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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面包店的会计职责(面包店店员工作内容)

2023-10-22 会计 本文链接

#10岁女孩食用面包店售卖面包身亡# 广东湛江徐闻县10岁的小学生吕思思,因为食用包含杀鼠药的面包不幸身亡,真是让人惋惜。看了相关的报道,这肯定是面包制作者的责任,是他们没有尽好安全管理的职责,致使面包中含有致使药物,是一种过失投毒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也应该赔偿女孩家属相应的经济损失。

现在最大的矛盾焦点在于家长要追究面包店故意投毒,以及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如果说是故意投毒,从案件情况来看好像不是。因为所投杀鼠药的量不大,其他食用的人主要是拉肚子,而且符合老鼠把药带入面粉的特征。家长指出学校和老师的责任主要是没有打120,而是先通知了家长。这个事情很难说,如果老师先打了120没等家长到来就拉医院了,最后孩子死亡后家长还会追究学校没第一时间让他们赶来的责任。其实,现在这个时候,孩子已经走了,无可挽回了,家长的更多目的可能还是经济赔偿多少的问题。

河南郑州,一个小伙子举报了曾经工作过的面包房,称其违规使用色素食品添加剂、售卖过期面包。不料,店长却哭诉:我们做销售的,不应该为老板考虑吗,我是卖面包的,这就是我的职责。

那么小伙子是怎么知道这家店有违规行为的呢?店长又为何会说出如此大言不惭的话呢?

据了解,这位小伙子是被该面包店开除的员工。小伙子表示,他是后台加工人员,面包店每天都有很多卖不掉的面包,就会拿到后面让他加工。

也就是说,当天卖不掉的面包,要进行二次加工,第二天接着卖。小伙子表示,店长教他二次加工要加色素,在面包上加上一些动物的可爱造型,这样看起来既鲜艳又可爱。

如果色素添加剂是安全的,第二天的面包也不会有什么影响。然而,小伙子说,用这种添加剂是需要报备的,可是面包店并没有报备,有的色素还是过期的。更严重的是,店里都会让他把标签撕掉重新贴一个。

这很明显是违规操作,欺骗消费者!食品监管局来检查,一查一个准。然而,面对记者的询问,店长却直接当场哭诉起来,眼泪直流。“你们知道我们每天扔掉多少面包吗,我是卖面包的,卖面包就是我的职责啊!”

这话说的,还真是“有理有据”,做销售也不能只为老板考虑啊,尤其是卖食品的,遵守食品安全规范是最基础的,不应该拿任何理由为违规操作找借口!

当记者找到面包店的老板,老板却表示,员工的违规操作不应该由老板来背黑锅。不得不说,老板和店长的说法,还真有异曲同工之妙。另外,老板说明了开除小伙子是因为他操作不规范,而小伙子表示是自己投诉之后被开除的。

最终,食药局对谷岸面包店进行了检查并且要求整改,当地派出所对于该老板也会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询问。

@果悠悠小屋

总而言之,这位小伙子的行为,确实是值得点赞,这才是有良知,三观正的好小伙。而如今某些企业对于员工传递的思想,确实堪忧啊,你觉得呢?

#郑州头条# #在头条看世界#

广东湛江,10岁小女孩早上起床没在家吃早餐,上学路上在学校门口一家小卖部买了个面包,万万没有想到,吃完之后竟然杀鼠药中毒,住院20多天后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发生在去年9月份,小女孩家长至今不能释怀。据小女孩父亲透露,目前,公安机关已经按照“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为案由立案调查,刑拘了8名犯罪嫌疑人。

据办案人员向其透露,之所以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立案是因为,调查中发现,小卖部销售的面包是从一家鲜面包店批发的。而鲜面包店的食品加工人员,为了灭鼠在店内放置了杀鼠药,怀疑是老鼠将老鼠药带入了面粉中,面包制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面粉制作面包,并进行销售。购买这一批次面包的部分人员也出现了拉肚子的情况。

对此,小女孩父亲持怀疑态度,他表示面包店生产制作过程并无全程监控,不能排除有人故意为之!

小女孩的父亲同时表示,造成这样的悲剧,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因是,事发当天,小女孩在学校内情况已经非常危急,躺在地上痛苦挣扎,口头白沫,学校老师竟然只是通知自己,并未拨打120。

【安律说法】

1、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孩子好端端地,说没就没了,怕是换成谁都难以接受!

2、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小女孩父亲的质疑?

首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区别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故意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故意犯罪,属于过失犯罪。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刑诉法》第200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具体到本案,在没有监控和其他证据证明系人为投放鼠药的情况下,且一般人都知道不能在饭店随意使用鼠药的情况下,不以意外,而以过失犯罪追究涉事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3、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虽然小女孩并非食用学校内食物而中毒,但是小女孩在学校内食用了校外食物,在学校内出现了中毒现象,学校也负有相应的救助义务。不仅要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还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而如果确实如小女孩父亲所说,孩子已经处于十分危急的情况下,学校只是给其打了电话,并未拨打120也未采取任何紧急救援措施,学校显然应当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此时学校的责任,系补充责任。所谓的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

换句话说,只有小卖部、鲜面包店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学校才会有责任。

4、最后,这样的事情太让人痛心,希望部门查明真相,严惩凶手!还孩子、家长一个公道!也希望学校正视不足,积极整改,不要推卸责任,辜负家长的信任和期望!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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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岁女孩食用面包店售卖面包身亡#头条热榜

#我与宪法40年#

广东湛江,10岁小女孩思思在上学途中,因未吃早餐,便到学校附近的小卖部买了一个面包和一瓶牛奶。万万没想到,思思食用后便出现抽筋、昏厥等症状,后思思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死亡原因系面包中含有老鼠药所致。

思思的父亲称,去年9月20日早上7:00左右,他送思思去学校,并在学校附近的一家小卖部买了面包、牛奶;当天早上9:37左右,老师通知他思思肚子疼痛,当他赶到时,思思已经口吐白沫,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并未打急救中心的电话。

由于情况紧急,他接连打了两个120救助电话,后医院救护车赶到学校接走思思。当晚,思思病情加重。9月21日,疾控中心电话告知医院面包和呕吐物检出氟乙酰胺类杀鼠药,9月23日,疾控中心出具检测报告。10月11日,思思经抢救无效死亡。

思思的父亲认为,事发后,学校并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指挥中心的电话,拖延了救治时间,存在失职;也对警方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提出质疑,认为也有可能是他人故意而为之。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以案普法 】

1、一条鲜活的生命,却因为一包面包,从此与家人天人永隔,这种猝不及防的悲恸,不仅震惊了思思的家人,也震惊了全国人民,任谁都无法想到面包中还能出现老鼠药,那么,为什么面包中会有老鼠药呢,而这批含有老鼠药的面包又是如何流入市场的呢?希望相关部门介入后,尽快查明真相。

2、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分析此案呢?

首先,罪魁祸首毫无疑问是面包的生产商、经销商。

警方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的理由是,根据面粉厂工作人员的口供以及现有事实,能够确定思思死亡的客观原因是面包中含有老鼠药,主观原因是由于厂内频繁出现老鼠,为了灭鼠才放置老鼠药,不料,老鼠却在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老鼠药带到面粉上,进而制作成面包对外出售。

现在,思思的父亲质疑有人故意而为之,但是,“故意”与“过失”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针对思思父亲提出的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而言,要构成本罪除了客观事实外,还需要有主观故意。

而案发现场,并未有其他证据直指存在“故意投毒”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在现有情况下,警方只能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当事人的刑罚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然,如果一旦出现其他足以推翻现有案由的证据出现,将会在新证据的基础上,再行定论。

其次,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或者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这起案件中,校方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还有待进一步侦查,但如果思思的父亲所言属实的话,那么,学校也应当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学生在学校出现肚子疼的情况下,当值老师发现异常后,除了通知学生家属外,还应当根据当下情况迅速做出救治反应,比如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然而,当思思父亲赶到时,思思已经口吐白沫,这时已经情况非常紧急,但学校却在这个过程中,从未打过救助电话,或做出救助措施,存在过失。

但是,学校承担的责任仅是民事补充赔偿责任,即在面包厂家和经销商赔偿过后,赔付思思的家属一定的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责任。

3、最后,有毒的面包流入市场,这是一起值得反思的案件,希望相关部门加大源头管控,莫再出现第二个“思思”。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10岁女孩食用面包店售卖面包身亡# 头条热榜#我与宪法40年# #2022城事#

广东湛江,10岁女孩没吃早饭,在校外买了个面包,吃了没多久,就开始肚子疼,口吐白沫,躺在地上。20多天后,小女孩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系杀鼠药中毒。

小女孩思思买面包的那家店,就在学校旁边,是个小卖店,她在里面选了一个面包,一瓶牛奶,一共9元钱。到了学校,吃了面包,思思突然觉得肚子疼,老师让她去厕所呕吐,又让她到桌子上休息。之后,老师给思思爸爸发消息,让他去接思思。

爸爸说,他赶到时,思思已经躺在地上,情况危急,桌子上还放着没吃完的面包。当时学校人没及时打120,他打了两次120,医护人员才赶到抢救思思。

思思到医院后,吃剩的面包和牛奶被送去鉴定,发现面包中有杀鼠药。而面包是小卖店从另一家面包房批发来的。

思思去世后,她爸爸质疑学校没有及时将她送医,还质疑警方的调查情况。

警方曾答复,说事发次日就受理案件,2天后立案侦查,并刑拘了面包房老板温某等8人。

据说,面包房有鼠患,员工买了杀鼠药,放在店里杀老鼠,结果老鼠把老鼠药带到面里,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面粉做面包,批发了一些给小卖店。当天买这些面包的人,也有一些出现拉肚子情况。

但思思爸爸认为,不排除有人故意在面包里放老鼠药。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家子说法 】

谁能想到,放在店里正常售卖的面包,里面竟然有老鼠药。所以,这个事件真是让一般人防不胜防,也十分让人心痛和心惊,心痛自然是因为小女孩的去世,心惊则是因为这种事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一个人身上。所以,在查清楚事实以后,必须对相关人员予以严惩!

一、相关人员究竟涉嫌何罪?

现在根据警方的答复,相关人员涉嫌的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也就是说,这个案件里,面包里出现杀鼠药,是一种过失,不是有人故意投放的。

而思思爸爸则认为,可能是有人故意投放的杀鼠药,那涉嫌的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了。

这两个犯罪,虽然只有两个字的不同,但性质完全不一样,处罚也相差很大。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实施,就会构成犯罪,就算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更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也就是虽然投放了危险物质,也危害到公共安全,但并非故意所为。这种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连犯罪也不是。构成这个犯罪,只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更是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这个杀鼠药是不是有人故意投放的,确实很重要。

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只是思思爸爸认为有可能有人故意投放,从疑罪从无角度出发,根本不可能认定相关人员属于故意所为。

不过,就算不是有人故意投的,但在面包制作房间内投放杀鼠药,也是不应该的,相关人员被认为存在过失,也是正常的。只是,买了一批面包的人那么多,为什么只有思思吃了后果这么严重,其他人都没事呢?

二、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这个事件里,思思爸爸也质疑学校没有采取紧急措施,存在问题。

从事件经过来看,面包是思思在校外买的,死亡也是因为面包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思思的父母可以要求卖面包的小卖店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生产面包的面包房承担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一定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这是因为,思思去世时才10岁,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负有更严格的教育和管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现在思思虽然是因为面包房侵权造成的损害,但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将仍然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需要按照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程度,在面包房或者小卖店不能赔偿的范围内,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至于这个管理职责有没有尽到,就要看学校当时有没有及时发现异常,有没有采取合理必要的紧急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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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10岁女孩食用面包店售卖面包身亡#

#法律热点解读# #湛江头条#

头条热榜

#10岁女孩食用面包店售卖面包身亡#又见悲剧!在头条热榜看到,广东湛江,10岁的小女生思思在学校旁一面包店选了一个面包和一瓶牛奶。上午9点多,思思吃了几口面包后,出现呕吐、抽搐、口吐白沫症状。家长接到老师消息到学校后拨打120将思思送医院急救。经检测,面包和呕吐物中检出氟乙酰胺类杀鼠药,思思最终未能抢救过来。

【@文金发律师 视角】

1.真是细思极恐!在大街上的牛奶店买的面包,居然含有杀鼠药,这是多么令人感到可怕的事啊,甚至可以说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是潜在的被害人,因为谁都有可能去买面包食用的。

2.法律上对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怎么规定的?

公开信息显示,公安机关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侦查,该罪属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属于过失犯罪。

在法律上过失犯罪,由于行为人主观恶意相对小,因此,在量刑上一般都不是很重,根据我国刑法,构成该罪的,法定刑一般为三到七年,情节轻微的在三年以下。

也就是说,如果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人最重可能面临7年牢狱之苦。

3.有没有可能改变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还只是侦查阶段,接下来还有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对案件定性和量刑层层把关,不排除经过进一步侦查和审查,会根据新的证据和事实变更罪名。

思思父亲对本案定性为过失犯罪有异议,也有网友质疑认为如果是老鼠爬过面粉造成毒鼠药污染,分摊到面粉中的剂量不至于致命,因此认为本案不排除人为投放毒药的可能。

如果真是人为故意投毒,不论动机如何,将构成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个罪名一旦成立,最高可以判死刑。

当然,刑事诉讼涉及到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对证据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确然恺证明标准方可定罪,从现在的信息来看,目前的证据应该还不足以支持故意犯罪罪名的认定。

4.民事上,面包生产者、销售者应该对小思思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至于学校,则需要看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过错以及与死亡后果的关联程度,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大于天,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论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人为在食品中投毒,不论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更是不能容忍的。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我与宪法40年# #法律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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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10岁的女生思思因为食用了校外面包店面包,不幸中毒身亡!目前警方已经抓捕有关涉案人员。

去年9月20日,家住徐闻县,就读徐城镇第二小学5年级的女生思思,早上起床没吃早饭,爸爸便送她去上学。在学校附近的“燕塘牛奶”的面包店,思思购买了一个面包和一瓶牛奶,一共花费9元。

之后思思将食物放进书包带进学校,课间进行食用。可在9点半左右,突然肚子疼。老师联系思思父亲,告知希望家长接孩子看看。等到思思爸爸赶到,思思痛苦的躺在地上口吐白沫。而还有一部分面包没吃完放在桌上。

思思爸爸连续拨打两个急救电话,救护车才赶到抢救。医生判断是食物中毒,四四爸爸联系老师将未吃完的面包牛奶送到医院检测。但经过二十来天的抢救,思思还是不幸去世。

经过鉴定,思思食用的面包中含有杀鼠药的成分,系氟乙酰胺类杀鼠药中毒死亡。而面包店的面包是从另一家名为徐闻县第一鲜面包房批发。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是徐闻县第一鲜面包房工作人员发现店内有鼠患,购买了杀鼠药放在店内。

过程中老鼠将鼠药带入面粉中,面包制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面粉制作面包,最终导致了中毒情况。同时调查发现,购买同一批次面包的部分人员也出现拉肚子的情况。

目前警方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立案,将涉案的面包房负责人温某等8人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对此,思思爸爸提出几点质疑:一是学校在发现思思出现危险时,没有及时救治,负有责任;二是认为可能有人故意投放鼠药。

@法律有道

1、花季女孩就因为一个面包而殒命,真是让人心痛。但这绝不是意外、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思思因食用面包导致中毒身亡,而老鼠药为什么会混进面包原料中?他们对此必然负有责任。而这种责任无外乎两种可能:一种是故意加入老鼠药,另一种是疏忽导致混入老鼠药。

(1)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故意在面包原料中加入老鼠药,因为其售卖的面包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所以危害的就是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涉嫌的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2)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作为面包房的管理人负责人应该预见在厨房中放置老鼠药,可能造成老鼠药混入原材料以及后续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结果,但是因为其过于自信,认为不会有事,导致了中毒的结果。这属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犯罪。

(3)本案中警方初步意见是过失,而思思爸爸质疑可能存在故意,到底是过失还是故意,需要根据调查情况而定。比如面包制作的师傅有没有投放的动机,如跟老板有仇怨等情形。比如面包店放置老鼠药确实为了杀老鼠等证明。

正常而言,在没有特别情况下,没有人会故意投毒;另外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人故意的情形下,也应该遵从“疑罪从无”的原则,以过失定性更为准确。

(4)在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情形下,有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过失犯”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过失导致的刑事责任,销售面包的面包店及生产者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起案件除了是一起过失刑事案件,同时也是一起“产品侵权”民事案件。是生产、销售的食品导致的侵害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所以,作为思思的家属,可以要求售卖面包的面包店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而面包销售的店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因为是生产者的责任造成,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4、学校在事件中有无责任?

虽然思思是因为食用校外食物中毒,但是毕竟是在校内发生危险。作为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人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在发现思思出现危险时,应该及时救助,如果没有履行及时的救助义务,那么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学校履行了及时的救助义务,当然也就不存在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及时发现,及时通知家长,但没有第一时间送医抢救,应该说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民法典》一千二百条 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食品安全大于天,小小的一个疏忽,就是一条人命。希望所有的商家都能高度重视,不要再出现这样不该出现的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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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孩食用面包店售卖面包身亡# 头条热榜

“老鼠将老鼠药带进了面粉中?!”广东湛江,10岁女孩食用校外面包店售卖的面包后中毒死亡。该案警方还在调查之中,但初步结论让死者家属生疑。

事情发生在2022年9月,10岁女孩吕思思在父亲送往学校的途中,在校外小店购买了一个面包和一盒牛奶。哪知思思到校后喝了牛奶,面包还没吃完,就发生肚子疼等症状。学校老师先是让思思去厕所呕吐,后让思思趴在桌上休息,后来见越来越严重,就联系思思的父亲来学校接她。

思思的父亲赶到学校,思思已经倒在地上抽搐、口吐白沫。思思父亲两次拨打120,才将思思送到医院抢救。

到医院后,医生初步判断是食物中毒,思思父亲便联系老师将还没吃完的面包、牛奶盒送往医院,后徐闻县疾控中心派人将上述物品收走。

当晚思思因病情严重转到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医,但医生称需要中毒报告才能对症下药。

徐闻县疾控中心在9月21日接到湛江市疾控中心电话,被告知县疾控中心送检的面包、牛奶盒、呕吐物、血清样品,面包和呕吐物检出氟乙酰胺类杀鼠药。

徐闻县疾控中心当即给主治医师打去了电话,由于疾控中心内部流程的原因,当天未能出具中毒报告。

最终,在住院20多天后,吕思思还是因救治无效死亡。

真是防不胜防啊,吕先生做梦也想不到,竟因为一个面包让女儿失去了鲜活的生命。

目前,公安机关是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调查此案。原因是面包的生产商发现厂房有鼠害,便买了鼠药毒杀老鼠。想不到老鼠将鼠药带到了面粉里,而生产工人不知道这一情况,使用这些面粉生产面包,因此发生了这次中毒事件。

但吕先生对此持怀疑态度。他认为生产商没有视频监控资料,证明整个生产操作过程中没有人为投毒的情况。不排除有人故意投毒的可能。

那么,我们究竟应当怎样评价此次事件呢?我们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刑事责任方面

首先,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有人故意投毒。但有证据证明该生产商购买了鼠药,并进行了投放,老鼠将鼠药带进面粉里有一定的可能性,因此按照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进行立案调查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所谓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本案中,生产商应当预见自己购买鼠药并投放的行为,可能因为老鼠的爬行将鼠药带进面粉中,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按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如果在调查中发现有人故意投毒的,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这仅仅是假设,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吕先生的质疑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2.民事责任方面

首先,面包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3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吕先生既可以向面包的生产商,也可以向面包的销售商,还可以向二者共同主张赔偿。

其次,学校应当承担补充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思思才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至于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责任,则需要由学校自己举证证明。

本案尚有一些疑点,需要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通报。但从学生家长的角度讲,亲自为孩子烹调早餐,是否更能减少此类事件发生呢?欢迎评论区留言。#头条创作挑战赛# #律师来帮忙# #湛江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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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孩食用面包店售卖面包身亡#

在广东湛江,一名10岁的女孩不吃早餐,在学校门口买了一条面包。过了一会儿,她开始胃痛,口吐白沫,躺在地上。20多天后,女孩获救后死亡,经鉴定为被杀鼠剂毒死。

小女孩买面包的商店就在学校旁边。这是一家小吃店。她花9元买了一条面包和一瓶牛奶。当她到学校吃面包时,茜茜突然觉得肚子疼。老师让她去厕所吐,然后让她躺在桌子上休息。然后,老师给茜茜的父亲发了一条信息,让他去接他。

爸爸说他到的时候,塞西尔躺在地上,情况危急,桌上还有没吃完的面包。当时,学校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拨打120。在医护人员赶到抢救他。

当到达医院时,她把剩下的面包和牛奶送去检测,发现面包中含有杀鼠剂。这种面包是从另一家面包店批发来的。

茜茜死后,她的父亲质疑学校没有及时送她去医院,也质疑警方的调查。

警方回应称,第二天受理此案,两天后展开调查。包括面包店老板文某在内的8人被拘留。

据说那家面包店有鼠病。工人们买了老鼠药放在商店里杀老鼠。结果,老鼠吃了面粉上的老鼠药。员工用面粉做面包,然后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批发给小吃店。那天买了面包的一些人也得了腹泻。

然而,小女孩的父亲并不排除有人故意在面包里放了老鼠药。

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谁能想到这家店通常卖的面包里含有老鼠药呢?所以,这真的超出了一般人的防卫能力,让人揪心、心痛。心碎自然是由小女孩的死亡引起的。令人心碎,因为这可能发生在我们任何人身上。因此,查清事实后,必须严惩相关人员!

1. 一个小女孩生因为一袋面包和家人永远分离了。突如其来的悲痛不仅震惊了塞西的家人,也震惊了整个国家。没有人会想到面包里含有老鼠药。我们希望有关部门介入,尽快查明真相。

2. 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个案例?

首先,面包生产商和经销商无疑是罪魁祸首。

警方以疏于发放危险物品为由提起诉讼。原因是,根据面粉厂工作人员的证言和现有事实,他们可以确定女孩死亡的客观原因是面包中存在老鼠药,而主观原因是工厂内老鼠频繁发生,为了破坏面包而放置老鼠药。然而,工作人员不知道的是,老鼠药被放在了面粉上。做面包去卖。

现在,塞西的父亲怀疑有人故意这么做,但“意图”和“疏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除了客观事实外,父亲提出的故意放危险物质罪也需要主观故意才能构成犯罪。

在犯罪现场,没有其他证据直接指向“故意投毒”的存在。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予以处罚。

因此,在目前情况下,警方只能以“过失释放危险物质”立案。有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然,如果发现新的证据与现有的案件相矛盾,将根据新的证据作出判决。

第二,学校负责吗?

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寻求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负有责任还有待观察,但如果塞西父亲说的是真的,学校也应该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当学生在学校出现胃痛时,值班老师不仅要通知学生家属,还要根据当前情况做出快速反应,如拨打120急救中心。然而,当塞西的父亲到达时,塞西口吐白沫。情况非常紧急,但学校正在这样做。不拨打救援电话,不制定救援措施,是疏忽。

但学校只承担民事补充赔偿责任,即在面包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赔偿后,学校将对茜茜的家庭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赔偿责任。

3.最后,有毒面包进入了市场。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案例。

你觉得这个怎么样?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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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小学生被买来的面包毒死,真相让人无比愤怒。

去年9月,10岁的吕思思起床后,父亲吕某将她送去上学。

因没吃早餐,在学校附近的面包店花9元买了一个面包和一瓶牛奶。结果上课后不久,思思开始肚子疼,思思心想忍忍就好了,但是后来疼痛愈演愈烈。

上午9点37分,老师打电话告诉思思父亲吕某,吕某赶到学校后,发现桌子上还放着没吃完的面包。

思思脸色苍白,口吐白沫,全身有抽搐的现象。然而当时学校的老师没有打120,于是吕某打了两次120,医护人员赶到抢救思思。

经过医生的诊断,思思是食物中毒。毒药是氟乙酰胺类杀鼠药。然而不幸的是,思思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相关部门了解,事情的起因是面包房的工人员,发现店内有老鼠,买了毒鼠强毒杀老鼠,结果老鼠中毒后将毒鼠药带入面粉中。

然而面包制作人员第二天使用面粉制作面包,没有进行仔细的检查。做好的面包恰好被思思买到的面包店批发过来。

现在,公安机关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具体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江南笑红尘 认为:

1、如果是老鼠带进面粉,首先含量不高,毕竟老鼠四个爪子能带进去多少?且经过面粉搅拌,药量再次得到稀释,且同一批次的面包含有鼠药的量应该差不多,

那其他面包为什么没有造成特别大的危害,而单单只有小女孩的面包造成了死亡?这是值得思考的地方。其次,如果是死老鼠带进去的,为啥没发现老鼠尸体?

2、思思的学校有没有责任?思思的父母能否向学校索赔?

一般情况学生肚子疼、不舒服,老师都会带学生去校医或者医院去看一下,不会一直等家长。 然而学校的老师都怎么想的呢?

没有校医不能打车去医院吗?打电话通知家长,家长能够几分钟赶到学校吗?

《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有的人说学校没责任,这肯定是不可能的。

再说: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在本案中,思思出现肚子疼后,学校没有拨打120求救,而是通知思思父亲吕某到学校接人,没有第一时间送医,导致思思错过了黄金施救时间。学校的行为存在过失,应该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什么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涉案人员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款的的前款表明如果该罪是故意犯罪,应该是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凶手就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根据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涉案人员主观上不是故意的,主观上存在过失。所以可能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后续怎么定罪,需要相关部门查找涉案人员是不是故意犯罪的证据。

4、思思的离世让人心痛,但是我们不得不反思和警惕,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生产食品的厂商不注意食品的安全,那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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