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价 处理 会计科目(折价摊销会计分录)
“房子是我拿钱买的,凭什么分给你!”广东深圳,武某的儿子小武与儿媳妇邹某离婚,邹某得到了房子一半的折价六百万元,武某却以房屋是他出钱购买的,对此提出异议,并将邹某诉至法院。
2012年五月,武某之子小武与邹某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0月生下一子。
因为原先的房子比较小,邹某就和小武商量着要不要再买一间新的房子。但是,这对新人刚刚结婚,没有足够的资金,就去找武某夫妻商量。
武某夫妻只有这个儿子,他认为,既然他们提要求了,那就支持他们,毕竟以后他的一切,都是他们的。
在做了一番周密的查看之后,最终选定了一处相对不错的房产,当时的总价是723万,首付款是武某自己出的,而在购买协议上,只有小武一人签名。
武某还向别人借了一笔定金,那份求人借钱的辛酸苦楚还历历在目。
除了首付款外,武某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其中,儿子和儿媳妇的公积金贷款,一共要还65万,而2016年,武某将458万元的商业贷款,全部交给了小武。
综合来看,武某总共花了658万元给儿子买了一栋房子。
但武某与邹某的感情并不融洽,时常发生争吵,并于2018年邹某提出离婚。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对房屋进行了折价,邹某从中得到了6百万元的补偿。
武某实在不敢相信,自己工作那么努力,花费那么多钱买一套房子,为何邹某会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将其中的一半分给他人。因此,邹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邹某,要求其退还房款。
武某在法庭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一) 买房人实际上是自己,只不过是以儿子名义购买的。
他有一套住房,但是因为政策的原因,他现在如果要买房子的话是没有资格的,所以就用了儿子的名字。
另外,他在买房时有消费记录,因此能证实这笔钱是从他自己的账户里拿出来的。
由于房屋交付后,两人一直居住在一起,因此实际使用人和实际出资人均为武某,房屋应该归武某所有。
(二) 《婚姻法》第7条,“夫妻双方在结婚后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承租人子女名下,可以按规定视为只赠与一方子女的礼物,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就这所房子来说,就算按照法律上的规定,也是送给儿子的,邹某不能获得。而且,他压根就没打算送人!
武某最后说,要是大家都跟邹某一样,婚后数年就把老公的财产分走一半,那辛苦工作一辈子的父母很有可能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但对自己不公平,而且对社会的稳定也不利。
而邹某则认为:
一、法院认定这所房子是夫妻共有的。
2019年八月,邹某向法院申请分割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判决该房产为邹某和武某夫妻共有,邹某取得该房产的现值减去尚有贷款的部分折价。
所以,其取得房屋分割有法院判决基础,并不属于不当得利。
二、邹某的不当得利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不法获利是指以不法方式获得的利益,给别人造成损害。在此情形下,武某夫妇提出的出资资金是在小武和妻子结婚的这段时间内,小武向武某转账或提现,然后将资金转入武某的账户,而这笔钱和贷款,则是武某、小武等人的合谋,为的就是避免确认系争房屋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均有判决书及口供证实。
经审理,法庭裁定:
一、原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从法律上证实了房产是邹某和小武共有的房产,并在离婚时对其进行了法定的分割。
而武某则以缺乏法律知识为由,坚称房屋是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是其本人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二、武某和小武经常进行大量的财务往来。在本案中,难以断定武某所付的钱都是自己的,所以武某提出的返还请求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三、依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婚后,由父母出资为配偶购置房屋,则按照约定办理;如无协议或协议不清楚,则通常被认为是赠与配偶。
在该案中,各方均否认与武某的借贷及其它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双方未订立特别的约定。所以,武某所提供的财产应当被认为是对小武夫妻的赠与。
最后,法院判决,武某的返还不当得利请求被驳回。吴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父母辛辛苦苦,将所有的积蓄都留给了自己的孩子,可如今却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这也太憋屈了。还有网友建议:先还家长的钱,然后剩下的再平均分配。
对此,你觉得邹某应该分到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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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普法行动##共同财产#
本来日子过得好好的,非要在四十岁的时候放弃稳定的高收入职业(年薪85万)和根据协议,只要工作年限再满三年就可以拿到的15万股股票。(目前均价13.8元/股)辞职创业,结果正好赶上这几年疫情,投资的钱全部打了水漂,又加上不善于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用人不当等,结果企业不但破产,资不抵债,把十年打拼的别墅和车子都折价卖了,只留了一套二居室小房给她和孩子。就这样我个人还承担了上百万的负债。四十四五岁的年纪了,往后的日子怎么办啊!这么漂亮的媳妇,离了我也是舍不得啊,可是背着这么多债务也不忍心看着她跟我受罪啊!2023年又是新的一年了,我该怎么办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