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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止中断(会计终止经营)

借条或欠条“过期'了该咋办??? 一般来说,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但不影响法院受理,法院在受理后,如查明(不主动适用)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等情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查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

借条或欠条“过期'了该咋办???

一般来说,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但不影响法院受理,法院在受理后,如查明(不主动适用)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等情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查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因此关键是在诉讼之前,收集中止或中断方面的证据。如果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或提起诉讼仲裁等,这些都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常见的可以造成诉讼中断的催告方式有:公告、邮局特快专递、信函、挂号信、电报、主张债权的调查表和政府文件、作审计报表之用的询证函、主张抵销等。当然除了诉讼时效中断外,还可以分析一下是不是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这里就不再展开述说;总之借条或欠条”过期“了不用慌,只要多思考,还是有可能找到应对的办法的。

#法考[超话]#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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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実(むじつ)/无根无据,冤枉

2)当惑(とうわく)/为难,棘手,困惑

3)出直す(でなおす)/(事情)从头再来

4)ライブ(live)/现场演奏会,直播

5)もっともらしい/煞有其事

6)安直(あんちょく)/廉价,省钱,不认真

7)打ち切る(うちきる)/中止,中断

8)萎びる(しなびる)/枯萎,干瘪

9)即座に(そくざに)/当场,立即

  八、诉讼时效(共4条)

  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法: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对账,但未对主债务履行期限重新约定、也未重新约定保证期间,对账是否可以视为对主债务期限的重新调整?保证期间是否可以根据对账后的时间调整?

四川北大荒公司上诉称:

原审关于“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6年10月31日,即至2019年1月25日四川北大荒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之时,天马粮油公司、谷祥粮油公司、天正粮油公司的保证期间已超过,三保证人均应免除保证责任"的认定明显错误。

因福信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与四川北大荒公司进行对账,由此可确认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7年12月31日,故本案2019年1月25日起诉时,天马粮油公司、谷祥粮油公司、天正粮油公司的保证期间并没有超期。

 

最高法认为:

根据福信公司、天马粮油公司、谷祥粮油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四川北大荒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天正粮油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出具《担保函》,案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6年10月31日;天马粮油公司、谷祥粮油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还清为止;天正粮油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的规定,天正粮油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天马粮油公司、谷祥粮油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至2019年1月25日四川北大荒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天马粮油公司、谷祥粮油公司、天正粮油公司的保证期间均已超过。

四川北大荒公司虽主张福信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与其进行对账、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7年12月31日,但其提供的两份《对账单》系四川北大荒公司与福信公司对截至2017年7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福信公司欠付预付豆粕款的本金及利息的核对,并未对主债务履行期进行重新约定,亦未对三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进行调整。

四川北大荒公司关于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为2017年12月31日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四川北大荒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原审判决关于免除天马粮油公司、谷祥粮油公司、天正粮油公司保证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法条援引:

(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19

最高法民终1761号•2019-11-19

民法典担保制度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无论保证人是否提出保证期间届满抗辩,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否经过。

一、法定保证期间的含义及性质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超过该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分为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前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后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本文所阐述的是法定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因为:第一,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效力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第二,根据除斥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方面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二、法定保证期间的功能和意义

法定保证期间兼有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保证人的双重作用。设定保证期间的意义在于:第一,保证期间的实质是一项保证人利益的制度,这是立法上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利益的结果,是由保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保证合同的履行,是发挥保证制度社会功能的中心环节。若不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加以适当限制,则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的地位则极其不利。第二,其次,敦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债务及时顺利地得到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及立法者共同愿望,同时也可稳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第三,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制度的信用基的必然要求。保证人之所以同意或愿意提供保证,是基于相信主债务人有良好的信用和足够的清偿能力,即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是基于保证合同订立前的事实判断,因而这种信任不应是永久的、无限期。

三、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债权人的起诉是否超过保证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保证期间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范畴,是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否已过保证期间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关系到债权人请求权存在与否,为确保法院裁判的正确性。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以确定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限,而不能简单地以保证人未提出抗辩而免于审查。

司法实践中,时常遇到部分保证人因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对已过保证期间法律后果不了解,把精力花费在借款事实是否发生上,而忽视对保证期间的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主动向保证人释明保证期间的意义,征求其是否提出保证期间的抗辩。只要保证人未明确表示放弃保证期间的抗辩,法院就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做到既要保护债权人的料益,也要保护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利益,综合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利益,对债权人行使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防止出现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将债务人的风险转嫁给保证人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无论保证人是否提出保证期同的抗辩,人民法院都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

微头条发的频率不高,主要是身体健康第一,早上五点多起床,六点半开始练功又报名了论语学习,每天听课打卡,写感受,一上午有驰有张!

但是也有咨询者的法律问题需要解释,这次汇总一下,作为解答内容!

1,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已经过了,想咨询一下,可否通过信访将起诉期限中止或中断,以达到重新起诉的目的!

答,不可以,信访程序起不到中止或中断功能!

2,女儿已经结婚,娘家想买一套房送给女儿,但是,赠予女儿的房产会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将来有感情波动,会不会被分割?

答,在赠予房屋时一定要写个单独赠予女儿的文件,不要发生离婚时再补文件!若是没有提前写好的东西,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是仅赠予女儿的,则会被认为是赠与女儿女婿的,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离婚协议书写明共同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但是两年来,前夫一直拒绝配合过户,怎么办?

答,这个协议是有效的,可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配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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