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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多少中级会计师(河南省有多少注册会计师)

#河南# 郑州市2021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 本次拟录用共456人,男生195人、,占比42.76%;女生261人,占比57.24%;

#河南# 郑州市2021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

本次拟录用共456人,男生195人、,占比42.76%;女生261人,占比57.24%;

就学历而言,本科319人,占比69.96%;

研究生137人,占比30.04%;

录用人数最多的几个单位是:

郑州市公安局基层一线单位(15人)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10人)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人)

新郑市人民法院(6人)

在319名本科生中,法学专业毕业生高达72人!占比22.57%,将近四分之一,看来想考公务员学法学肯定是没有错了[赞]

紧随其后的是:

汉语言文学(14人)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9人)

会计学(8人)

软件工程(7人)

电子信息工程(6人)

国际经济与贸易(6人)

完整名单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公示,数据来自官网,仅供参考。

【#全省政法干警认真学习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 】全省政法干警认真学习报告内容,结合本职工作谈感悟、话担当,在努力奋斗中积蓄前行力量。

中国共产党河南省第十一次代表大会是在我们党成立100周年的历史节点、开启全面建设现代化河南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的会议,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楼阳生书记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为全省人民描绘了未来发展的新蓝图,令人精神振奋、备受鼓舞。作为一名家事法官,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将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党代会精神,坚守为民初心,办好每一起家事案件,指导好农村社区家事调解室工作,举办好婚姻家庭幸福课堂,营造良好的家风,推动家事审判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河南、法治焦作而努力奋斗。#公平正义#

        ——全国先进工作者、第九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室负责人李玉香⑯#河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

【河南男子深夜打死掘家墓者: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7年 赔偿2.5万余元】目睹马留成用铁锨、木棒挖掘其母亲的坟地,56岁男子徐义明夺过木棒挥向毁坟者,终致马留成“四肢多处损伤,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8年12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徐义明赔偿死者马留成侄子、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根相丧葬费25014元。

为什么银行纠纷频频出现、值得深思!!!//@颜回说法:河南南阳,30年前,老刘在银行存了500元,存期30年,到期本息合计为181869.5元。谁知,30年后,老刘的儿子刘先生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 刘先生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依法兑付,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30年前,银行推出一款保值贴息存款,利息非常高,但是存期长达30年。 老刘仔细盘算了一番,觉得虽然存期长,但是利息高,又有国家保证,风险非常低,便在银行存了500元,利息到期高达18万多元。 500元现在看起来不多,但在当时就是一笔巨款,因此,老刘存款以后,就将存折藏起来。 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30年还没有到,老刘就不幸去世了,当时家里人也没有发现存单。 直到几年后,刘先生准备将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居住,母亲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才发现了存折。随后,几人经过商量,委托刘先生去银行取款。 刘先生拿着存单到当时的银行取款,当时的银行对存单真实性没有疑问,但是拒绝给刘先生兑付,理由为: 银行在十年前改革时,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将之前的业务转移给其他银行,刘先生应该去其他银行兑付。 但是刘先生去被移交银行兑付时,被移交银行称根据改革政策,刘先生的存款还应当由移交银行兑付。 由于两家银行发生争执,刘先生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存单上显示的银行,即移交银行承担兑付责任。 刘先生的理由很简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他持有的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就应当依法兑付。 移交银行对此辩解: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存单最长不超过8年,而刘先生持有的存单长达30年,因此,刘先生和银行的存款储蓄关系不能成立; 第二、即使存单有效,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已经将刘先生存单的权利义务移交给其他银行,现在刘先生应当向被移交银行主张权利; 第三、他们银行根据当时上级政策开展这项储蓄业务,存单要求每三年自动将到期本息一并转存的方式计算30年,利息太高,应当进行调整; 第四、由于此类存款储蓄利息太高,事后不久,上级银行要求整改,要求将储户本金退还储户,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最高利息计算,刘先生的存单也应当按照这种方法计算。 第四、刘先生的父亲存款时还是计划经济,现在已经到了市场经济,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 由于本案涉及到被移交银行,因此,法院依法追加被移交银行为第三人,被移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 虽然当时的《移交协议书》明确约定,将该笔存款移交给他们银行,但移交协议还同时约定,对2000年10月27日前移交之前的存款利息应当由移交银行承担,而老刘的存款是1998年存的,因此,本案存单的兑付义务不是他们。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老刘去世后,其继承人已经将涉案债权转移给刘先生,并通知了银行,因此,刘先生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 第二、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中保值补贴存款期限最长为8年,到期后不取,从存款到期日至提取存款日按原利率计息,不予补贴利息。 本案存款单为保值补贴存款,存款单储蓄期限为30年,超过国家规定的8年,根据上述法律、政策的规定,认定案涉存款单8年内的储蓄存款部分应为有效,超过8年的部分无效。 第三、对于合同有效部分,根据两家银行移交协议书,权利义务已经交给被移交银行,被移交银行虽然主张2000年的权利义务由移交银行承担,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该部分应当由被移交银行承担,即利息(181869.5-500)/30*8=48365.2元,加本金500元,共计48865.2元。 第四、对于合同无效部分,移交银行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储蓄存款方案,却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刘先生为储户的可期待利益,应对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为剩余22年应得利息,即133004.3元,该部分应由移交银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被移交银行支付刘先生存款本息48865.2元,移交银行支付133004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家银行承担,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两家银行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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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30年前,老刘在银行存了500元,存期30年,到期本息合计为181869.5元。谁知,30年后,老刘的儿子刘先生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 刘先生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依法兑付,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30年前,银行推出一款保值贴息存款,利息非常高,但是存期长达30年。 老刘仔细盘算了一番,觉得虽然存期长,但是利息高,又有国家保证,风险非常低,便在银行存了500元,利息到期高达18万多元。 500元现在看起来不多,但在当时就是一笔巨款,因此,老刘存款以后,就将存折藏起来。 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30年还没有到,老刘就不幸去世了,当时家里人也没有发现存单。 直到几年后,刘先生准备将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居住,母亲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才发现了存折。随后,几人经过商量,委托刘先生去银行取款。 刘先生拿着存单到当时的银行取款,当时的银行对存单真实性没有疑问,但是拒绝给刘先生兑付,理由为: 银行在十年前改革时,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将之前的业务转移给其他银行,刘先生应该去其他银行兑付。 但是刘先生去被移交银行兑付时,被移交银行称根据改革政策,刘先生的存款还应当由移交银行兑付。 由于两家银行发生争执,刘先生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存单上显示的银行,即移交银行承担兑付责任。 刘先生的理由很简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他持有的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就应当依法兑付。 移交银行对此辩解: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存单最长不超过8年,而刘先生持有的存单长达30年,因此,刘先生和银行的存款储蓄关系不能成立; 第二、即使存单有效,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已经将刘先生存单的权利义务移交给其他银行,现在刘先生应当向被移交银行主张权利; 第三、他们银行根据当时上级政策开展这项储蓄业务,存单要求每三年自动将到期本息一并转存的方式计算30年,利息太高,应当进行调整; 第四、由于此类存款储蓄利息太高,事后不久,上级银行要求整改,要求将储户本金退还储户,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最高利息计算,刘先生的存单也应当按照这种方法计算。 第四、刘先生的父亲存款时还是计划经济,现在已经到了市场经济,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 由于本案涉及到被移交银行,因此,法院依法追加被移交银行为第三人,被移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 虽然当时的《移交协议书》明确约定,将该笔存款移交给他们银行,但移交协议还同时约定,对2000年10月27日前移交之前的存款利息应当由移交银行承担,而老刘的存款是1998年存的,因此,本案存单的兑付义务不是他们。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老刘去世后,其继承人已经将涉案债权转移给刘先生,并通知了银行,因此,刘先生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 第二、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中保值补贴存款期限最长为8年,到期后不取,从存款到期日至提取存款日按原利率计息,不予补贴利息。 本案存款单为保值补贴存款,存款单储蓄期限为30年,超过国家规定的8年,根据上述法律、政策的规定,认定案涉存款单8年内的储蓄存款部分应为有效,超过8年的部分无效。 第三、对于合同有效部分,根据两家银行移交协议书,权利义务已经交给被移交银行,被移交银行虽然主张2000年的权利义务由移交银行承担,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该部分应当由被移交银行承担,即利息(181869.5-500)/30*8=48365.2元,加本金500元,共计48865.2元。 第四、对于合同无效部分,移交银行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储蓄存款方案,却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刘先生为储户的可期待利益,应对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为剩余22年应得利息,即133004.3元,该部分应由移交银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被移交银行支付刘先生存款本息48865.2元,移交银行支付133004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家银行承担,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两家银行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程三昌贪污案一审宣判】1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人员河南省漯河市委原书记、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贪污一案,对被告人程三昌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程三昌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返还。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程三昌贪污案一审宣判-新华网

河南三门峡,一公司在“拼夕夕”共销售10万件土豆粉,销售额共44万,盈利2万元。未曾想,公司竟被市场监管局罚款660万元巨款,只因公司销售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而所售土豆粉需要“0℃-4℃冷藏90天”,公司销售行为属于“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该公司不服,连续提出上诉!

(案例来源:河南省三⻔峡市中级⼈⺠法院)

某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该公司的“火锅食材鲜土豆粉”,称该公司“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投诉到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前往公司进行查证。

根据调查显示,该电子公司在“拼夕夕”平台网上经营,其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

在“拼夕夕”APP中显示,公司销售界面上显示“火锅食材鲜土豆粉”,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8.9元,发起拼单7.5元,已拼单10万+件,保质期:0℃-4℃冷藏90天。

当场未查询到产品的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供货方资质证明等文件。

后经公司法人确认,该公司售卖的土豆粉均由当地的生产厂家直接发货,市场监管局后续与该公司工作人员涂某询问,并调取了近三个月的销售记录,其销售额为441582.17元,利润大概2万元。

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该电子公司的行为属于特别严重,处于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货值金额的15倍的罚款6643732.55元(441582.17元*15);

该公司不服处罚,向法院提出上诉!

该公司称,公司并未销售土豆粉,是员工涂某盗用公司证件售卖的土豆粉,并且土豆粉不属于冷藏食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场监管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询问涉案人员的笔录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该电子公司在拼夕夕售卖土豆粉,且有完整的供销模式。

土豆粉外包装注明贮藏条件:0℃-4℃冷藏,且依据《GB/T23587-2009粉条》8.4.3“湿粉条需冷藏(0℃-4℃)或冷冻(-18℃以下)贮存,堆放高度应以提取方便为宜”,所以被告销售的土豆粉应为冷藏食品。

一审最终判决:驳回被告电子公司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负担。

该公司经过重新准备后,继续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审理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原审第三人涂某,没有依法调取或核对有关证据材料。

二、一审中,被市监局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土豆粉的实物或包装。

三、公司未在拼夕夕平台店铺销售土豆粉,不存在销售总价高达441582.17元的事实,市场监管局没有、也不可能提供相应的进货查验记录。

四、市场监管局认定土豆粉属于冷藏食品,缺少相应依据。

五、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当地法院重审。

目前此案最大的争议就是,土豆粉到底是不是属于冷藏食品,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一旦认定土豆粉属于冷藏食品,则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均会被判处十倍到20倍的赔偿,感觉此案的销售额,是一笔惊天数字。

不过此案公司销售的土豆粉的确经济实惠,10万+件只赚了2万元,每袋土豆粉仅仅赚了2毛钱。只可惜对食品安全法不了解,如此低的利润却可能会赔偿660万的罚款,此案值得所有食品销售商家的警觉。

而本案的热心网友也非常专业,仅仅是在网上买了一袋土豆粉,竟然能准确的发现该公司的销售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令人赞叹!

对于此案的判罚,您怎么看呢?您觉得该公司被判15倍的判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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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银行,怎么这么无耻呢?//@颜回说法:河南南阳,30年前,老刘在银行存了500元,存期30年,到期本息合计为181869.5元。谁知,30年后,老刘的儿子刘先生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 刘先生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依法兑付,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30年前,银行推出一款保值贴息存款,利息非常高,但是存期长达30年。 老刘仔细盘算了一番,觉得虽然存期长,但是利息高,又有国家保证,风险非常低,便在银行存了500元,利息到期高达18万多元。 500元现在看起来不多,但在当时就是一笔巨款,因此,老刘存款以后,就将存折藏起来。 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30年还没有到,老刘就不幸去世了,当时家里人也没有发现存单。 直到几年后,刘先生准备将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居住,母亲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才发现了存折。随后,几人经过商量,委托刘先生去银行取款。 刘先生拿着存单到当时的银行取款,当时的银行对存单真实性没有疑问,但是拒绝给刘先生兑付,理由为: 银行在十年前改革时,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将之前的业务转移给其他银行,刘先生应该去其他银行兑付。 但是刘先生去被移交银行兑付时,被移交银行称根据改革政策,刘先生的存款还应当由移交银行兑付。 由于两家银行发生争执,刘先生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存单上显示的银行,即移交银行承担兑付责任。 刘先生的理由很简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他持有的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就应当依法兑付。 移交银行对此辩解: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存单最长不超过8年,而刘先生持有的存单长达30年,因此,刘先生和银行的存款储蓄关系不能成立; 第二、即使存单有效,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已经将刘先生存单的权利义务移交给其他银行,现在刘先生应当向被移交银行主张权利; 第三、他们银行根据当时上级政策开展这项储蓄业务,存单要求每三年自动将到期本息一并转存的方式计算30年,利息太高,应当进行调整; 第四、由于此类存款储蓄利息太高,事后不久,上级银行要求整改,要求将储户本金退还储户,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最高利息计算,刘先生的存单也应当按照这种方法计算。 第四、刘先生的父亲存款时还是计划经济,现在已经到了市场经济,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 由于本案涉及到被移交银行,因此,法院依法追加被移交银行为第三人,被移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 虽然当时的《移交协议书》明确约定,将该笔存款移交给他们银行,但移交协议还同时约定,对2000年10月27日前移交之前的存款利息应当由移交银行承担,而老刘的存款是1998年存的,因此,本案存单的兑付义务不是他们。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老刘去世后,其继承人已经将涉案债权转移给刘先生,并通知了银行,因此,刘先生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 第二、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中保值补贴存款期限最长为8年,到期后不取,从存款到期日至提取存款日按原利率计息,不予补贴利息。 本案存款单为保值补贴存款,存款单储蓄期限为30年,超过国家规定的8年,根据上述法律、政策的规定,认定案涉存款单8年内的储蓄存款部分应为有效,超过8年的部分无效。 第三、对于合同有效部分,根据两家银行移交协议书,权利义务已经交给被移交银行,被移交银行虽然主张2000年的权利义务由移交银行承担,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该部分应当由被移交银行承担,即利息(181869.5-500)/30*8=48365.2元,加本金500元,共计48865.2元。 第四、对于合同无效部分,移交银行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储蓄存款方案,却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刘先生为储户的可期待利益,应对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为剩余22年应得利息,即133004.3元,该部分应由移交银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被移交银行支付刘先生存款本息48865.2元,移交银行支付133004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家银行承担,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两家银行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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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30年前,老刘在银行存了500元,存期30年,到期本息合计为181869.5元。谁知,30年后,老刘的儿子刘先生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 刘先生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依法兑付,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30年前,银行推出一款保值贴息存款,利息非常高,但是存期长达30年。 老刘仔细盘算了一番,觉得虽然存期长,但是利息高,又有国家保证,风险非常低,便在银行存了500元,利息到期高达18万多元。 500元现在看起来不多,但在当时就是一笔巨款,因此,老刘存款以后,就将存折藏起来。 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30年还没有到,老刘就不幸去世了,当时家里人也没有发现存单。 直到几年后,刘先生准备将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居住,母亲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才发现了存折。随后,几人经过商量,委托刘先生去银行取款。 刘先生拿着存单到当时的银行取款,当时的银行对存单真实性没有疑问,但是拒绝给刘先生兑付,理由为: 银行在十年前改革时,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将之前的业务转移给其他银行,刘先生应该去其他银行兑付。 但是刘先生去被移交银行兑付时,被移交银行称根据改革政策,刘先生的存款还应当由移交银行兑付。 由于两家银行发生争执,刘先生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存单上显示的银行,即移交银行承担兑付责任。 刘先生的理由很简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他持有的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就应当依法兑付。 移交银行对此辩解: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存单最长不超过8年,而刘先生持有的存单长达30年,因此,刘先生和银行的存款储蓄关系不能成立; 第二、即使存单有效,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已经将刘先生存单的权利义务移交给其他银行,现在刘先生应当向被移交银行主张权利; 第三、他们银行根据当时上级政策开展这项储蓄业务,存单要求每三年自动将到期本息一并转存的方式计算30年,利息太高,应当进行调整; 第四、由于此类存款储蓄利息太高,事后不久,上级银行要求整改,要求将储户本金退还储户,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最高利息计算,刘先生的存单也应当按照这种方法计算。 第四、刘先生的父亲存款时还是计划经济,现在已经到了市场经济,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 由于本案涉及到被移交银行,因此,法院依法追加被移交银行为第三人,被移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 虽然当时的《移交协议书》明确约定,将该笔存款移交给他们银行,但移交协议还同时约定,对2000年10月27日前移交之前的存款利息应当由移交银行承担,而老刘的存款是1998年存的,因此,本案存单的兑付义务不是他们。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老刘去世后,其继承人已经将涉案债权转移给刘先生,并通知了银行,因此,刘先生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 第二、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中保值补贴存款期限最长为8年,到期后不取,从存款到期日至提取存款日按原利率计息,不予补贴利息。 本案存款单为保值补贴存款,存款单储蓄期限为30年,超过国家规定的8年,根据上述法律、政策的规定,认定案涉存款单8年内的储蓄存款部分应为有效,超过8年的部分无效。 第三、对于合同有效部分,根据两家银行移交协议书,权利义务已经交给被移交银行,被移交银行虽然主张2000年的权利义务由移交银行承担,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该部分应当由被移交银行承担,即利息(181869.5-500)/30*8=48365.2元,加本金500元,共计48865.2元。 第四、对于合同无效部分,移交银行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储蓄存款方案,却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刘先生为储户的可期待利益,应对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为剩余22年应得利息,即133004.3元,该部分应由移交银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被移交银行支付刘先生存款本息48865.2元,移交银行支付133004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家银行承担,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两家银行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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