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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实务真题及答案(2018中级会计实务真题解析)

2023-10-18 会计 本文链接

#头条创作挑战赛#今日话题:集体土地征收中安置人口数量如何确定?

小编从法信上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快来看看吧!#跟着判决学法律##法律##法律案例小讲堂#

1.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不应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本案要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拆迁补偿时,应当按照入户和分户条件对宅基地上人口进行计算,不得无故将因婚姻、出生的人口列为拆迁补偿认定范围之外。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2.界定需安置对象及数量的时间点应当对全体征迁项目内集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符合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焦青臣诉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白佛村村民委员会履行行政协议案

【本案要旨】:相较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侧重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更侧重于被征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实践中,从征迁工作启动到安置房建成分配,需要经历一段时间,在此时间段内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口因出生、死亡、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等原因,数量处在不断变化中。因此,确定一个时间节点来界定需安置对象及数量就显得尤为重要。无论如何确定,总有一部分人认为因此而利益受损,如将征迁公告发布之时作为安置对象的确定时点,则征迁公告发布后至安置房回迁安置前出生的人员就不能获得安置;如将回迁安置时作为安置对象的确定时点,则安置房建成分配前去世人员的家属可能会觉得利益受损。所以,只要该时点的确定对全体征迁项目内集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符合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就无明显不当。

案号 : (2020)最高法行申8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站案例

3.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时,土地征收部门以征地公告之日为截止时间确定土地征收中安置对象的确定时点,应适当兼顾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属性——周德均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安置补偿行政裁决案

【本案要旨】:土地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时,在以“户籍”为分配原则的同时,对于因“户籍”与“产权”关系不一致导致的单纯以“户籍”为标准安置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形,应适当兼顾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属性,体现出房屋的居住价值,从而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同时,将安置对象的确定时点,理解为行政机关第一次发布征地公告之日,从而将该时点与行政行为的生效和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相统一,既符合行政惯例和审判实践,也有相应的理论支撑。

案号:(2016)最高法行再8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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