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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吸收存款会计分录(吸收存款科目)

2023-10-12 会计 本文链接

银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非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但为啥会有委托贷款这玩意呢?

银行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可以破产。银行最基本的两个业务就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违规吸收存款和违规发放贷款,银行员工违规的主要责任,个人发放贷款,个人经营行为,个人经营不善,难道不用承担风险。只要是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都要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出事之后,推卸自己的责任,躲避承担风险,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孤掌难鸣,就像你买房,房价跌了,你去砸售楼部,你犯法。你买股票,股票跌了,难道你要去砸证券公司?

当然,上海银行决不会轻视大额存款。上行的各位股东,通过各自的关系,各展神通,尽力争取上层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广泛吸收存款。

陈光甫另一项著名的新举措,是首倡银元与银两并用。

辛亥革命后的中国,币制还没有统一,社会上银两与银元并行流通。

#一线微观# 1月22日21时30分,鄄城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精心部署、快速出击,将嫌疑人王某成功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所在的一旅游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达67万余元,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列为网上逃犯。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移交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第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集资案中从犯的退赔责任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第4条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目前,对于从犯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等;但是对于从犯退赃退赔的范围,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从犯是否需要在共同犯罪内部实际参与的犯罪数额范围内承担与主犯一样的连带赔偿责任?没有统一的意见。

笔者认为,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有别于普通共同犯罪,从犯对吸收的资金没有支配权的,不应承担与主犯一样的退赃义务。

以 王某一、王某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8)沪0105刑初1136号为例。

法院认为,“非法集资案件不同于传统共同盗窃等犯罪行为,其犯罪团伙层级明确,各有分工,由个别主犯负责策划非法募集资金,所募得钱款往往也由极少数主犯占有或支配,其对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当对共同犯罪造成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退赃义务。而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或单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从犯,如只负责募集资金的门店经理、业务员等,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故意,客观上亦不具有钱款的支配权,社会危害性较小,要求其对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全部金额承担与主犯相同的退赃义务,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上述被告人在个人违法所得之外继续主动退赔的钱款属于赔偿被害人损失,充分体现了其认罪悔罪态度,对此应予以鼓励,故量刑从轻幅度应当大于仅退赔个人违法所得的情形。”

可以看出,该案把非法集资案中从犯责任分析相当清楚,非法集资的从犯往往对被害人财产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集资参与人在法律上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被害人,对于财产没有支配权的从犯不应对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承担连带退赃义务,但是其从中所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则属于违法所得,仍然应当退还。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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