红米2一直用到小米8,该公司的做法令人寒心,本人承诺即日起不再使用小米产品,就此问题将向消协进行反映以及准备接下来的起诉事宜,望小米好自为之。@小米公司
许秀中,一个土生土长的中国九零后女孩,还是名校毕业、女神学霸。
但她却靠造谣、诋毁、抹黑、出卖自己祖国,来迎合西方反华势力的口味。特别是她在澳洲,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凭空杜撰出《待售的维吾尔人、超越新疆的‘再教育’、强制劳动及监视》一文,引起了轩然大波,极大损害了中国的形象和权益,被西方反华舆论视若珍宝。许秀中也因此被西方反华势力奉为“座上宾”。
许秀中,以此低贱恶劣的行为,来获得所在国的认同,以此来获取自己想要的身份地位和存在感。如此谄媚,毫无底线、出卖祖宗的洋奴行为,实在令人不耻!
现在的许秀中,说白了也就是一个被西方反华势力利用工具棋子而已。也许,在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情况下,这种人靠着“卖力的表演”,能够风光一时,但小心爬的越高摔得越惨。
试问,一个毫无底线,被利益驱使、以抹黑出卖自己祖国来哗众取众、换取利益的人,又怎么会真正被他国人接受与认可呢?等到了没有任何利用价值的那一步,随时都会被抛弃。我想这一天应该不会太远。
许秀中这样的人,不配得到国人的原谅,注定要永远被钉在中华民族历史的耻辱柱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