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健康资讯 · 内容仅供参考,不替代专业诊疗 联系我们|疾病百科
会计

支付子公司工资的会计处理

2023-10-12 会计 本文链接

刚看到新华社头条号发的一篇文章《节后有一笔钱可拿!看看这笔钱到底怎么算?》

文中首先说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生活中有多少比例加班的人能拿到休息日、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文中又提到:

“劳动者可以拒绝春节加班吗?

原则上无论春节,还是平日加班都要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公司不能强迫员工必须加班”

在现实工作中,对于加班有多少人敢于拒绝的?

文中用了“原则上”这个词,我记得在哪里看过“原则上”就代表不行。

文中最后提到:

“春节值班有加班费吗?

值班不等同加班,值班是基于安全、消防、节假日留守等安排,值班待遇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值班不属于加班,不能主张加班费。”

可以概括为值班不等同于加班,值班待遇由用人单位自己规定。

那么值班和加班的区别由谁来界定?界定后怎么落实到个人头上?

我结婚21年,家里老婆当家,女儿学费,水电煤,电话网络等家用开支都是老婆支付,我只负责家里车子日常费用,年终工资上交,但是我老婆和女儿,我的手机,包,钱包不会动,因为我还要抽烟喝酒,应酬

老板也有老婆孩子,上有老下有下,不是不想做信用人,问题的问题是老板做工也没收到或收到的根本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常年累月挣到的是账,自己又无法支付自己卜账,差账的高高在上,昨整嘛。

有些单位甚至欠5年以上,至少应保持5年备查!

木穆侃生活

《工资支付规定》,用工单位应保存职工的工资明细,至少两年备查。 我昨天具体讲过这个规定。尤其最后一句最有用。 劳动者在做工期间,加班了,单位没支付或没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但这个证据也能搜集着,只要你努力,这个以后再讲。 这个时候劳动者一定要单位提供工资明细,包括出勤记录,签到表,带薪年休假记录。 单位肯定不提供,这个时候,就用着我开头和昨天讲得《工资支付规定》了。 单位必须提供至少两年的工资记录和各种明细。 这是硬性规定,否则,就是举证不利。 开劳动争议的案子,一定要提这一条。你不提,法官不会给你提。 当然,单位都认可你提供的所有工资证据了,也包括这两年了。那就不用提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可委托银行代发。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领取者的姓名,数额,领取时间。并保存两年时间备查。

不要忽视这个保存两年备查。如果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不认可时,那么单位就得提供记录,至少两年的。

这是法律强制性的,你不提供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你父母养大你,供你读书,你挣钱应该孝敬自己的父母,因生孩子没工作,双方父母应该一视同仁,一样大小红包,老公应该给一半的工资给你,然后共同支付日常开支,否则带孩子离开

今天我的员工也上门向我要工资了,11个月,总共上班时间没超过7天,要2万多的工资,还有要交11个月的社保,合下来我支付了一天差不多5000元,这个月底借钱结给他,然后就另谋高就去吧。

今年关于“恶意讨薪”话题的讨论甚嚣尘上,这里想说说造成这问题的其中一种情况。就是包工头在建设单位工期要求和工人强势追薪的双重压力下,迫于无奈从各种渠道筹资先行垫付了工资。而到了年底,建设单位、总包由于资金有限,为压缩付款,最后很多以打发走为目的,要求按当时现场工人的实际欠薪,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中。这时,包工头之前垫付的款项一般就不被列入考虑范围,而是当成包工头的利润,不予支持、支付,甚至被要求“以起诉等法律途径解决”,时间漫长、取证艰难,变数很大。这个时候,很多包工头不得已又要重新做一份工资表,在无法信任工人能把钱退还回来的情况下,只能另找他人(多为可信任,能退款的亲戚朋友,而不是实际施工人员)顶包申报,一经核实就成了虚报,也许这就是所谓的“恶意讨薪”的一种情况。而且,不只是包工头,很多施工单位在申请工程款时也同样遇到类似问题,垫资成了理所当然,追讨欠款成了“恶意”行为,不得已还得弄虚作假。

这么一说,就很清楚了,关键问题在于两方面,其一,“垫付工资”在申请支付的时候能否被同等对待,包括在建设方甚至在政府部门介入处理的时候,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特别是能否得到后者的支持与保护,不至于动不动就被推诿“以法律方式解决”;其二,如果各方都能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也都能约定按产值支付,大部分问题也应该会消灭掉。

为此,呼吁有关部门对“垫付工资”的追索应该明确给予支持,在处理此类问题应该和工人个人欠薪同等对待,必须优先发放。

工地工人与工厂不同,流动性大,建设单位甚至施工单位都不可能随时付工资,所以包工头垫付工资是常态。

如果这种情况再请款时得不到支持,会严重打击施工单位、包工头自己掏腰包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的积极性。因为他们先垫付了,轻者后续必须让自己一个“清白”之人,不得不“弄虚作假”,才能拿回垫款,或者陷入漫长、繁琐还难以保证的官司纠缠;重者要么垫了拿不到,甚至背上欺诈的罪名、骂名,更有甚者牢狱之灾也是有可能的。长此以往,无形中鼓励甚至逼迫施工单位、包工头为了自保,不得不“拖欠”工人工资,最后让工人直接群体面对上级单位“恶意”逼要才能得到解决。

其次,更重要的还是应该强化“契约精神”,从甲乙双方以及介入处理问题的行政主管部门,都应该强化“信守合同”的精神,按合同办事,以合同为依据处理争端。这样的话,其实都不用纠缠于是否垫付的问题,大家愿赌服输,该付的必须付,该拿的就必须拿,不该拿的也别妄想。正是各方在处理问题时经常性地不尊重合约,长而久之,畸形的甲乙方关系就形成了,逐步产生这种可以抛开合同、另寻捷径的心理,并付诸实施,于是每到年底,热闹非凡。

再次,对于垫付和利润的区分其实没那么复杂。首先是否必要,在“恶意讨薪”中,讨薪者主张是垫付,发包方主张是利润,其实按合同而言,只要条件达到,就都是应付款,区分又有何必要?而如果条件达不到,就没有应付款,又何来欠薪一说?反过来,对于那种自己管理不善,花了工却没有产值,造成亏本的,这种责任也该自行承担。第二,想要社会稳定,必须严格控制低比例付款条件发包、承包工程,甚至立法限制,严厉打击,否则进度严重低于成本,何来利润,包工头拿什么垫付,别说他们,再强的施工单位长期了也顶不住(如果他们守约付款的话)。

因此,要大力鼓励施工单位、包工头主动扛起保障建筑工人工资的责任,说白了就是鼓励垫付,但也要保护好他们的肩膀,把他们压垮了,谁来保障工人,谁来组织建设我们美好的家园。

老师,我想咨询下,我现在所在的工作是政府签订的第三方机构,是同过第三方名义在政府部门工作,而现在从我9月一直工作到现在,第三方一直未支付我工资,今天说,马上年终,要审核不通过,不发给工资,合理吗?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我如要是用劳动法保护自己,是可以仲裁第三方的吗?

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坚持了三年的管理,控制,’已掌控,并宣告以普通传染肺关治疗,且陆续全国开封。但民众对新冠的恐惧而大量屯积药物,使药物溃泛,供不应求,药商哄抬价格二,三倍。国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供应,抑平物价,应对恐慌。

閒趣赏春

麻烦搜索最新支付工资条例全文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