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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发生违约金会计处理(违约金账务处理 会计视野)

2023-11-09 会计 本文链接

​银行反驳称,朱先生所称的400万没有办理定存业务,银行也没有收到过这笔钱,柜员和会计主管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犯罪,并非职务行为,所以,本案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不应当因单位职工的犯罪行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朱先生的诉求。 这个银行也真的是够耍无赖的,并且好像耍无赖还有理有据,可惜法律法院不认可。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浙江义乌,一男子将400万元转入某银行卡,随后就在柜台办理了一年的定存,柜员给男子出具了一张400万的存单。一年到期后,男子来到银行取款,可是却被告知存单是伪造的,男子顿时傻了眼。 朱先生通过他人转到自己银行卡400万元,这笔钱转进来当天,朱先生就到银行柜台办理了一年定存业务,利率是3.3%,一年到期后利息为13.2万元。 存款到期后,朱先生拿着存单到银行取钱,结果却被柜员告知存单是假的,无法支取,朱先生感到不可思议,自己都是在柜台办理的定存手续,怎么会是假的,那么自己的400万元去哪了,随即,朱先生立即报了警。 警方经过调查还原了事发经过,原来,银行的会计主管安排经办柜员在为朱先生存款的过程中,私自将办理定期存款的400万元存入他人账户,并将伪造的存单从柜台窗口递交朱先生。 随后,银行的会计主管以及经办柜员分别被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判刑。 朱先生认为,这笔存款业务是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工作时间,由其柜员具体经办,并在营业窗口递交储蓄存单给自己,柜员办理业务是履行职务行为,无论存单是否伪造,对自己而言,这件事情和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 退一步讲,就算经办柜员向自己出具虚假存单,也是由于银行疏于管理造成的,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不能成为银行免责的理由,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400万本金和95万余元的利息。 银行反驳称,朱先生所称的400万没有办理定存业务,银行也没有收到过这笔钱,柜员和会计主管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犯罪,并非职务行为,所以,本案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不应当因单位职工的犯罪行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朱先生的诉求。 那么,朱先生的这笔损失,到底是要找柜员和会计主管索要,还是要银行承担? 对此,既然银行不承认双方之间是一种储蓄存款合同,那么就要看双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以及银行方是否承担责任。 本案中,朱先生到银行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亲自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并从该社的业务窗口收取储蓄存单,其有理由相信款项已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该存单虽系伪造,但普通储户无法辩别,朱先生的资金未按定期存款操作流程存入定期账户而转给他人,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造成的,朱先生并不知情,该转账后果不应由朱先生承担,所以储蓄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应当按约承担存单兑付义务。 存单到期后,银行方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拒绝兑付,并非因为朱先生过失导致,因此可以继续按照存单约定的年利率3.3%继续计算存款利息。本案存单涉及的其工作人员等人的犯罪行为,银行方在承担本案责任后,即取得相应的刑事追赃受偿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400万元的返还责任,同时支付一年的利息13.2万元,并继续按照3.3%每年的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其实,谁能想到在银行柜台办理的存单储蓄业务,也是从柜台里拿到的这个存单竟然是假的,说实话太不可思议了。 当然有人说这种情况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提前做好了假的存单,联系了朱先生来办理存单,故意把提前准备好的假存单给朱先生,这样看起来一切都像是真实的,朱先生也不会发现,即便发现也是一年之后的事情了。 不过,银行工作人员的胆大妄为,最终让其承担了刑事责任,虽然银行代为赔偿了损失,这笔账银行还是会追偿的。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新疆阿克苏,吐某去银行存款,将90万交给银行负责人佐某,佐某给吐某出具了收条,并加盖了银行印章。

谁知,几年后,吐某拿着收条要求银行兑付,但是银行以未收到存款为由,拒绝兑付。

吐某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兑付,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吐某从农村来到银行存款,恰好看到银行负责人佐某和会计二人在点钞。佐某让吐某将存款递进来,清点以后,给吐某出具了“本人佐某收到吐某90万元储蓄”为内容的收条,并在收条上加盖银行的印章交给吐某。

吐某回家后,家人告诉吐某,吐某拿到的收条根本不是存单,是无效的。于是,吐某来到银行,要求佐某重新出具存单,但是佐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辞。

随后,吐某又到银行的上级反映情况,但是上级称吐某涉嫌违法,正在接受上级部门调查,等事情调查结束以后再来。吐某这一等就是五年。

五年后,吐某得知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法院判刑,便找到银行的上级,要求银行按照收条兑付,但是银行以他们没有收到吐某的存款为由,拒绝兑付。

吐某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支付90万元存款及24万元利息,理由为:

第一、当时的《民法总则》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而损害他人利益,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佐某作为银行负责人,在银行收取他的存款,并给他出具收条,银行存在明显的监管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他到银行办理完存款业务,回家后就发现问题,随后便向银行上级反映,但是银行上级机关并没有重视,导致存款被佐某挥霍,银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佐某出具的收条上加盖了银行印章,可以认定双方形成存款储蓄关系,银行应当按照存单支付。

银行则辩解:

吐某提供的收条是一张白条,虽然佐某在白条上加盖了银行的印章,但这是佐某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代表银行从事的经营活动。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吐某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交给佐某90万元,佐某出具收条,并在收条上加盖单位的印章,说明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成立。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佐某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银行履行的职务行为,因此,银行以他们未收到存款进行抗辩,理由不成立。

第三、因银行对自己的工作人员未做好管理、监督工作,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客户储蓄不入账,个人使用,故银行对吐某存款应当承担单位责任。

不过吐某的判令利息243,657元的诉求过高,应按银行正常存款利息标准予以调整。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吐某利息146,250元合计1,046,250元。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佐某收取吐某的90万元存款,未给吐某出具合法的存单,反而出具了收条,收条上虽然加盖单位公章,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形成了存款合同。佐某因此案已经被法院判刑。

不过银行虽然不承担90万元的赔偿责任,但佐某作为银行负责人,银行存在内部监管不力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吐某27万元。

吐某不服,提起再审,再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吐某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问题

所谓储蓄是指存款人将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银行卡或者存单作为凭证,存款人凭存折、银行卡、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和约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本案吐某将涉案90万元拿到银行并交付给当时的银行负责人佐某,佐某出具收条并在收条上盖章,佐某的行为系代表银行的行为,表示双方的存款储蓄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第二、关于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是储蓄机构的法定义务。

本案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涉案款项不入账,为银行内部管理不善所致,银行和吐某之间存有储蓄关系,佐某的犯罪行为不影响银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银行应当承担兑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即应向吐某支付存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

《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储蓄机构不得擅自变动,本案存款收条并未注明存款利率及存款期限,故一审法院将利息按照银行正常存款利息标准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发现依法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吐某的诉讼请求。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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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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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一男子将400万元转入某银行卡,随后就在柜台办理了一年的定存,柜员给男子出具了一张400万的存单。一年到期后,男子来到银行取款,可是却被告知存单是伪造的,男子顿时傻了眼。 朱先生通过他人转到自己银行卡400万元,这笔钱转进来当天,朱先生就到银行柜台办理了一年定存业务,利率是3.3%,一年到期后利息为13.2万元。 存款到期后,朱先生拿着存单到银行取钱,结果却被柜员告知存单是假的,无法支取,朱先生感到不可思议,自己都是在柜台办理的定存手续,怎么会是假的,那么自己的400万元去哪了,随即,朱先生立即报了警。 警方经过调查还原了事发经过,原来,银行的会计主管安排经办柜员在为朱先生存款的过程中,私自将办理定期存款的400万元存入他人账户,并将伪造的存单从柜台窗口递交朱先生。 随后,银行的会计主管以及经办柜员分别被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判刑。 朱先生认为,这笔存款业务是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工作时间,由其柜员具体经办,并在营业窗口递交储蓄存单给自己,柜员办理业务是履行职务行为,无论存单是否伪造,对自己而言,这件事情和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 退一步讲,就算经办柜员向自己出具虚假存单,也是由于银行疏于管理造成的,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不能成为银行免责的理由,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400万本金和95万余元的利息。 银行反驳称,朱先生所称的400万没有办理定存业务,银行也没有收到过这笔钱,柜员和会计主管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犯罪,并非职务行为,所以,本案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不应当因单位职工的犯罪行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朱先生的诉求。 那么,朱先生的这笔损失,到底是要找柜员和会计主管索要,还是要银行承担? 对此,既然银行不承认双方之间是一种储蓄存款合同,那么就要看双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以及银行方是否承担责任。 本案中,朱先生到银行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亲自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并从该社的业务窗口收取储蓄存单,其有理由相信款项已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该存单虽系伪造,但普通储户无法辩别,朱先生的资金未按定期存款操作流程存入定期账户而转给他人,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造成的,朱先生并不知情,该转账后果不应由朱先生承担,所以储蓄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应当按约承担存单兑付义务。 存单到期后,银行方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拒绝兑付,并非因为朱先生过失导致,因此可以继续按照存单约定的年利率3.3%继续计算存款利息。本案存单涉及的其工作人员等人的犯罪行为,银行方在承担本案责任后,即取得相应的刑事追赃受偿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400万元的返还责任,同时支付一年的利息13.2万元,并继续按照3.3%每年的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其实,谁能想到在银行柜台办理的存单储蓄业务,也是从柜台里拿到的这个存单竟然是假的,说实话太不可思议了。 当然有人说这种情况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提前做好了假的存单,联系了朱先生来办理存单,故意把提前准备好的假存单给朱先生,这样看起来一切都像是真实的,朱先生也不会发现,即便发现也是一年之后的事情了。 不过,银行工作人员的胆大妄为,最终让其承担了刑事责任,虽然银行代为赔偿了损失,这笔账银行还是会追偿的。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钱在银行消失的,不管什么原因银行都应该赔偿!//@大兵叔叔:浙江义乌,一男子将400万元转入某银行卡,随后就在柜台办理了一年的定存,柜员给男子出具了一张400万的存单。一年到期后,男子来到银行取款,可是却被告知存单是伪造的,男子顿时傻了眼。 朱先生通过他人转到自己银行卡400万元,这笔钱转进来当天,朱先生就到银行柜台办理了一年定存业务,利率是3.3%,一年到期后利息为13.2万元。 存款到期后,朱先生拿着存单到银行取钱,结果却被柜员告知存单是假的,无法支取,朱先生感到不可思议,自己都是在柜台办理的定存手续,怎么会是假的,那么自己的400万元去哪了,随即,朱先生立即报了警。 警方经过调查还原了事发经过,原来,银行的会计主管安排经办柜员在为朱先生存款的过程中,私自将办理定期存款的400万元存入他人账户,并将伪造的存单从柜台窗口递交朱先生。 随后,银行的会计主管以及经办柜员分别被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判刑。 朱先生认为,这笔存款业务是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工作时间,由其柜员具体经办,并在营业窗口递交储蓄存单给自己,柜员办理业务是履行职务行为,无论存单是否伪造,对自己而言,这件事情和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 退一步讲,就算经办柜员向自己出具虚假存单,也是由于银行疏于管理造成的,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不能成为银行免责的理由,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400万本金和95万余元的利息。 银行反驳称,朱先生所称的400万没有办理定存业务,银行也没有收到过这笔钱,柜员和会计主管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犯罪,并非职务行为,所以,本案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不应当因单位职工的犯罪行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朱先生的诉求。 那么,朱先生的这笔损失,到底是要找柜员和会计主管索要,还是要银行承担? 对此,既然银行不承认双方之间是一种储蓄存款合同,那么就要看双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以及银行方是否承担责任。 本案中,朱先生到银行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亲自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并从该社的业务窗口收取储蓄存单,其有理由相信款项已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该存单虽系伪造,但普通储户无法辩别,朱先生的资金未按定期存款操作流程存入定期账户而转给他人,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造成的,朱先生并不知情,该转账后果不应由朱先生承担,所以储蓄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应当按约承担存单兑付义务。 存单到期后,银行方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拒绝兑付,并非因为朱先生过失导致,因此可以继续按照存单约定的年利率3.3%继续计算存款利息。本案存单涉及的其工作人员等人的犯罪行为,银行方在承担本案责任后,即取得相应的刑事追赃受偿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400万元的返还责任,同时支付一年的利息13.2万元,并继续按照3.3%每年的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其实,谁能想到在银行柜台办理的存单储蓄业务,也是从柜台里拿到的这个存单竟然是假的,说实话太不可思议了。 当然有人说这种情况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提前做好了假的存单,联系了朱先生来办理存单,故意把提前准备好的假存单给朱先生,这样看起来一切都像是真实的,朱先生也不会发现,即便发现也是一年之后的事情了。 不过,银行工作人员的胆大妄为,最终让其承担了刑事责任,虽然银行代为赔偿了损失,这笔账银行还是会追偿的。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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