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土地使用权 会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纸检察建议收回378亩闲置土地】甲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两宗计378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国有土地闲置,山东省某市国土资源局也未依法予以收回。检察机关走访调查后,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收回,涉案378亩土地最终正式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闲置多年的国有土地终于可以“物尽其用”。网页链接
#林检普法#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 总纲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青岛# :幼儿园与住宅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12月28日,青岛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按时移交幼儿园,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的合理使用。
《办法》规定,居住区分区建设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幼儿园。幼儿园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竣工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法对幼儿园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有关资料全部无偿移交给权属所在地区(市)政府教育部门,并配合教育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办法》指出,独立建设幼儿园的居住区,幼儿园和居住区应当捆绑建设,由所在地区(市)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权属归所在地区(市)政府,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权属所在地区(市)政府教育部门。无法捆绑建设必须单独供地的,由区(市)政府投资建设。全市各区、市政府应当将新建的幼儿园全部作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落实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移交政府的幼儿园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擅自拆改。
据悉,该《办法》2023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5日,《办法》施行前已经完成土地收储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仍按原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者:孙军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于已经进行了安置的所有人,退耕还林的地权归于国家;对于没有给与安置的所有人,退耕还林后土地权仍归原来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
#农村有一些耕地都荒废好多年了,该怎么处理#
土地闲置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人民政府名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征缴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目前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立”的改革中,各级农业部门对农村闲置的荒地提出了三种方式的处理意见:
一,强化政策扶持,引导农民复耕撂荒地;主要措施是,对土地进行整治整合,健全农业补贴机制,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
二,引导农民对搁置的荒地进行流转;“三权分立”是农村目前土地改革重中之重。国家鼓励农民将闲置的土地进行复耕整治,转让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
三,国家将把搁置的土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目前,各省市已经陆续出台奖励政策对农民改造荒地的投资投劳给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