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票(天津开发票)
(一)什么是天津开发票
天津开发票是指在中国海河口城市天津的特定的发票,普遍存在于当地的商业经营者手中。天津开发票可以表明商业经营者在当地实际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纳入当地的经济组织的体系,以支撑全国的社会整体的鹭港稳定。此外,发票也成为经过官方监管的票据及记账凭证,以证明商业经营者所缴纳到有关部门的税款。
(二)天津开发票形式
天津开发票主要分为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形式。增值税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普通发票、增值税收据以及消费税专用发票等。
(三)天津开发票的相关要求
1. 发票的抬头必须是购买者的名称,开票人的名称一般为个体经营者或公司的名称;
2. 发票号码必须是五种规定的数字组合,包括发票种类码、机器编号、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的前缀、发票开具日期等;
3. 个人经营者不得开具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发票;
4. 商业经营者在开具发票时,应根据真实交易进行开具,不得开具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四)天津开发票的报销流程
1. 申请人首先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
2. 财务部核实报销的费用及相关的证据;
3.依据费用明细登记簿汇总,并勾稽核查;
4.准备报销单与发票,将以上明细以及证据交于财务部审核;
5.发票据收缴于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报销金额写入公司账户;
6.报销审核结束,向申请人签发报销结果通知书,完成天津开发票报销流程。
一、近代
1、清朝时期(1644—1911年)
清朝时期,普遍采用牙签和票据来办理货币和物品的流通。而在天津,沿海兴衰交替,进出口贸易、海员贸易等活跃,税收也日益重要,要求有规范的发票制度。1889年,天津府设置苏式收税站,办理进口及本地内噌收税的收据。
2、民国时期(1912—1949年)
1914年,天津集中实行税制,发布《天津市核准发行支票和印章令》,明确规定,凡征收营业税的零售商户和支票商店,可以发行支票、贴现及可以结汇的银行汇票。但它并不是至今的“开发票”,只是能相当于货币被结算或流转的凭证。
20世纪30年代中期,天津地方政府重视发展商业,瞄准德、法、英国开发票的做法,设立税务局派出船舶发票办证室,核发发票,主要在港口进行管理。
3、抗战时期(1937—1945年)
抗战时期,由于经济管理机制受侵占,以及物质货币紧缺,天津内港内进行登记开发票,涉及收寄件,安排搬运货物,办理行政性税捐及间接税收事宜。其中有许多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于1939年出台《淮滨税务局提货票管理条例》,规定在淮滨(么石榴乡、津南乡和北大港乡)发行税务提货票,并收取提货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至今)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天津财务管理组织被统一接入国家体系,天津税务局成立(1954年改名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发票逐步统一格式,收入清算系统逐步完善,发展及开发票也逐步深化。
1989年7月1日,《天津市发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开创了自负盈亏,按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新局面,为天津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奠定了基础。2012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设立了营销出口型税收服务中心,加速构建税收责改革服务体系,形成今日的“天津开发票”历史。
总之,多少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天津税务体系不断完善,“开发票”也在发展壮大,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