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固定资产)
#会计#收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的能否开专票
收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建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采取转账结算方式,避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和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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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总局2021年5号公告关于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免征增值税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所称的个人;二是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三是在租赁期内平分摊后的月均收入不超过15万的。同时需要注意这只是免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还是要正常征收的。
问:老师您好,老板有一辆轿车原价50万元,现48万元卖给公司,请问大约缴纳多少税?企业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复一:
增值税免征。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答复二: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卖价-成本)*20%=(48-50)*20%=0元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答复三:
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48万元*0.05%*50%=120元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答复四:
企业按照48万元购买的老板个人的汽车,虽然属于二手车,但是也可以在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提醒:
“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来源:中税答疑
财税每日一问!!
问:我公司是安徽省一家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2月把收购的稻子脱壳后,将稻壳销售给酒厂,请问我公司此业务是否可以免增值税 。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1年11月19日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收购的稻子,脱壳后的稻壳卖给酒厂,税率应当是多少?”解答如下,农业产品的下脚料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一般纳税人外购稻谷后销售稻壳,适用税率9%。
因此,你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把收购稻子脱壳后的稻壳销售给酒厂不可以免增值税,应按适用税率9%开具发票。
出口退税申报所需要2022年3月及2021年全年汇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汇率采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个月第一个工作日的中间价。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汇率录入规则:100外币对应汇率。
例如:10月美元汇率是6.4604,申报出口退税美元汇率录入:646.04
【#郑爽表示不复议不起诉#】#郑爽偷逃税案件共计处罚2.99亿元#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郑爽在税务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中国新闻网
【#郑爽表示不复议不起诉#】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郑爽在税务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下列销售行为中,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A 销售古旧图书
B 销售自来水
C 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
D 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问:
取得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能否抵扣?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退还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即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之后的应纳税额,与免征增值税不同,因此,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增值税优惠方式包括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当是指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项目。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增值税优惠方式的,是在该抵扣已抵扣后的基础上缴纳增值税,然后对已征收的增值税予以退回,与免征增值税完全不同。因此,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增值税项目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允许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问答#
【企业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的税会处理 】
◆ 增值税
(一)用于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然,企业外购礼品未抵扣进项的,不存在进项转出问题。
(二)无偿赠送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和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购进的礼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实务中企业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常用的是按第二种顺序确认销售价格,即视同销售价格=购进价格,进销相抵。
◆ 企业所得税
(一)视同销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用于交际应酬;……(五)用于对外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公司外购礼品用于招待,需要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将纳税调整的金额,填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
(二)税前限额扣除
1.计入业务宣传费
2.计入业务招待费
◆ 个人所得税
如果业务招待时将外购礼品无偿赠送给个人,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因此,将烟酒、U盘等礼品随机送给客户,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依50号文计算方法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赠送礼品扣缴个税汇总申报问题(无须采集受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的操作:
1. 发放单位财务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开通偶然所得汇总申报功能。
2. 扣缴单位进入扣缴客户端,在分类所得申报表中,选偶然所得,选随机赠送礼品,勾选"汇总"方式
3. 无须填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直接填入扣缴的收入总额即可。
4. 也可在办税大厅直接申报。
◆ 会计处理
(一)购入宣传品时:
借:库存商品—礼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赠送给客户,确认视同销售时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礼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三)代扣个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其他-代扣个税
贷: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