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健康资讯 · 内容仅供参考,不替代专业诊疗 联系我们|疾病百科
会计

湖北省中级会计师考试(湖北省中级会计师考试铺导试题在哪买)

2023-11-08 会计 本文链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对向辉、王虎提起公诉

近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被告人向辉、王虎犯运输毒品罪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开庭公告】

案件名称:湖北省襄阳市付先生与保康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案号:(2022)鄂06行初113号。

代理律师:纪召兵主任

开庭时间:2022年8月18日上午9:00

开庭地点: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开庭公告##强制拆除 强拆##湖北省#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XX市孙先生诉XX市XX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将于2021年3月9日15:00,在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襄阳市拥有合法养殖场。据政府称,因XX施工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养殖场,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19年X月X日,委托人发现自己上述养殖场被推毁,而委托人此前并未收到任何通知,该次推地行为也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的程序,该行为致使委托人的养殖场完全灭失,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涉案征收项目系襄阳市XX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关征收补偿标准也由其批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判例精神,上述强行推地行为应当推定为XX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委托人对此行为不服的应以XX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红通人员”徐进违法所得被没收 15日,湖北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渔场780.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徐进受贿所得的8套房产、3个车位及1辆奥迪轿车。2015年,中国公布“百名红通人员”名单中,徐进、刘芳等20人仍藏匿在美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银行犯错,殃及储户?”母亲给小范存入400元24年定期存款,银行承诺,到期后可支取40000余元,27年后,银行以当时违规拒绝支付。

母亲把400元存入银行时,小范刚刚4岁,存单上写的是小范的名字。当时,银行正在开展长期保值储蓄活动,存款周期是24年,到期后,可以一次性支取44736.76元。

那个年代,400元相当于母亲半年多的工资,万元户更是罕见,24年以后可以有40000多元,简直是一个天文数字,母亲盘算,到时候,小范正是结婚生子的时候,这笔钱可以派上大用场。

24年后,小范28岁,父母亲都已年近6旬,母亲想起了这笔钱,直到又过了三年,在搬家的时候,才在一本书里找到了这张发黄的27年前的存单。

小范拿着存单去银行支取,可是,银行告诉他,长期保值储蓄是违规的,不能按照当时承诺的金额支付,只能按照5年定期和22年的活期存款利率兑现给他。

多次交涉也没有结果,小范和父母亲商量,决定到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按照承诺支付本息共计44736.76元,后面3年按年利率2.6%支付利息。

(案例来源:湖北省恩施州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400元存入银行,24年后可以得到40000多元,增加了100多倍,当时银行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

原来,当年存款时,银行按照3年的保值储蓄为基础,到期后自动转存,一共滚动8次。而那时候除了利息之外,还有保值贴补率,都是在13%以上,所以,24年以后的收益就有4万多元。

当时,银行为了吸储,开办了各种类型的业务,包括“优化储蓄”、“全家乐”,“今年存一千,来年得二万”等等业务。

可是,这样的吸储方式,是违反规定的,就在小范母亲为他存入400元不久,有关部门就制止了这样的做法。

那时候的储蓄存款只有3年、5年和8年三种期限,银行采取到期自动转存的方式,变相了延长了定期储蓄的时间,这是政策所不允许的。

其次,保值贴补率是随物价浮动的,具有阶段性。而银行存款利率是法定的,各家金融机构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不准以任何形式自行变动。

小范和银行之间构成储蓄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合同里,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该条款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从小范手中的存单来看,按照约定,存入400元后,小范有依法取得利息的权利,这一部分是有效的。但“长期保值储蓄24年期”和约定的金额40000余元,由于违反强制性规定,这一部分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应该把小范的400元存款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为8年的定期,其他的为5年期,这样才符合政策和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应该按照这样的划分支付本金和利息,存期内如果有保值贴补的话,按各个时期规定的保值贴补率计算。

由于银行方面违反法律法规,使作为储户的小范错误信赖存单约定的内容,是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本案的诉讼费489元,由银行方面全部承担。

判决书拿到手,小范大致算了算,按照8年定期存款的利率13%计算是800多元,后面的三个5年期按照5%计算利息,本息合计也不过2000多元,24年当中,只有6年有保值贴补率的政策,全部算上,也不过三、四千元左右。

从4万多元到4000元,这巨大的落差小范完全不能接受,作为储户,只知道自己的手里是长期保值24年的存单,上面写的4万多元也是银行的工作人中计算出来的,法院认为24年的约定无效是错误的。

储户与银行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储蓄合同是双方自愿约定的,24年期在当时是合法和允许的。而新政策出台后,银行并没有告知储户24年定期取消,小范和父母有理由相信,这笔长期的存款没有变化。

银行违反规定,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不能殃及普通储户,银行犯错误,不能让储户跟着吃药,这违反起码的诚信原则。

小范接着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银行方面擅自确定存款档次和利率,致使作为储户的小范错误信赖存单约定的内容,而且在新政策颁布后,银行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使储蓄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造成储户的预期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小范当年刚刚4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小范的母亲作为成年人,应当了解有关存款期限和利率的规定,对合同的部分无效也有一定的过错。

二审法院综合研判本案,认为银行方面首先应按合同约定给予小范400元27年的本息,即一审判决所确定的约4000元左右。

除此之外,存单约定的44736.76元减去这4000元,是储蓄合同无效造成小范的损失,由银行方面赔偿70%,小范自己承担30%。

这样算下来,小范应得到28000元的赔偿。

——————

欢迎关注@法网人生 ,我为您讲述案例故事,分享有趣、有料、有谈资的社会百科。

有没有这样的法条:监护人因疏忽、过失等监护不当或未履行监护义务、职责的,造成被监护人受伤、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

贤哥说法

“自己打牌不看管孩子,孩子溺水却找我们赔58万,凭什么?”湖北随州,一9岁男孩独自在水塘边玩耍,不慎落水溺亡。事后孩子父母将村委会等告上法院索要赔偿58万余元,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来源: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件,方某与胡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方,由于其夫妻二人常年在外打工,和大多数农村家庭一样,孩子便交给爷爷奶奶照顾。 事发当天,小方的爷爷和往常一样带其来到村子里刘某夫妇所开的茶社进行打牌消遣。小方则在周边一人独自玩耍,其来到附近的水塘边玩水时,不慎落水。 小方落水后,其呼救声引来了附近居民的注意,刘之女小刘见状后,跳入水中施救。最终,在当地村民的帮助下,小刘、小方先后被救起,小方在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小方的父母将茶社老板刘某夫妇、水塘所有人李某夫妇及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 方某夫妇认为起诉被告主体对于其子小方的死亡结果负有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故应予以赔偿。 对此,刘某夫妇认为,其二人对小方没有法律上的看护义务,对其死亡后果无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之女小刘在没有法定义务照看小方的情况下,发现其溺水后仍然义无反顾地下水施救,并导致自己溺水住院治疗,系见义勇为的壮举,是良好道德风尚的体现,应当给予褒奖。 村委会则认为,作为小方的法定监护人,方某夫妇二人在此事故中未尽到监护责任,是造成小方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对小方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案涉水塘虽属于集体所有,但并非公共场所,也未从事任何经营,故村委会也不存在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方的溺亡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方某夫妇的索赔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本案系典型的生命权侵权责任纠纷,《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和最终要件。 换言之,上述被告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对小方溺亡的结果存在相应的保护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所产生的过错责任。 本案中,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小方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方某胡某二人系其监护人,其将小方交由祖父照看过程中,因其祖父痴迷打牌,未尽到审慎的照看义务,导致小方因脱离监护人的看管而溺水死亡,故方某夫妻二人对小方的死亡应依法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其次,刘某夫妇对小方无法律上的看护义务,对其死亡后果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李某夫妇亦不是案涉塘堰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小方死亡后果无过错,依法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案涉水塘虽非公共场所,也未从事经营,但该塘堰距附近居民区较近且紧邻一条村村通公路,位置并不偏僻,有一定的人、车通行量,对周边人畜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村委会作为水塘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从水塘的管理运营中受益,其未在堰塘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留下安全隐患,没有尽到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对小方的溺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最终,法院结合各自的过错大小及本案实际,酌定方某夫妇自行承担90%的责任,村委会则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对方各项损失共计83516.28元。 总而言之,父母永远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孩子健康成长有赖于父母家人的悉心呵护与教导,保护孩子人身安全这根弦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 另外,本案也再次告诫大家,娱乐休闲什么时间都可以,但前提是在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下进行,孩子的生命只有一次,且行且珍惜!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头号周刊#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注:图片仅供示意) —————————————————————— 关注@贤哥说法 以案说法,多学法律少踩坑。

自己打牌不管孩子,出事还要别人赔偿,哪里的道理!

贤哥说法

“自己打牌不看管孩子,孩子溺水却找我们赔58万,凭什么?”湖北随州,一9岁男孩独自在水塘边玩耍,不慎落水溺亡。事后孩子父母将村委会等告上法院索要赔偿58万余元,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来源: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件,方某与胡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方,由于其夫妻二人常年在外打工,和大多数农村家庭一样,孩子便交给爷爷奶奶照顾。 事发当天,小方的爷爷和往常一样带其来到村子里刘某夫妇所开的茶社进行打牌消遣。小方则在周边一人独自玩耍,其来到附近的水塘边玩水时,不慎落水。 小方落水后,其呼救声引来了附近居民的注意,刘之女小刘见状后,跳入水中施救。最终,在当地村民的帮助下,小刘、小方先后被救起,小方在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小方的父母将茶社老板刘某夫妇、水塘所有人李某夫妇及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 方某夫妇认为起诉被告主体对于其子小方的死亡结果负有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故应予以赔偿。 对此,刘某夫妇认为,其二人对小方没有法律上的看护义务,对其死亡后果无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之女小刘在没有法定义务照看小方的情况下,发现其溺水后仍然义无反顾地下水施救,并导致自己溺水住院治疗,系见义勇为的壮举,是良好道德风尚的体现,应当给予褒奖。 村委会则认为,作为小方的法定监护人,方某夫妇二人在此事故中未尽到监护责任,是造成小方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对小方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案涉水塘虽属于集体所有,但并非公共场所,也未从事任何经营,故村委会也不存在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方的溺亡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方某夫妇的索赔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本案系典型的生命权侵权责任纠纷,《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和最终要件。 换言之,上述被告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对小方溺亡的结果存在相应的保护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所产生的过错责任。 本案中,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小方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方某胡某二人系其监护人,其将小方交由祖父照看过程中,因其祖父痴迷打牌,未尽到审慎的照看义务,导致小方因脱离监护人的看管而溺水死亡,故方某夫妻二人对小方的死亡应依法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其次,刘某夫妇对小方无法律上的看护义务,对其死亡后果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李某夫妇亦不是案涉塘堰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小方死亡后果无过错,依法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案涉水塘虽非公共场所,也未从事经营,但该塘堰距附近居民区较近且紧邻一条村村通公路,位置并不偏僻,有一定的人、车通行量,对周边人畜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村委会作为水塘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从水塘的管理运营中受益,其未在堰塘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留下安全隐患,没有尽到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对小方的溺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最终,法院结合各自的过错大小及本案实际,酌定方某夫妇自行承担90%的责任,村委会则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对方各项损失共计83516.28元。 总而言之,父母永远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孩子健康成长有赖于父母家人的悉心呵护与教导,保护孩子人身安全这根弦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 另外,本案也再次告诫大家,娱乐休闲什么时间都可以,但前提是在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下进行,孩子的生命只有一次,且行且珍惜!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头号周刊#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注:图片仅供示意) —————————————————————— 关注@贤哥说法 以案说法,多学法律少踩坑。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