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考中级会计的要求(陕西中级会计考试)
陕西焊工证怎么考取的 西安焊工证在哪里去办 新版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报名流程
一、日常用到的焊工证主要有:
1、现应急管理厅原安监局颁发的焊工操作证,也叫焊工上岗证,是在现场从事焊工作业必备的证件,是类似身份证那样的卡片形式不过现在已改版为全国联网的电子证了,随时可以网上查询到个人信息和本人操作证。
2、人保局(劳动局)颁发的焊工等级证,分初级、中级、高级等,本子的形式,主要是用于认定个人的技能水平,是加薪任职升迁的重要依据。
二、焊工操作证简介
1、焊工操作证,也称焊工上岗证,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维修等工作必须持有的证件,是经过国家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和注册的证明。现由国家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由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需复审1次,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在有效期内不审核,再想审核时就属于过期脱审了,只能重新考试。
三、报考条件:年满18周岁(女不超55周岁、男不超60周岁)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报考费700元。
四、培训考试时间:每周都有培训考试班、报名后即可安排班次。陕西海学职业教育培训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364号鸿达大厦502室。(地铁北大街站A1出口向北100米路西即可)联系电话:18991372017崔老师(微信同号)需要联系我报名,赠送学习卡,优先安排考试,让您考证无忧!
“我承认酒后开车,我承认开的是营运车辆,但你没有证据证明是在营运。”
陕西西安,男子付某与朋友刘某酒后驾驶一辆别克商务车,行驶至临潼区秦陵南路,遇到交警查酒驾。经测试,付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52mg%100ml。
交警执法时,查验了驾驶证和行驶证,查明付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某旅游公司旅游客运车辆,属营运性质。
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以付某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付某十分不服气,将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
付某说:自己酒后驾车属实,但自己不是营运。不能认可交警部门“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定性和处罚。
(来源: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法律有道
一、付某既然认可自己“酒驾机动车”,为何又提出不是“酒驾营运车辆”的申辩呢?这得从两种情形的处罚结果来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酒驾的(未达到醉驾标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只有在酒驾已被处罚过,第二次再酒驾时,才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付某构成酒驾,且又是首次被抓住。按上述规定,首次酒驾应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千至2千的罚款。
那为何交警部门对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呢?不是因为付某第二次酒驾被抓,而是其驾驶的车辆是“营运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同时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部门正是因为检查发现付某驾驶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才作出行政局拘留、吊销驾照且5年不得申领驾驶证的处罚。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普通酒驾和酒驾“营运车辆”的处罚结果完全不同,“相差甚远”,这就是为什么付某坚持起诉。
二、付某申辩理由有以下几个,据此认为交警部门不应以“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罚自己:
1、自己因岳父的村里办喜事,自己为帮忙,向朋友借了一辆别克商务型车辆,自己不是车辆所有人;
2、自己借车并不知道车子是“营运车辆”,交警在询问副驾驶刘某时证明了这一点;
3、车辆外观不能识别是营运车辆,正常人都会认为是私家车;
4、交警查处酒驾时,自己驾驶的车辆没有处于营运状态。
并且《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第四条明确规定:驾驶租赁的小型、微型客车上路驾驶,但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且驾驶员能够出具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发生的违法行为可按照非营运客车予以处罚。
三、交警部门提出三点理由,来证明自己的处罚合理合法:
首先,现场已经查明付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未达到80,构成酒驾的事实;
其次,现场已经查明车辆行驶证载明该车辆属于“营运车辆”的事实;
再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是“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即可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这条,只要查明当事人饮酒和驾驶营运车辆的事实即可,并不要求必须查明当事人是否知晓。并且作为车辆驾驶人,在驾车前应该对车辆证件负责。
最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所规定的条款,要求驾驶微型客车,不以盈利为目的,且要提供租赁合同才能按照“非营运客车”处罚。付某是“借用”,而非“租赁”,因此不能按照该条以“非营运车辆”处罚。
四、事实上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能否认定付某酒后驾驶“营运车辆”,那么到底如何来界定呢?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对饮酒驾驶私家车和饮酒驾驶“营运车辆”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罚规定,是因为营运车辆承担的是运载乘客的功能,营运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导致群死群伤严重后果。为了强化营运车辆驾驶人的责任,对其做出了更严苛的处罚规定。
第二、营运车辆指的是以赢利为目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是要通过驾驶活动,获得经济利益。
据此,我们在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时,应该理解为:驾驶人达到酒驾标准,并且驾驶营运车辆是营运状态(包括正在运营及在过往中这人、这车一直是营运状态),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并且五年不能申领驾驶证的处罚。
如果单纯的是酒后偶然驾驶性质为营运的车辆,但当事人并没有营运的故意和营运的事实,就不能片面地按照上述规定作出严苛的处罚。
本案中,付某有酒驾,驾驶的车辆是“营运车辆”,但是交警部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出于营运状态或者日常是营运状态。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最终法院撤销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交流。 关注@法律有道一起析案说法。#315全民活动##法律专家团浅析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