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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形式发票(形式发票英文缩写)

2023-11-03 会计 本文链接

只需改变一下销售形式,就能让企业直接节省50%的税?老板们还不知道吗?

很多公司都是先购进货物,再加价卖出,这时增值税税率是13%。

但如果公司改变销售模式,将直接销售改为代购代销、以收取代销手续费的方式开具发票,也就是采用二票制,业务类型就会转化为现代服务业中的商务辅助服务,这时税率就是6%。

假设某公司设备进价5000万,售价6000万,直接销售增值税就需缴纳6000✖️13%➖5000✖️13%=130万。

而转为代购代销后,则需缴纳1000✖️6%=60万。

130万变60万,税收少了一半以上!

老板不是财务,但一定要懂财税。

下方《老板财税管控方案》中,有节税的案例,有合理节税的方法,并且附带企业财税管控方案!

包括账体系、税体系、钱体系、策体系、成本体系、风险管控体系、预算体系、财务战略体系等等!

如果你能学会其中一种,你会发现省100万比赚100万轻松。

老板财务管控方案

香港公司不能做哪些业务?

我们都知道香港公司没有进出口权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中外贸易,但是香港公司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进行,下面列了三个

1、香港公司不能申请增值税发票、香港公司使用的是形式发票。

2、香港公司不能开立人民币账户,个别银行开设的是离岸人民币账户。

3、香港公司不可以直接在大陆合法挂牌经营。如果想要在国内挂牌实地经营,谨慎选择注册。

 

#注册海外公司##离岸公司注册#

2022年1月20号泰国客户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发来询盘,2月12号互相加了微信,确认好技术参数和价格,14号发给客户proforma invoice(形式发票),15号客户发来付款水单(bank slip),并于当天收到了客户的款,(东南亚国家打款到中行美元户一般当天或者隔天就可以收到),2月20号安排发货,从上海港到曼谷港,海运拼箱,CIF贸易术语,电放海运提单。

希望我们的这台机器“发光发热”,更好的为泰国客户创造价值![比心]

奇怪,“全电发票”还有纸质版本的?

大家看一下文中的两张发票,都是纸质发票(右侧有联次),一张是专票,一张是普票,仔细观察一下这两张纸质发票,和咱们之前见到的纸质的发票有些不同,主要是密码区,全都标注了“全电发票号码”字样,莫非全电发票也有纸质发票?

什么是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是全面数字化的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不需申请领用。---从全电发票的定义可以看出,全电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

其实,上面给大家展示的两个纸质发票票样,只是在密码区标注了“全电发票号码”字样,但并不是全电发票的纸质版,而仅仅是和全电发票一样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去介质开具的发票而已。

我们现在常见的纸质的增值税发票和电子版(ofd或pdf版本)的增值税发票都是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开票需要金税盘(税控盘)来开具。

而全电发票和上面展示的纸质发票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去介质,不需要金税盘(税控盘)来开具。切记,上面展示的纸质发票并不是全电发票的纸质版!!!#全单发票#

这样严重违法的发票居然可以以电子发票的形式发出。

全电发票并没有完全放弃“以票控税”模式,只不过发票的形式由过去的纸质,逐渐变为了电子形式,发票性质和并没有改变,只是管控手段升级强化了。等未来某一天,不再需要税务发票时,才真正是不依赖“以票控税”,但中短期内还难以实现。

一、虚开发票的4种形式:

1、我为他人虚开

2、他人为我虚开

3、介绍他人虚开

4、自己给自己虚开

二、虚开发票的判刑标准:

1、专用发票(税额5万起邢、50万判十年、每增加1万增加一个月有期徒刑;最高无期)

2、普通发票(最高判7年有期徒刑)

三、为什么虚开发票判刑如此重?

1、增值税是国家最主要(最大)的收入来源

2、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

3、中央集权制下的必然行为

四、如何防止虚开发票?

1、和a做业务就和a签合同、钱打给a,让a给我开发票

2、业务真实,证据链条完整合法

昨天哥伦比亚客户火急火燎的让我发新的形式发票,说是今天或者明天就可以全款付,把我激动的[捂脸][捂脸][捂脸]

结果等了一晚上,一点音讯也没有,哎[捂脸]

这样开发票对吗?

这样开具发票是不正确的噢,小编遇到过几个错误开具发票的例子,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1、 销售退回的情况

A:您好,为什么您和您的供应商甲对同一批货物、同一金额互相开具了发票呢?是因为互相销售货物吗?

B:是的,对于目前购进这批货物我们并不是很满意,所以与供应商商量退回,所以将该批货物重新销售给他们。

A:这种方式是不正确的噢,该形式属于销售退回的情况,根据规定,在不符合作废的条件下应是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不能做销售回去的处理。

2、 销售返利的情况

A:您好,为什么您并未销售货物,收到一笔资金且开具了发票呢?

B:这笔资金是这样的,由于我们经常与供应商乙合作,今年供应商乙承诺给我们一笔返利,并已经收到,收到资金后便给他们开具了发票。

A:这种做法也不正确噢,同样也应该由销售方(供应商乙)开具相应红字发票。

三流不一致之挂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

    在建筑、运输等行业内普遍存在着以挂靠形式对外生产经营的情形,比如常见的施工队挂靠在某建筑公司名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承包工程、收受款项、开具发票,但实际提供劳务的是施工队,施工队需要向建筑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挂靠费。在这种情况下,发票流、资金流发生在建筑公司与发包方之间,而货物流(劳务)却在施工队与发包方之间。若严格依照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三流一致”的要求,那么这种形式也是违法的,进项票是不能抵扣的,但这是建筑行业的普遍现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明确规定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明确了该方式在民事裁判领域的合法性。故而从法秩序一致性角度讲,民法上合法的经营行为不可能被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这也是李律师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及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个层次的判断位阶问题。

2014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时明确了“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即若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行政法规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前置法,行政合法性范围的扩张必然导致刑事处罚范围的缩减,故而2014年的公告以及对公告的解读导致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明确了“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比如保护民营企业家典型案例之张某强案,除了从其没有骗税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层面得出无罪理由之外,还可以从该行为完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对2014年第39号公告解读的情形,不具有行政违法性,故而进入不了刑事违法性的射程的角度出发,得出其必然无罪的结论。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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