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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广东国税发票查询平台)

12月1日起,上海市、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等税务局,试点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务机关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

12月1日起,上海市、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等税务局,试点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务机关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电子发票# #上海[超话]##广东[地点]# #内蒙古[超话]#

最高可得5万元!#福田区汽车消费抽大奖#活动实施细则来了!

本次活动共设置现金大奖95个,消费者最高可抽中5万元大奖。其中:一等奖5个,每个5万元;二等奖30个,每个2万元;三等奖60个,每个1万元。

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消费者实名登录“云闪付”APP,点击首页“政府消费券”,进入“深圳市汽车消费补贴活动”—“福田区汽车消费抽大奖”活动专区,提交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购车合同、购车发票、新购车辆行驶证(限广东省内车牌)等资料;以上资料通过平台拍照上传,须清晰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今天终于收到主管税务局完成全电发票试点审批完成推送的消息了,登录进去开具完成后截图给专管员,回复完成一个任务[微笑]。

整体操作还是蛮简单的,就按照指引一步步操作就可以了。

以后开具全电发票每次都需要实名刷脸出票,虚开发票的人心里是不是更紧张了[泣不成声]

以下是税务局推送消息提醒

……………………………………

四川省正在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行工作,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近期您将纳入推行范围。从主管税务机关为您核定全电发票票种之日起,您可在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模块开具全电蓝字、红字发票,在【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模块进行发票勾选、抵扣、查询。您结存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继续使用,使用完后,税务机关将不再为您配发。您结存的增值税纸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继续使用,使用完后可继续申领并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模块开具。 为更加高效便捷地使用全电发票,建议您告知受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抵扣、查询等用票操作。受票方为四川省、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的纳税人,请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勾选、抵扣、查询等用票操作;受票方为其他省份的纳税人,请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抵扣、查询等用票操作。 为方便您对全电发票的了解和使用,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网格化服务。

广州一建材公司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

#广州#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年第124号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广州宜某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广州宜某建材有限公司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

1.违法事实

广州宜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发票金额合计10272946.13元,税额合计102729.47元,价税合计10375675.60元,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领购及开具信息、进销比对信息、生产要素信息等资料;

(2)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流水。

2.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102729.47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虽然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为102729.47元,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广州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刑不诉〔2020〕13号)

1.3.简要案情:林某某作为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采购员,为减少公司经营成本,向公司领导请示后,从他人处购得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027299.62元,税额合计174640.9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且已完成24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2.3.简要案情:张某某在任职深圳市A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接受广州市B清油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涉案税款共计人民币386843.2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完成捐赠3万元抗击疫情医用物品的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天检刑不诉〔2019〕171号)

3.3.简要案情:王某甲为广州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为了抵扣公司税款,通过他人虚开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73848.29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但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不大,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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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头条#

【“广州泊车”上新!近680个停车场快速查询】4月1日,“广州泊车”小程序拓展增加了“路外停车”信息服务,其中路外停车模块是在城市道路之外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信息服务模块,该模块可以查询车场、预约车位、推荐附近停车位、提供行业资讯、留言。同时,“广州泊车”小程序也能实现开票了。在电子发票页面,可以选择已付款但未开具发票的订单进行开票。具体操作指南戳↓↓

惠州8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惠州#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其中,惠州市共计有8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70多万元至480多万元不等,例如:惠州市荣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04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96份,票面额累计487.5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上述开具的96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虽然,上述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对于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是广东省其他市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关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00号)

1.3.简要案情:关某某系A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接受他人提供的10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温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168号)

2.3.简要案情:温某某系A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通过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约16张,发票金额共:1445049.52元,发票税额共:43351.4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方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遂检刑不诉〔2021〕30号)

3.3.简要案情:方某某在网上联系他人,购买到佛山A捷运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十二张,价税合计1089968.68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将抵扣的企业所得税补缴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无前科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4.1.案例四: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4.3.简要案情:黄某某居间帮助广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王某某获得虚开的发票30张,价税合计292544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涉案企业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5.1.案例五:骆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从检刑不诉〔2021〕183号)

5.3.简要案情:骆某某为逃避税务部门对其所实际控制的广州市A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纳税监管,让他人为其虚开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3张,价税合计1203021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自动投案、认罪认罚、补缴完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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