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登记(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办法)
我想问一下 现在健身房办卡都需要把身份证登记给他们吗?
现在隐私泄漏这么严重的社会, 1: 有健康码和核酸是第一道安全墙,2:进店扫码已经证明第二道安全墙,3:登记详细会员信息有了电话是第三道安全墙,4: 店家还得添加微信 是第四道安全墙,前四个我们都做到了,这样肆无忌惮没有底线收集客户信息的意图何在啊? 5: 现在还需要把身份证全部隐私登陆在健身房? 意图何在? 我去健身还需要告诉你我老家在哪吗?… 无语也不理解… 你们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吗?怪不得诈骗横行… 都是被这样的机构贩卖资料而造成的吧… 就是因为一些机构这样的行为,我们在骗子眼里是透明的吧…
宝鸡的朋友,谁知这个店主去哪里了?事情是这样的:今年上半年我在三迪小区“方程式”理发店按店主介绍,办了个一次性200元的会员。当时店主进行了登记,留存了我的电话等信息。理了3次后,我因故外出。9月份回家后去店中去理发,发现店门一连几天都关着。到10月中旬还未见开门。就打店门上的电话,一连打了好几次无人接听。发信息也无回应。按电话搜到“抖音”关注后发私信,也无回复。谁知道店主去哪里了?该怎么联系?
如果是搬了新店,他那留有我电话,最其码也该告知一下吧?
未婚生子,要慎之又慎 ,碰到已婚男就更要小心
案例:成某于2016年7月24日登记注册成为珍爱网会员,其登记的婚姻信息为离异。2017年7月14日,李某甲通过该账号与成某相识,之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7年7月底起发生性行为,继而李某甲怀孕。先后进行拍婚纱照等行为 ,后发现成某于2017年10月才离婚。李某生下了孩子。
【徐律说法】
1、恋爱自由本无可厚非,但存在欺骗的恋爱就是道德问题,有可能触犯到法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李某可能面临两个诉讼:李某主张人格权纠纷(基于被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的一个诉讼;李某为孩子主张抚养费又是一个基于抚养纠纷的诉讼。
3、人格权纠纷主要是要因为贞操权受到侵权,但证明被骗的事实一般比较难(如果对方是已婚男)。
贞操权:性是自然人重要的人格利益。贞操权是指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自然人享有的支配自己性利益的权利。贞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其内容包括性利益支配权和反抗权。他人不得利用强迫、欺诈等手段侵犯自然人的贞操权。
就侵害性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而言,需具备行为人故意的要件,只要决意对权利人性自由和性纯洁进行不法侵害,就可以认为其有侵害性自主权的故意。侵害性自主权的侵权责任还需要有损害事实、行为违法以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成某在上述网站上将婚姻情况信息登记为离异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成某在其未离异时与李某甲相处发生性关系存在不当,但是成某主观上仍以结婚为目的与李某甲交往,当时双方确有相恋并结婚的意愿,认定成某非以结婚为目的(如以结婚为诱饵)骗取李某甲感情并发生性关系,缺乏事实根据。李某甲主张成某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导致其错误处分自己的性权利,依据不足。故成某不构成侵害性自主权的侵权行为。
3、孩子抚养费:一般法院对抚养费的数额,结合被告每月的实际收入情况,综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证明被告实际收入相对比较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基于上述情况,生孩子不容易,养孩子就更不容易,未婚生子要慎之又慎。
湖南,长沙。女子看手机时,不小心点开了一个节目,她在里面看了一会,没想到过了两天有人给她打电话,说有个优秀男生想跟她约会,女子去了之后,不但男生没见着,反而花了15800办了一个会员。
王女士今年23岁,单身,一天晚上她在看手机时,无意浏览了一个婚介交友平台,她觉得挺新鲜好玩,就点进去看了一下,当时她没有留下任何信息,浏览了一会就退了出来。
过了两天,她接到一个电话,对方问她有没有意向找个合适的男朋友,并且告诉她有一个条件特别好的男孩,想和她见面,王女士确实也有找男朋友的想法,再加上父母也老是催她找对象,她就同意了,并且约好见面的时间。
到了对方约定的时间,王女士按照地址来到了这家婚介工作地点,但是到了之后,对方告诉她要先注册成会员,才能和合适的男孩见面,说完他们拿出来了合同书,按照他们的介绍有好几个档位的会员,对方说她刚毕业年纪小,贴心的给她推荐了一个12800的会员。
婚介工作人员登记了王女士的信息,王女士提出来自己的要求,第一要当地户口,第二最低要本科学历,第三外貌要和她匹配,对方当场承诺按照她的要求来进行匹配给我找到合适的。
办完手续后,王女士一直没有接到对方的电话,她也没有收到提出来和她见面的邀请,她给机构打电话问询情况的时候,对方说,优秀的男士都在更高一级的会员里面,她办的这个等级里面没有合适的,并且一直劝她再交3000块钱就可以升级服务,就这样王女士又交了3000元,总共付了15800,当晚她就收到了通知,说安排一个男生和她见面。
王女士看到对方给她提供的男生信息面,和她的要求完全不一样,她觉得条件不合适不打算和对方见面,但是工作人员极力撮合,让她见一面再做决定。可想而知,王女士见了一面后就直接拒绝了对方。
后来工作人员又给她介绍了一个男孩,这个男生比较符合王女士的条件,见面后王女士觉得印象也挺好,希望能和男生进一步了解,没想到当时加了微信,晚上聊了半个小时,对方就说不合适把她的微信删掉了。
后来,王女士又约见了3个男生,其中两个是条件相差甚远,有一个合适的对却她爱搭不理,就这样见了四个男生后,工作人员告诉她合同到期了,他们不会再给她推荐男生见面了。
王女士觉得对方没有诚意,当时说好的指导课程不但没有人给她指导,而且她向老师咨询问题的时候,老师竟然说男生不理她,是她自身的原因,让她感觉十分不自信,因为当时交钱的时候,婚恋中心说保证她能成功,因此王女士提出来退款,但是遭到对方拒绝。
但是,工作人员表示,合同上面都明确指出了不可能保证成功,而且王女士是看完合同以后才签字,她当时也已经确认看清楚了合同内容,他们是做情感服务的,对于退款是不可能。
对方还表示,虽然王女士过了服务期,他们依然还是会帮她介绍男士,没想到让王女士觉得特别无语的是,他们竟然介绍了一个比她大10几岁的离异男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今年才23岁,怎么可能和这样的男子见面呢?
双方各执一词,达不成一致意见,接下王女士打算走法律程序解决这件事情。那么,对于王女士的退款要求,她在法律层面会得到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合同履行依赖于合同双方的信任基础,而不可强制履行。王女士对婚恋机构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且对他们提供的服务提出质疑,双方已经丧失了信任基础,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而且婚介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王女士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婚介机构不可要求予以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只要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的,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再继续履行,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根本不能实现,因此王女士可以提前单方解除,不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重大或根本违约以致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彦语说法 现在有许多年轻人面临着父母的唠叨,有时候非常着急,甚至可能病急乱投医,这样呢,就给一些婚介机构带来了商机,不仅交了钱,结果对象没找着,到伤了自己的自尊,这样就得不偿失了。所以对于自己的另一半,大家要随缘,不要着急,很可能你的那个他就会在某一天会出现!
关注我,一起在生活中解读案例,在案例中学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头条创作挑战赛#
2022.8.20坐标吉林市龙潭区
会员的一千多元这回看样子是彻底废了。当年龙潭区红极一时的吃喝玩乐场所消失了,本人想损失的人绝对不是我一人,金额我也是小小滴。当时做登记目的是什么?大家的损失哪个部门能有个说法呢?
吃一堑长一智以后什么会员也不加入了真是太坑了
最近发现苏州工会的APP“苏工惠”上面有一个“相悦会”栏目,里面是一个免费相亲的地方。
点进去可以看到有很多很多需要相亲的工会会员,各种年龄的男女都有登记。
大家都知道相亲网站会有很多骗子,但是苏工会这个APP是政府办的,里面的资料信息也是真实有效,都是加入苏州工会的各企事业单位真正的员工。
苏州工会还会不定期举办各种联谊活动,陌生男女没有共同话题,也可以加入志愿者,一起做事也可以发展感情。
相悦会(想约会)活动好像还挺火的,在苏州,不管是新苏州人还是苏州土著,想要脱单的朋友可以关注一下。#苏州# #苏州头条#
新的骗局“富强联盟”来袭,谨防受骗。
近来,一个名叫“富强联盟”的项目打着网络扶贫的旗号,宣称获得了国家民政部、人社部等五部委支持,正在全国各地加快发展会员,据说已有会员200多万人。该项目宣传说,只要登记姓名和手机号码、不用交任何费用就能成为其会员,还能按月领取扶贫款。目前,受骗对象多为中老年人群。
今天又签约两个小程序制作,这个客户是做本地相亲交友的,所以需求很明确,就是让自己的会员可以使用小程序登记资料,查看资料,看到心仪的对象,然后提交相亲的请求,由红娘牵线,继续对接相亲的流程。
所以不需要在线支付,不需要小程序传播,裂变这些模式,就是完全自己的一种方式,给自己的会员使用就行了。可以不再自己登记资料,要去给会员匹配,这样太浪费自己的工作时间,效率不高。有了小程序,客户自己登记资料,客户自己查看对方资料。节约了红娘的很多手工流程。用客户自己的话说,就是做了一个会员资料库,就可以了。
所以谈好后,经过通话交流,最终确认了需求,也是一样的3000多就成交了,2000定金到账。我们就是做这种透明化,制作方式,价格,让客户可以选择和对比,可以快速的成交,不和客户玩套路,所以能得到客户信任,也是非常的满足和高兴。也是我们一直走下去的动力。
10几年都没有去网吧了,现在网吧真坑人啊,本来想手机刷个系统的,去到网吧一股臭脚丫烟味,问前台多少钱一个小时,收银员说非会员8块/小时会员5块/小时 我就说来一个小时吧,拿身份证给她说10块钱,还要2块钱押金吗?好吧手机扫了10块钱,找机找到一个机各种身份证登录,登录以后电脑上出现各种二维码,又拿手机微信扫码,扫描二维码在手机上注册实名制登记,操作几分钟终于可以看到电脑桌面了,打开电脑一看好家伙10分钟就过去了啥也没有干啊,赶紧找浏览器下载刷机软件,好找了半天找到浏览器网页打不开,其它浏览器也打不开,叫网管,网管说重启电脑一下,好吧重启一下电脑不一会10分钟又过去了,还不行打不开网,算了不玩了不上了,一段操作20几分钟过去了想着应该还能退个5-6块钱的,走人去前台结账走人,拿身份证结账下机服务员给了2块钱押金,我说我网都没有上就要8块钱吗?收银员说上了一分钟也算8块钱,我拿了身份证和2块钱走人,现在网吧也太坑人了
”我只想简单理个发,最后却“花”了1万块!12月5日,浙江杭州,男子周某是一名外卖员,今年9月份在路过临平区某护肤造型店,准备进去简单理个发,却不成想这一下子让他“花了1万块“。
理发过程中,店中工作人员称周某头皮有问题,将一台机器拉过来称给他免费检测一下,然后喷洒了药水、涂抹药膏。但全程没有告诉周某价格、也未出示价目表。知识口头告诉他是生命药水,一瓶一百多块钱,一个疗程七次,要两千多。
周某本来并不想用,但是看到药水已经拆开涂抹,觉得没办法,便支付了二千元。可第二天,店内又给周某发来信息,通知他到店里复查。
这次店里工作人员又告诉他颈椎有问题,让他去二楼美容部免费推拿按摩。过程中按摩师跟周某说,他身上有六七颗“扁平疣“,工作人员又直接拉过来一台机器,周某明确拒绝。但工作人员还是”劝说“周某处理。
处理完后,工作人员开始给周某介绍产品,说是后续修复皮肤的,结账时一共就是四千块钱,工作人员建议他再办一张六千元的会员卡,可以优惠。
事后问及为什么会付款,周某表示也是因为产品用了,不好意思拒绝付款。之后周某觉得后悔,通过协商,店里退了三千。他还想店里能把会员卡里还剩的三千退还自己,并把自己还没用完的产品给自己。
但是店里工作人员拒绝,记者调查发现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在今年11月份才取得的,而周某却在九月份已经消费。记者要求工作人员将周某适用的产品看一下,对方也都不予理睬。目前周某已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信息来源:1818黄金眼)
@法律有道
这个世界什么最深,商家的套路最深。一环一环的将你带进他的陷阱之中,让你变相“被迫消费”。
表面上看,美容理发店给周某提供了产品和服务,周某支付相应的对价,看似没有问题。但是实际上,店家存在几个明显违法行为:
1、没有进行明码标价。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这家美容理发店虽然大厅写了价目表,但是都是笼统的,并且都在价格后面加了一个“起”字。并没有做到上述法条所要求的: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的具体详细化。如给周某所用的药水等没有明码标价、给周某提供的皮肤修复没有具体明码标价等。
明码标价的目的就是让商家不能私自乱收费,让消费者能够在明确知晓价格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产品或服务。而这些店家之所以部明码标价,就是试图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利用消费者一般不好意思质疑的情形,赚取消费者的消费。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涉嫌欺诈消费。
美容美发店提供的药水、高药可能存在夸大性能效果,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消费。特别是当周某提出要求看一下店里给自己所用的产品时,店家拒绝。
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存在消费欺诈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预付卡充值违法。
该店作为居民服务业,向顾客进行会员充值,实际就是发行自己的单用途商业预付费卡。而这种预付费卡有着严格的法律管理规定。
首先,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费卡,企业必须进行备案登记,确保受到监管;其次,单张记名卡的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未进行发卡备案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超额发卡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后,商家药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以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作为获利的基础,而不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坑害消费者。消费者自身也应该加强消费甄别,预防消费陷阱,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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