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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大连中级会计资料审核(大连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

2023-11-07 会计 本文链接

王女士从小生活在大连市长兴岛农村,成年后嫁给了瓦房店某农村葛先生,与葛先生结婚后并没有在婆家分到土地,王女士把户口迁到男方家,直至后来变更为非农业户口。但是,她在娘家那里原有土地、海滩等并未改变,也没被收回。

2015年的时候,王女士的老家附近就发出征收通告,位于长兴岛某滩涂、耕地由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办公室完成征收,每家每户开始申报完成占地面积、安置人口、户籍登记等法律程序。其中,王女士就有2.9亩耕地位于该补偿范围之内。

按照征收办公室发出的补偿公告,王女士的征收土地应该享有土地补偿款5万元,安置补助费3万元。所有征收成员签订相关手续后,陆续拿到了这两项基本的补偿款。但是,轮到王女士去领取补偿款时,却被告知不符合补偿条件,不能获得该项补偿。

王女士听到这一通知,心急火燎地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咨询拆迁法律专家,管委会的拒绝补偿真的合法吗?专家经过询问和查看王女士所有证据材料,认为管委会的拒绝补偿违法,不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拆迁补偿安置条例等规定。

律师起草起诉状,以开发区某街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拒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违法;判令被告按照补偿方案如数发放全部补偿待遇。大连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件,通知被告管委会街道到庭应诉。

被告答辩称,王女士自嫁出本村以后,未曾在此居住生活,虽然有原来的耕地承包合同,但是均由哥哥代为耕种。王女士结婚不久就把户口迁入婆家,后来又变更为城镇户口,与本市的土地补偿安置条例不符。条例明确规定,婚嫁不在本村生活的人,不能享有土地补偿款。

被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原告负担。一审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原告提供了土地承包合同、户籍档案、身份证复印件、补偿公告文件等证据材料。被告提供了政策法规及条例及补偿方案、原告婚姻证明、户籍档案等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自结婚以后未在本村居住生活,也不以本村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户籍又不是本村农业人口,其土地由哥哥代耕,完全脱离了本人控制,与土地利益完全失去关联性。故本院不予支持其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拿到判决书后,王女士及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开庭审理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虽然不在本村居住生活,户籍也不是本村农业户口,但是其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对于结婚到外地的妇女,在婆家为取得耕地,无论居住在哪里,也不管是否靠土地作为生活来源,任何人无权剥夺其对土地享有的权益。本案被上诉人管委会街道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在娘家获得新土地,或者本村现征收的土地在其征收之前被收回。

二审法院确认上诉人上诉请求有理有据,应该支持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遂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土地补偿款五万元。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管委会街道拿到二审法院判决书后,在六个月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以后,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听证,在双方未提交新证据前提下,经过审查认为,原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得到支持。农村土地在三十年期限内不会改变,无论出嫁、高考入学、户籍变更等土地利益均不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王女士差不多经过三年的诉讼,终于拿到五万元的土地补偿款。至于安置补助费,因为她不在本村居住生活,不会涉及安置问题,所以该项补偿款与其无关。农村宅基地、耕地、山林使用权等均为农民的生存利益,农民出外打工或是定居生活,仍然需要这些权益保障。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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