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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哥反杀案,福州赵宇防卫案”带来的几点思考
一、正当防卫僵尸条款复活了吗。
尽管正当防卫的立法在79年刑法,97年刑法中早已确立,但实践中这一条款一直被搁置。我从2001年11月执业至今,只有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我针对笔录中“挥舞”这个词汇,来论证行为人正当防卫的目的,挥舞这个词,形象地说明行为人是为了抵挡外来侵害,不具备伤害对方的目的。这个案件,公安机关撤销对我的当事人的治安处罚,我当事人撤回行政起诉。但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定论。
此后至少五六个故意伤害案提出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但无不例外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这两个典型案件最终被认定正当防卫了。但是,正当刑事律师欢呼雀跃纷纷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点赞时,不知道是否忽视了这两个案件被认定正当防卫背后,媒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假如网络没有如此发达,假如这两个案件的过程被屏蔽,最终会是正当防卫吗?三十几万律师,针对类似情节提出正当防卫却不被采纳的,跟这两年两起正当防卫案相比,作为刑事律师,我们还会欢呼雀跃吗?公检法部门,会因为这两起案件而改变有罪推定的思维吗?2017年漳浦那个追小偷致小偷摔死案件,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没有媒体的跟踪报道,能取得那样的结果吗?
二、是否推动让取保成为常态,让羁押成为特例?
从2017年开始,我这了不下于四篇关于减少羁押的文章,去年刑诉法修改,我还专门针对第67条和81条写了修改意见,并且按照要求提交了。最终看到刑诉法第81条规定,确定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为逮捕必要性条件,并列举了五种社会危险性的表现形式。但是,对于第67条取保候审的条件,还是用了可以 这个词汇,赋予侦查机关充分的主观权利。他们往往对第67条第二项规定不予理睬。
我没有做过大数据调查,仅从我自己代理过的案件进行分析。没有被批准逮捕最终被公安撤案,或者检察院不起诉的无罪案件超过20件,被逮捕后法院最终判决无罪的案件有3件。仅仅从2017年至今,我有14个案件提出无罪辩护,有9起到了法院,只有一起被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有3起,实报实销1起,缓刑3起,还有1起未判决。没有起诉到法院的,公安撤案2起,检察院不起诉的有3起。无论是免刑缓刑,还是撤案不起诉,绝大多数是因为没有羁押。有羁押的,基本上就是实报实销。无罪判决,即便十八年的执业生涯,也不过区区三起。希望这两起案件,能够推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严格把守刑诉法第67条和第81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这一是否应当予以羁押的条件!
三、如何区分合法报道和炒作。
无论是2017年的追小偷致小偷死亡案,还是去年的龙哥反杀案,跨省追捕案,还是今年的赵宇正当防卫案,假如没有媒体报道曝光,案件的走向会是现在的模样吗?
按照不能炒作案件的规定,类似这样的报道算是炒作吗?炒作还是合法报道,标准是什么?谁来充当这个裁判?
福州赵宇正当防卫案,希望能够推动公检法机关改变有罪推定的思维,充分领会刑诉法第67条和第81条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规定。同时,是否也将刑诉法第67条规定的可以,修改为应当,进一步规范社会危险性的标昆山
确定啦!
3月16日-19日
第三届中国财税代理服务行业博览会
将在成都天府·国际会议中心启幕
这已经是账多多连续第二次参展
今年账多多的展位号B15,届时欢迎各位对经营账感兴趣,想要了解或者开展经营账业务的各位莅临展位进行交流洽谈。
有很多非律师圈内的朋友,普遍对律师工作存在误解,大部分会觉得律师工作就是简单的脑力劳动:转转脑、敲敲字、动动嘴,就能轻松收律师费了。
我觉得这真的是误解大了,作为一名青年律师,我以律师身份工作已近三年,在这三年中,我是深深体会到了律师工作的困难和辛苦,且不谈前期大部分独立青年律师的案源压力、办案成本和职业风险问题,单看办理法律相关业务中面临的专业性挑战,就足以说明律师工作并不简单:
首先,律师需要经常进行高强度的脑力劳动,就拿诉讼或咨询案件来说,在收到委托人的案件咨询或诉讼等材料后,首先需要梳理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案例全面分析争议解决的各种方案和风险,并多方权衡后确定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案或策略,需要提供策略报告、诉讼或应诉计划、诉讼风险分析报告并准备起诉状或答辩状、证据目录、代理词及庭审要点等文书,这些都需要进行严谨且高强度高频次的头脑风暴后才能完成;
除此以外律师工作还面临大量的体力劳动,比如办诉讼案子需要跑现场取证、需要跑法院立案、开庭、沟通案件、选鉴定机构等,办非诉案件需要跑目标公司驻场,到处开会,更磨人的是大多数律师还经常需要负重(扛着电脑、大量案件资料)长途跋涉,奔赴全国各地去开庭、开会,所以,许多律师的行李箱大多时候不是用来装衣物的,而是用来装案件材料的,如果下次在法院遇到扛着行李箱,不用怀疑,这人大概率是律师,行李箱里大概率装的是材料。
因为律师工作的辛苦、高压,所以这个行业的淘汰率比较高,许多法律人进入这个行业不到一个月或半年或一年就转行了,如果对律师行业没有热爱和憧憬,也很难留在这个行业中。
为虚拟币合约交易平台引流,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案情: 2019年8月至12月,江某等人代理星币全球,其从下级代理挣到的钱中抽取手续费,刘某负责相关的财务工作。江某等发展下级代理业务员在微信和QQ群里拉拢一些客户,将客户拉到的星币全球做虚拟币。平台只接受泰达币投注,涨跌都是完全同步火币网站的大盘的涨跌,玩家买对了涨跌,就会赚钱,具体赚的钱数根据涨跌的幅度,涨跌的幅度越大,赚的钱越多。下级代理可通过后台自行设定10%-30%的利润,以佣金的形式返还给客户,以便拉拢更多的客户在平台内投注。客户投注的时候平台默认的是50倍杠杆。客户每次购买都要扣除千分之二的手续费,和平台对手续费进行分成。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江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为星币全球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使用QQ、微信等拉拢参赌人员在星币全球赌博,并与赌博网站按比例分成,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团队代理VVEX、360EEX赌博网站证据不足,不予确认。江某作为团队总经理,马某作为副总经理,杨某为业务总监兼四组组长,各组组长及各业务员根据拉拢参赌人员数量、赌资和获利金额等判决构成开设赌场罪,处有限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到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除了可能被认定为赌博平台外,很多中小交易所可能成立开始就是诈骗平台或为了转移非法资金,或者前期正常运营,后期运营不下去就跑路,而为这些平台提供服务的引流方、宣传方、OTC商家均有刑事风险。参加虚拟币交易的相关工作,大家需谨慎,避免给自身带来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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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日到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