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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和裁定的区别(判决和裁定的区别简答)

实践中刑事申诉被受理的理由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都是申诉和再审的理由:

实践中刑事申诉被受理的理由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都是申诉和再审的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的;

2、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5、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您知道实践中刑事申诉被受理的理由有哪些?

早间普法:刑事审判与民事、行政审判相比,有其独特的地方,很多基本概念不能想当然相互机械套用,比如不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申请再审与申诉等。二审法律文书文种上,也有很大不同: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如果维持原判,用“裁定”,而非“判决”;二审发回重审,也是用“裁定”,二审改判无罪或罪轻,肯定是用“判决”。所以辩护人有时收到邮寄的刑事法律文书,看到快递回单上写的是“裁定书”,心里就纠结是维持原判了还是发回重审了呢?打开快递如同打开百万级彩票,如果一摸很薄,后者可能大,很厚,前者可能大。打开后如果是后者,必是意外惊喜。如果回单上写的是判决书,那肯定是改判无罪或罪轻了(前提二审不是检察院抗诉的),可直接欢呼。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要快速掌握新修改的民诉法内容,有三大方面值得关注。首先,来看下第一方面:即一些常用的法条序号的调整#民诉法#。

作为法律专业尤其从事民商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很多人电脑里往往会积累一些判决、裁定、起诉状、答辩状等的“模版”或“参考范例”,以直接套用,使用起来很方便。但近年来,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或出台(如民法典及系列司法解释),或修正(如民诉法,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修改估计也不远了),或修订(如公司法修订稿正公开征求意见)……我们收藏“模版”的速度已经跟不上法律修改的速度了。此次民诉法的虽只是“小修正”而非“大修订”,但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条文序号的变动,犹如多米诺骨牌一样会影响很多条文序号,之前模板中涉及到民诉法的常用条文的序号要及时更新。引用法条错误虽只是“低级错误”,但作为法律人士低级错误也不能犯甚至说更不能犯,否则更容易被人炒作。

关于民诉法修正后常用的几个法条的顺序调整,简单梳理10个例子,这10个都是司法实践尤其法院审判工作中常用的,很多民商事实务经验丰富的人可谓耳熟能详的。但正因为“惯性”的存在,也更容易混淆,因此更值得我们注意:

举证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由第64条调整为第67条; 公告送达——由第92条调整为第95条(公告期限也由60日修改为30日,后面详述); 诉前财产保全——由第101条调整为第104条; 缺席审判——由第144条调整为第147条; 二审裁判处理情形——由第170条调整为第177条; 二审调解——由第172条调整为第179条; 撤回上诉——由第173条调整为第180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由第200条调整为第207条; 案外人异议——由第227条调整为第234条; 执行和解——由第230条调整为第237条。

民法典实用速查手册:词条归类释义与典型案例

裁定?裁定属于处理诉讼程序玩意的法律文书,不开庭正常。。。判决才是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的,一审基本是开庭(现场还是网上);二审基本开庭,除非他们认为事实比较清楚就书面审理了。。//@我就是春天:现在一审都不开庭了。开庭传票送达后,突然告诉裁定出来了。

郭刚律师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代理行政案件的上诉,虽几乎每周都在询问进程,但法院却还是连庭都没开就判决了。好在自己中途就把书面代理词提交了,也算是把律师意见给表达了。在三大诉讼中,民事诉讼二审一直是要开庭的,就算是形式也要来上这么一回。但反是最能体现法治化和营商环境的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二审开庭才是破天荒了。

#法律小讲堂#

二审和再审有什么区别?

二审,通常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启动,是针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案件。有可能一些案件在经历过一审就顺利解决了,当事人再没有提起上诉的情况下,无须进行二审。

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申请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再审可能发生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或者是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认为原来判决有错误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再审,能否被法院受理则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情况认定。

二审和再审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一审判决是否已经生效,未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上诉启动二审,如果生效了则只能提起再审。

什么是申诉呢?

劳荣枝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劳荣枝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进行申诉。那么什么是申诉呢?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但是申诉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没有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会受理申诉。

劳荣枝案二审“确有错误”吗?我表示不相信。只能说明她不想死,想多拖延一些时日而已。估计她手里没有强有力的能翻案的证据,如果有早拿出来了。

劳荣枝申诉,说明她一点都不悔罪,太可恶了。对这恶魔最好的惩罚就是让她在恐惧中,一秒一秒地等待死亡!

【最高法:法院错误处置执行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可申请国家赔偿】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该《解释》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还列举了11种错误执行行为,具体包括:最高法:法院错误处置执行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可申请国家赔偿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行为,不仅危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还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虚假诉讼行为人将被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行为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学法知法用法,维权少走弯路

隋时学法

错误判决的纠正途径 遇到错误判决,很多人往往不知道如何处理,实际上,我国有完善的救济渠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知道,纠正错误判决的途径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外,实际上还有三条途径:一是本级法院院长发现;二是上级法院纠正;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纠正。 有错必究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的纠错途径都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方式,作为当事人,如果对法院的法律不服,认为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请求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法律的事情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其他途径可以辅助,但终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声明:本人利用业余时间在此学法、普法、说法、守法,只为法律的正确实施。不针对任何人和事,喜欢的欢迎关注点赞,不喜欢的可以选择无视,立马划走,也欢迎有理有据地探讨交流,切莫对号入座,断章取义,更反对网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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