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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报中级会计密码(初级会计证报名密码)

2023-11-07 会计 本文链接

甘肃平凉,一男子银行卡被人盗刷42万余元。男子报案后,与银行协商,要求赔偿全部损失。银行拒绝赔付,认为是男子没有保管好密码造成的。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案例来源: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先生是甘肃平凉人,早些年下海经商,专做家居行业,多年打拼下来,有了自己的公司和一定的积蓄。

为了方便、快捷和安全,高先生去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主要用来日常生活开支和公司小型资金的使用,卡内余额长期保持在50万元左右。

借记卡办理后,高先生用此卡持续多次办理了网上快捷支付、大额POS消费、大额支付、转账等业务,其地点涉及中国大陆、澳门、泰国等地。

除了自己使用本卡外,高先生指派过公司的助手霍某用该卡办理取款、向他人付款等业务。

这一天晚上九点多,高先生洗漱完毕,躺在床上准备入睡,突然间手机连续收到了三条短信。他拿起来一看,是银行发来的客服短信,可里面的内容让他呆住了。

短信显示,就在刚刚,高先生的借记卡账户通过POS支取人民币200124.08元、176285.47元、47677.21元,共计424086.76元。交易后,卡内余额仅剩2.31元。

这显然是有人盗刷了自己的借记卡!但卡片此刻就在自己身边,途径又是POS,所以毫无疑问不法分子是用了伪造的卡片。

高先生立马拨打电话报警。警方调查后发现,在POS机上支取高先生42万余元的地点是在泰国。

此类金融案件侦破难度很高,而且被盗的地点远在国外。高先生觉得是银行管理系统的漏洞,无法识别伪造卡片,才造成了自己金钱上的损失,于是第二天便去找开户银行协商理论,要求银行支付自己的全部损失。

银行认为是高先生个人没有做好借记卡密码的保密措施,才导致账户被人盗刷,所以银行方面不存在过错和过失,因此拒绝支付。

双方僵持不下,高先生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

(@以讼明法 )

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银行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诉求和主张:

1、高先生资金通过POS被人支取后,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已经立案侦查,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要先处理刑事上的问题,再解决与银行的民事纠纷。

2、高先生曾将借记卡交给自己的助手霍某使用,这是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因为密码被泄露造成损失,银行方面不应该承担责任。

3、银行账单显示,高先生半年时间就通过借记卡交易了1588笔,涉及国内五个省市及泰国、澳门地区,频繁刷卡极大可能造成密码泄露,高先生应该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所以,银行觉得自己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高先生的起诉,并让高先生承担全部的案件受理费。

对于银行的主张和举证,高先生也给出了自己的主张和反驳理由:

1、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其中就包括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被轻易盗用。自己的借记卡被人在境外伪造并盗刷,银行的设备竟无法识别卡片属于伪造,所以银行难辞其咎,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自己虽然将卡片交给员工霍某代为使用,但用途合理合法,而且银行也让霍某填写了代理人的相关手续,相关业务操作银行也是允许的。

3、在办卡时,开卡合同中没有限制或禁止持卡人将银行卡交给代理人使用。况且盗刷事件发生后,高先生是和霍某一起去报案的,警方很快排除了霍某的嫌疑。

4、办理借记卡后必然要使用,频繁刷卡不代表就有泄露密码的可能性,频繁交易也不属于被禁止的情况。

综合实际情况和双方的主张,法院认为:

高先生的卡被盗刷,主要是因为出现了伪卡,但银行系统并未检测到,属于漏洞,应该承担责任。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也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银行卡密码具有唯一性和隐秘性,用户有妥善保管卡片密码的义务,高先生多次将借记卡交给他人办理业务,这就存在密码泄露的可能,所以高先生自己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根据合同,双方相关业务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银行承担损失70%的责任,高先生自行承担损失30%的责任。

最终,法院的判决如下:

银行赔偿高先生借记卡资金损失总额的70%,也就是296860.73元;

驳回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高先生负担1149元,银行负担2681元。

对此判决,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二、三审均维持原判!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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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一#男子去世1年多银行卡被盗刷21万#余元,法院判银行担责70%

瑞安男子阮某的银行卡从未离身,卡内21万余元的存款却不翼而飞。银行说,这是他自己密码泄露导致的。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阮某诉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银行承担70%责任,阮某承担30%责任。

时间回到2019年12月25日,阮某的妻子去银行取钱,发现银行卡内余额仅剩99元,吓了一跳。她通过查询账户交易明细,明细显示2019年12月19日晚11时许,17分钟内,这张银行卡在龙港市的两家商铺被通过POS机刷卡消费7笔,共计21.88万元。

阮某得知后,立即向瑞安市公安局报警。瑞安公安对上述两家龙港的商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确认上述7笔交易发生。目前该案尚在侦查中。

2020年8月7日,阮某起诉银行,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认可的金融交易设备未能识别储蓄卡真伪,导致银行卡被盗刷,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银行则认为阮某一家对银行卡及密码随意支配、疏于管理导致密码泄露,继而引发银行卡被盗刷的结果。涉案银行卡卡主为阮父,已于2018年2月去世,但阮某没有及时注销该银行账户,仍与妻子继续使用涉案银行卡,严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关于“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的禁止性规定。

瑞安法院一审最终判决银行对银行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阮某存款损失153160元及利息损失,阮某承担30%的责任。

该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温州晚报全媒体、看温州)详戳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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