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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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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会计 本文链接

【守护“老残弱”司法权益 | 温州中院召开适老助残扶弱型诉讼机制线上新闻发布会】家住苍南马站的黄老汉在转账时不慎将5000元误转入他人账户、因意外伤害全身瘫痪的孙某起诉与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妻子离婚、未年人温某父亲要求代管财产……老年人的数字诉讼鸿沟如何跨越?残疾人的婚姻自由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如何最大化保护?

2022年12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适老助残扶弱型诉讼机制新闻发布会,通报的《关于构建适老助残扶弱型诉讼机制的意见》及十大典型案例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本次发布会通过温州中院微信视频号和抖音号平台全程直播,累计4.2万人次线上收看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浙江工业大学原党委委员、副校长陈鹰受贿、内幕交易案一审宣判】12月29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工业大学原党委委员、副校长陈鹰受贿、内幕交易案,对被告人陈鹰以受贿罪、内幕交易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四十五万元;对陈鹰受贿、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受贿2个多亿!#温州银行原行长一审被判死缓#】今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华利用曾担任温州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2.75亿余元,伙同他人挪用5.08亿元,违规放贷5.01亿元,造成银行账面损失3026余万元……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数罪并罚,决定对吴华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通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及相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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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说法#【受贿2个多亿!#温州银行原行长一审被判死缓#】今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华利用曾担任温州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2.75亿余元,伙同他人挪用5.08亿元,违规放贷5.01亿元,造成银行账面损失3026余万元……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数罪并罚,决定对吴华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一审被判死缓、终身监禁!】2022年12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等4人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吴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被告人周良增、林深、何江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八年不等刑罚。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及被告人吴华等4人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情:网页链接

【民法典】之【民间借贷专题】(1)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利率下调,月息只有1.3分上下,远低于了月息2分。

那,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也适用这个标准吗??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答案是:不适用。

也就是说,从金融机构借款,最终的融资成本可以达到月息2分。

以下选取两个地方法院的判决内容供参考:

【浙江温州中院】

法院观点: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来源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故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而小额贷款公司等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也属于金融机构,并不受该司法解释关于借贷利息上限的限制。

对此,你怎么看呢?#民间借贷#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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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一审被判死刑

【#金融行业观察# 】

12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等4人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吴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审计查明,被告人吴华受贿2.75亿挪用公款5亿违法放贷5亿,并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亿元。

“眼晴一眨,老母鸡变鸭”在温州酒楼当服务员的吴某,他与其他三人组团,到酒店应聘服务员,利用服务的便利,用自备的假茅台调包客人的真茅台,共下手20多次,每次1-2瓶,变卖后得款14万多元。吴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案例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酒店服务员偷换茅台酒,已不是个案了。喝的不买,买的不喝,服务员很容易下手,还不容易被发觉。

偷梁换柱,以假乱真,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换茅台酒,数额高达14万多,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吴某等人到底偷了多少瓶酒,没有具体数字。酒被变卖了,没有追缴到实物,无法估价。另外,让人尴尬的是,吴某还换到过两瓶假酒。最终,根据吴某供述,以及变卖打款的金额141600元来认定盗窃数额。

茅台酒真是香啊,记得五六年前价格还在千元左右,现在要三千多元,刚好达到盗窃罪入罪标准。调包一瓶茅台,以前是违法现在完全有可能是犯罪了。

看来以后带好酒到酒店请客吃饭,千万要把酒看好,不要脱离自己的视线。说实话,假茅台喝下去能发现异常的又有几人。

你对此怎么看?

@无锡君诺张律师 法就在你触手可及的地方,你的关注是对我最大的鼓励。

“老公,有人偷看我洗澡。”浙江温州男子李某偷看合租女子熊女士洗澡被发现,熊女士的男友陈某过去敲门以及房东来开门,李某都拒绝开门。凌晨12点半,陈某报警,警察来后,发现房间没有动静,李某已从合租的18楼跳下身亡。

李某的父母子女与房东、熊女士及男友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查明:二房东承租了浙江省温州市某小区1802室的房屋,割成七间房间,出租给他人。其中一间出租给李某、一间给李某的哥哥,一间出租给熊女士及男友。

1802室本来只有一间卫生间,后来被一面2米高的墙分割成二间,墙体上方是漏空的。如此,这两间卫生间一间由熊女士使用,一间有李某他们使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报警,是为了解决纠纷,不属于违法侵权行为;虽然陈某谩骂过李某,存在一定过错,但他不可能预见李明会死亡的后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李某坠楼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而至于房东,在接到电话后,叫其朋友来查看及了解情况,不存在侵权事实,与李某坠楼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李某父母妻子等对这个结果难以接受,选择上诉,他们认为,熊女士只是怀疑李某偷窥他人洗澡,并没有拿出任何确凿证据。两人只因怀疑,就随意敲打李某的私宅房门,谩骂、威胁,显然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他们还认为,房东派人强行开门也是侵犯了私宅。陈某等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自身承担50%的责任,被上诉人共同承担50%的责任比较公平合理。

二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等的行为,均是为了解决前期纠纷的合理行为,即使存在一定的不当行为,不当行为也与李某坠楼死亡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几位被告均无法预知李某会坠楼。因此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再次说明“谁死谁有理”的年代过去了,除非特殊侵权,否则必须“责任自负”。难不成偷窥他人隐私还有理?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李某如果心里没鬼,大大方方开门,何必选择跳楼?

另外,侵权必须存在过错,熊女士他们及房东并不能遇见李某会选择跳楼,而且没有过分激烈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并与因果关系。李某之所以选择跳楼很有可能是被发现,出于羞耻丢人心里,一时想不开做出了不理智行为。

所以,为这个判决点赞,为这个法官点赞,不至于让人民以后不敢维权。#温州头条# #男子偷窥女子洗澡被发现坠楼身亡,家属起诉要求赔偿被驳回#

大家对该案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颜回说法 关注我,从新闻中学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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