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健康资讯 · 内容仅供参考,不替代专业诊疗 联系我们|疾病百科
会计

南通中级会计报名(会计中级报名江苏)

2023-11-06 会计 本文链接

【#买房后才发现楼下是公厕# 能退吗?】江苏省如皋市市民吴某买了一套新房,交房时却意外发现自家楼下竟“隐藏”了一间公厕。这一发现,着实让他吓了一大跳,难道自己要天天与公厕为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页链接

江苏省南通市罗女士、缪先生诉XX住建局责令搬出决定一案,将于2022年5月31日14:30,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网络庭审)。(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南通市罗女士、缪先生在XX市XX路XX号XX楼各自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2021年9月,XX住建局作出《责令紧急搬出决定书》称:“该宿舍楼的安全等级为Dsu(即危险等级最高的房屋),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对该宿舍楼立即采取措施。因情况紧急,且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为保障该宿舍楼内各位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搬出你所居住的房屋。如你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或六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罗女士、缪先生的上述房屋在被责令搬出的范围内。

罗女士、缪先生认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的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XX住建局显然并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其根本不具有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的主体资格。XX住建局也没有任何证明其案涉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相关证据。其案涉房屋在XX项目征收范围内,XX住建局系该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其作出上述《责令紧急搬出决定书》的目的并非以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仅仅是为逼迫其搬迁、拆除其案涉房屋、推进征收进程而滥用危房解危程序,明显是在规避法定征收的程序性规定,其行为有违行政行为正当性的根本原则,且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罗女士、缪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未能支持其诉讼请求,特上诉到南通市中级法院。

人有时就是不患寡,患不均//@打虎拍蝇:江苏,南通。一老人将房产赠与外孙,并约定由女儿对其进行赡养,后老人又要求其他子女也对自己进行赡养,被拒后,将其他子女起诉到法院。  (案例来源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老人姓刘,今年91岁,与丈夫育有5个子女。丈夫未过世前,夫妻俩在2001年的时候与5个子女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约定每个子女每月支付夫妻俩100元生活费,直至夫妻俩去世为止。夫妻俩有一套房屋,暂不确定归属,由夫妻俩所有,等到二人都去世时再作处理。   就这样,大家都相安无事,2006年,老人丈夫去世,不过由于老人仍然健在,所以5个子女也没有提出分割继承父亲拥有的那一半房屋产权。   时间一晃到了201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价也在上涨,2001年时签订的那一份赡养协议约定的每家每月100元生活费已经不能满足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于是老人将5个子女召集到一起,商量重新签订一份赡养协议。   经过商量,大家达成一致意见,那就是房屋的所有权归老人所有,其他子女放弃父亲那一半的继承权,老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房子,如果将房子给了哪个子女,哪个子女就负责老人今后的一切赡养费用,其他子女则不用承担赡养义务。   后来,老人与三女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房子过户给三女儿的儿子,而三女儿则负责老人此后的一切赡养费用。协议签订后,房子办理了过户手续,不过老人仍然居住在房子里。   一晃又是10多年过去了,大家仍是处于这种相安无事的状态。到了今年,可能三女儿在赡养老人方面有些力不从心,于是老人要求其他子女也承担起赡养义务,但是被大家以有协议为由拒绝了。老人于是将5个子女全部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大儿子代表其他子女进行应诉。张强称,此前大家都签订了赡养协议,根据协议,老人将房子赠与给了三女儿的儿子,那理应由三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其他子女不应再承担赡养义务。   1、说实话,老人在这件事上的做法有欠考虑,假如她仍然采用其丈夫在世时的做法,不明确房屋的归属,等到最后再根据各个子女的表现进行分配,就不会闹到上法庭的地步。现在这种做法,就是在子女之间制造矛盾,法院只能判定法律上的是非,对于亲情上的矛盾与纠纷,那也是无能为力,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   2、其他子女的辩解能否得到法律的承认呢?   《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人91岁,年老体弱多病,靠低保生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所以是可以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   3、那赡养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有效?   老人将房屋赠与外孙,这是她的权利,即便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子女的利益,但是不影响子女对老人承担的赡养义务,因为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该义务。   也就是说,子女可以放弃继承房产的权利,但是对于义务,则不能放弃,因为义务是强制性的。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老人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老人要求三女儿承担两倍于他人的赡养义务,三女儿因为得到了房产,表示认同,法院也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大儿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正如上面所说,法律可以判定是非对错,但是对于受到伤害的感情,那就无能为力了! #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我和宪法40年#

打虎拍蝇法律行业从业者

江苏,南通。一老人将房产赠与外孙,并约定由女儿对其进行赡养,后老人又要求其他子女也对自己进行赡养,被拒后,将其他子女起诉到法院。  (案例来源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老人姓刘,今年91岁,与丈夫育有5个子女。丈夫未过世前,夫妻俩在2001年的时候与5个子女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约定每个子女每月支付夫妻俩100元生活费,直至夫妻俩去世为止。夫妻俩有一套房屋,暂不确定归属,由夫妻俩所有,等到二人都去世时再作处理。   就这样,大家都相安无事,2006年,老人丈夫去世,不过由于老人仍然健在,所以5个子女也没有提出分割继承父亲拥有的那一半房屋产权。   时间一晃到了201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价也在上涨,2001年时签订的那一份赡养协议约定的每家每月100元生活费已经不能满足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于是老人将5个子女召集到一起,商量重新签订一份赡养协议。   经过商量,大家达成一致意见,那就是房屋的所有权归老人所有,其他子女放弃父亲那一半的继承权,老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房子,如果将房子给了哪个子女,哪个子女就负责老人今后的一切赡养费用,其他子女则不用承担赡养义务。   后来,老人与三女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房子过户给三女儿的儿子,而三女儿则负责老人此后的一切赡养费用。协议签订后,房子办理了过户手续,不过老人仍然居住在房子里。   一晃又是10多年过去了,大家仍是处于这种相安无事的状态。到了今年,可能三女儿在赡养老人方面有些力不从心,于是老人要求其他子女也承担起赡养义务,但是被大家以有协议为由拒绝了。老人于是将5个子女全部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大儿子代表其他子女进行应诉。张强称,此前大家都签订了赡养协议,根据协议,老人将房子赠与给了三女儿的儿子,那理应由三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其他子女不应再承担赡养义务。   1、说实话,老人在这件事上的做法有欠考虑,假如她仍然采用其丈夫在世时的做法,不明确房屋的归属,等到最后再根据各个子女的表现进行分配,就不会闹到上法庭的地步。现在这种做法,就是在子女之间制造矛盾,法院只能判定法律上的是非,对于亲情上的矛盾与纠纷,那也是无能为力,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   2、其他子女的辩解能否得到法律的承认呢?   《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人91岁,年老体弱多病,靠低保生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所以是可以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   3、那赡养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有效?   老人将房屋赠与外孙,这是她的权利,即便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子女的利益,但是不影响子女对老人承担的赡养义务,因为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该义务。   也就是说,子女可以放弃继承房产的权利,但是对于义务,则不能放弃,因为义务是强制性的。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老人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老人要求三女儿承担两倍于他人的赡养义务,三女儿因为得到了房产,表示认同,法院也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大儿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正如上面所说,法律可以判定是非对错,但是对于受到伤害的感情,那就无能为力了! #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我和宪法40年#

#抚养费属法定义务不可被抵消#【离婚后一人一个孩子,可以互相抵消抚养费吗?】夫妻离婚后每人抚养一个孩子,男方对一个孩子的付出可以抵消女方对另一个孩子的抚养义务吗?

近日,@海安法院 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页链接

南通上元消控中心[灵光一闪][灵光一闪]实景比图片更大噢

@跟着周老师学建工升学历:南通上元消防培训,基地实景图 基地实际比图片更大噢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