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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河南商丘初级会计报名时间)

2023-10-12 会计 本文链接

#法治微课堂# 【#工地事故受害人诉请撤销赔偿过低协议获支持# 法院:工地事故“私了”协议不能显失公平】近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显失公平合同纠纷,并判决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工地事故调解协议书。

被告张某承包了建筑工地的劳务工程,雇佣原告王某负责水电安装。王某在干活时不慎从楼上的楼梯口处坠落,造成颈部脊髓损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某垫付了17万元的医疗费,但仍拖欠医院1万余元医疗费,之后张某便不再垫付,而王某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继续住院治疗。

为获得赔偿款继续治疗,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通过协商达成工地事故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负责结清王某剩余的住院费,并一次性补偿王某8万元,双方不再搅扰。后王某又住院治疗80天,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由于后续还要接受治疗,王某认为张某赔偿数额过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地事故调解协议书。诉讼过程中,经鉴定,王某目前四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需要完全依赖护理。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由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原告王某在提供劳务时自己受到损害,原、被告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王某在工作时由于自己不小心从楼上楼梯口坠落到楼下,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同时未穿戴安全防护设备,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和责任比例,经计算原告获得的赔偿数额不低于50万元,但实际被告只赔偿了26万元,数额相差较大。王某家庭生活较困难且尚需治疗,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根据日常社会生活经验和常识,王某作为一个病人是渴望继续治疗的,签订协议时王某处于危困状态,且其是一名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对后续的治疗和伤残等级的情况缺乏判断,因此能够认定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法院遂判决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工地事故调解协议书。

被告张某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聂松 袁玉洁)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公民之间协商解决争议,俗称“私了”,法律予以鼓励和支持,但“私了”协议不能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否则有可能会被确认无效或者根据受损害方的申请被撤销。via.人民法院报

河南正在进行“婚俗改革”,改革的重点是彩礼,目标直指“零彩礼”

这事其实蛮难办的,现在的婚姻市场其实有着高度自由,而且是法律赋予的高度自由,法律对结婚赋予的约束极少,只要满足男22岁,女20岁,没有某些疾病,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结婚,没有别的规定了。

这就导致结不结婚、怎么结婚完全是当事人说了算,如果一些地方非要管,大不了当事人去别的地方结婚就行了,结婚又不需要限制户籍。

或者实在不行,也可以通过别的手段让男方给钱,不一定是彩礼,而是其它名目。

另外不给彩礼大不了人家不结婚就完了,你看不管彩礼的地方不也是一样吗,不给彩礼不嫁,你能怎么办?强迫结婚吗,那可是违法。

不过《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这个文件还是蛮先进的,规定了离婚财产纠纷的处理方式,这才是应该努力的方向。

现在最要命的问题都不是彩礼过高,而是离婚财产纠纷。不少女人把结婚/离婚当成“创业”手段,将男方的钱、房等资产洗成自己的,结婚就是奔着离婚去的,这种才是社会之祸。

王女士与丈夫陈某早年做生意,手里有些余钱,就在县城投资购买了一处临街门面房,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一直用于出租经营。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6月,丈夫陈某因病去世,没留下任何遗嘱。

 

此时,王女士的公婆早已去世,其与儿子小陈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理所应当继承该房屋中陈某拥有的部分。但是王女士工作繁忙,而且与丈夫的亲戚们关系不错,觉得此事并不会引起家庭纠纷,料理完丈夫的后事,没有急于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不料,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虽然没有引发家庭矛盾,但却因房屋征收生出麻烦……

2020年11月,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宣布征收县城主干道路两侧的房屋,王女士与丈夫购买的这套临街房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她认为房屋评估价值过低,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1年7月,征收部门不顾王女士母子的权益,仅针对亡夫陈某名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征该房屋。

 

王女士想要依法维权,却对法律一无所知。这时,她听说周围邻居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于是决定也把案件交给冠领律所办理。此后,冠领律师代理母子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21年9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上,被告征收部门称:因被征收户未能协商选出评估机构,征收部门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通过抽签方式依法选定有资质的评估公司,确定案涉房屋价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补偿决定,内容、程序合法。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涉案房屋部分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女士。被告征收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时,错误地将房屋部分所有权人登记为陈某,对房屋权属归属的认定有错误。陈某已于2019年6月去世,自其去世之日起,涉案房屋所有权因为继承已经发生变更,被告仍以陈某为房屋所有权人送达评估报告和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诉讼理由成立,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至此,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自始无效,这为王女士后续的维权之路奠定基础。

【案例1911-------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公司法定代表人,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豫刑终48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商丘市康宇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城易贷商丘站运营中心负责人,捕前住宁陵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次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逮捕。

原判认定:2014年年初,被告人认为吸收资金获利颇丰,遂通过互联网联系到深圳投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投融公司),同年2月8日被该公司任命为同城易贷商丘站运营中心(以下简称同城易贷)负责人,同时租赁位于商丘市梁园区财富步行街3号楼的402室、701室作为经营场所,与其妻王某等人从事理财活动。

赵某以同城易贷之名工商登记未果,2月12日又注册成立商丘市康宇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宇网络公司),但在402室仍悬挂同城易贷的铜牌标识,并和王某以发放固定工资、提成等方式,招募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主要负责一对一理财,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账目和帮助签订合同,被告人谷某某及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商丘市区、民权县、宁陵县等地进行公开宣传,以上线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购买股权为由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赵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荒唐透顶!胡士财竟然办盗窃和强奸培训班,被判无期徒刑

65岁的胡士财本来是商丘北乡一个普通农民,从小不务正业,好逸恶劳,还偷鸡摸狗。1988年6月,因强奸妇女和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刑满释放后回到原籍。然而仅仅过了几个月,胡便不安分起来。他看到邻居家利用一技之长,办起了裁剪,绣花培训班,赚了不少钱。

胡士财因此犯了红眼病。看到别人有肉包子吃,他却啃窝窝头,他不服气,他也得想法挣钱。可自己既没念过什么书,更无一技之长,干什么好呢?思来想去,有一天忽然有了个“好主意“。他觉得办个“盗窃培训班”应该不错,一来他有这方面专长,二来又不需要什么开班成本,属于无本万利的买卖。说干就干。

打定了主意后,他便开始走街窜巷,入村踅户,专找那些不爱学习,东游西荡,好吃懒作,无所事事的青少年。对他们吹嘘自己是“名震江湖的贼王”,偷盗技术如何高超等。说: “跟我学,只要交50元学费即可,包教包会。跟我学,准能发大财。”

在他的蛊惑煽动下,该乡共有7个村20多名10~17岁的青少年,来到胡士财家“拜师学艺”。胡把自已的盗窃方法毫无保留地传授给这些涉世未深的懵懂“徒弟”。仅一个月功夫,胡便索取“学费”近2000元。“毕业“后,这些“高徒”们或单独或结伙在豫鲁苏皖等地作案30多起,盗窃财物10多万元。

胡土财办班尝到了甜头,他要扩大招生规模,搞一个更加新鲜刺激的培训,赚更多的钱。他决定再开办一个“强奸培训班”,这样收费可以更高,他规定交80元钱就可以入室听课观摩。“讲课“时,为保证更有直观效果,他还让62岁的妻子上场与他配合。亏他也敢想,为了钱,这么大年龄了,啥廉耻都不要了,连老婆都拉出来陪练。

由于他的恶劣表演和教唆,致使9名青少年“学徒”,“毕业”后即走上犯罪道路,在短短2个月时间内频频作案,先后强奸妇女8人,幼女3人。

屡教不改,作恶多端的胡士财自然也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被捕后,经商丘市中级法院审理,胡士财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足力健被强制执行近5亿】

近日,睢县足力健鞋业有限公司、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京康新增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近5亿元,执行法院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天眼查)

河南商丘。38岁的漂亮妻子出轨小鲜肉,当着女儿的面提出离婚,老实人焦国华坚决不同意,多次被羞辱后提刀捅刺,激愤杀人。

焦国华(化名)(1981年出生)与马蓉(1983年出生)于2001年同居,200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二女。

焦国华对马蓉很好,家里大小活儿全包了,不抽烟不喝酒,爱做饭,对妻子孩子体贴真的是无微不至,旁人都十分羡慕。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妻子各种挑毛病,越发嫌弃他不会赚大钱,没有出息。

有一段时间,焦国华发现妻子有些异常,打扮得很漂亮,经常外出很晚才回到家,一问都回答说和朋友喝酒去了或者在单位加班。

2021年2月14日,情人节当天,马蓉醉醺醺地晚归回来,突然对焦国华说自己已经不爱他了,外面找了个小鲜肉,还把照片给他看。

焦国华感到十分震惊和伤心,但没有多说什么。

当晚,焦国华的女儿也在,马蓉提出离婚,但焦国华考虑到家庭和孩子坚决不同意,女儿劝说母亲马蓉不要和其父亲离婚,但母亲不听,坚持要离婚、分割财产。

2021年2月27日晚22时12分,二人再次吵架,马蓉大骂丈夫不会赚钱,是个窝囊废。

情绪有些激动的焦国华拿起一把水果刀,持刀捅刺马蓉胳膊后,被害人马蓉恶狠狠地大声说道:“我给你戴绿帽子了,我坚决要求离婚!”

焦国华在痛苦和愤怒中持尖刀捅刺马蓉胸部三刀,致马蓉当场死亡。

而后,焦国华采用捅刺、服药等方式自杀。

次日下午,因其长女马某1联系不上焦国华,回到娘家后,发现焦国华、马蓉躺在二楼卧室内,遂让男朋友拨打120急救电话。

医生到场后,发现马蓉已死亡,但发现焦国华还有呼吸,原来他捅刺自己地方不准,且买的农药敌敌畏是过期商品药效不行,自杀未遂,于是赶紧送往医院治疗,并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医院将焦国华控制。

经鉴定,马蓉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创致心脏及肺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焦国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焦国华持刀捅刺被害人的重要器官致其当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鉴于焦国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悔罪,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国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焦国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焦国华及其辩护人诉称: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焦国华属激愤杀人,且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对焦国华从轻处罚。

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关于上诉人焦国华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重”之意见。经查,焦国华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原判已予认定,并在量刑上予以体现,故本院不再据此对焦国华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焦国华所犯罪行的情节、性质、后果,依法做出的判决适当。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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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话术”如何揪住老年人心理弱点?】骗子通常会以“老师”称呼自己,假冒健康专家,为老人“免费”问诊从而与老人拉近关系,达到他们销售保健品的目的。骗子到底盯准老年人群体的哪些心理弱点来实施诈骗的呢?对此疑问,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董海珠如此总结:

①过惯苦日子,贪便宜,诈骗分子通过“听讲座送礼品”、免费体检、专家义诊等,吸引老年人注意力;

②性情善良,分辨能力低、防范意识差,对人容易产生信赖感,相对于诈骗分子层出不穷、愈发新颖的有预谋的诈骗手段,无招架之力;

③子女不在身边,缺乏关爱和亲情,容易被销售人员甜言蜜语及套近乎的举动所蒙蔽;

④身体有慢性疾病,对生活造成困扰,病急乱投医;

⑤具有养生保健意识,希望通过养生保健维持自身身体健康,对“研究中心”“专家”“教授”等“权威机构”和“专业人士”过度信赖;

⑥对疾病、死亡有恐惧感和心理负担的人。得知自身病症严重性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产生强烈的恐惧感,将对方的产品视为救命稻草。@商丘天平之声 @豫法阳光网页链接

他推我下水,凭什么要我赔?在河南商丘,胡某和张某在湖边玩耍。胡某推搡张某,张某本能地抓住胡某,致使胡某溺水。胡某的家人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张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于是法院判决。

(来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晚饭后,刘某、张某和胡某三人一起去南湖玩。

胡某和张某蹲在湖边看湖戏,胡某推了张某一把。张某没站稳,滑入湖中,本能的一把抓住胡某,结果两人同时落入湖中。

刘某冲进水中救人,并迅速下河援救。在他救人的时候,因为体力不支,无奈放弃。等他上岸,发现救的是张某。

刘某连忙向其他人呼救。胡某被随后赶来的派出所民警和消防队员从水中打捞上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来,胡某的家人将张某、刘某和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胡某均为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胡某、张某在湖边玩耍时,张某、胡某均掉入湖中,导致胡某死亡,各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但是,胡某在水里的死,是张某本能的反应造成的。虽然双方都没有过错,但对于胡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张某应当对其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旅游公司对涉事开放湖进行了必要的安全警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家属损失确定为:医疗费、抢救费、尸体运输费、尸体保管费:5100元;死亡赔偿金322158.60元(16107.93元/年× 20年);丧葬费35,119.50元,共计362,378.10元。

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家属15%,其余损失由家属自行承担。张宣告赔偿362378.10元×15% = 54356.7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59356.72元。

最后,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家属59356.72元。

家属和张某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家属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自己进行赔偿,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本案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了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在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只要他的活动或者他所管理的人和事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只要行为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胡某的死是某轩拖下水造成的。虽然双方都没有过错,但胡某的死亡与张某的拖拽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确认侵权责任主体。

其次,张某在询问笔录中的回答与上诉人提供的视频并不一致。两人如何落水的事实无法直接还原。一审法院认定,两人落水均无过错,不存在过错。现在胡某死了。适用无过错原则可以避免受害人承担证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

旅游公司作为南湖景区的管理人和经营者,未尽到安全、检查、维护、警示等法定义务。事故现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安排人员进行夜间安全管理,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刘某、胡某、张某共同参与活动,对风险结果的发生应有一定的预见,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张某上诉称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张某说,一审时,法院已经通过庭审和双方举证,查明了胡某在湖中死亡的原因。最终的侵权人和过错是胡某自己,因为胡某推张某的时候,张某出于本能反应把他拖进了湖里。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胡某危险行为和侵权后果的制造者,是侵权人。自己溺水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自己没有过错。

他也是受害者。如果不是刘某把他从湖里救出来,而张某已经死了,胡某就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

退一步说,如果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案件,根据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各方都应承担公平责任,但一审只认定自己承担了公平责任。

刘某回答说,他与胡某和张某落水没有关系,他没有过错。

刘某说,当时胡某提出了游南湖的想法,胡某落水时,我在湖滨亭休息,与其他两人有一定距离,所以在行为上不能与胡某落水有任何关系。两人落水后,我寻找木棍等救援工具,拨打120,向路人求助。我第一时间去救援,寻求帮助。

刘某回答说,他没有任何侵权行为,所以他不应该承担责任,他是见义勇为。

二审法院认为,各方诉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以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理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民事活动中各方的利益,以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理念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本案中,张某的赔偿是基于公平原则。你觉得合理吗?#我要上微头条# #河南#

寒心!村主任紧急情况下为村民手术签字成被告!

暖心!市县两级法院均判决村主任不担责。

2017年3月,郭某与杜某忠等4人合伙购买树木。在伐树过程中,郭某被歪倒的树木砸伤。杜某忠等3人将郭某送到夏邑县某医院抢救,并通知郭某所在村村委会主任杜某民。

其实,这事应该用电话告诉给郭某的家人才是,不知为什么要找村主任。这是疑惑点。

当然,虽然没有自己什么事,但是作为村主任,杜某民还是因郭某家中无人,便自身赶往夏邑县某医院。这村主任还是善良的热心人。但是,就是这样的热心人,摊上大事了!

经县医院初步诊断,郭某为重症颅脑外伤。郭某因伤情严重,需立即实施手术,延误治疗将导致生命出现危险。这是迫在眉睫的事情,这时候为什么还不联系郭某家人呢?可能是大家都不知道郭某家人的联系方式,在最需要家人的时候,家人似乎全部消失了,真是凑巧。

根据医院规定,无人签字这手术不能做,毕竟性命攸关,手术不好或者留下后遗症,医院都脱不了干系。所以,还是找与郭某相关的人签字最好。

在无法联系到郭某家人的情形下,杜某民在医院出具的麻醉协议书、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这就为后来成为被告埋下伏笔了。

结果,在夏邑县某医院手术后,又转院了,落个偏瘫残疾。郭某觉得两家医院都有错,就告两家医院,后来法院判决夏邑县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这下,郭某觉得机会来了,于是就又把村主任告上法庭,认为你村主任没有经过郭某及家人的同意和委托,根本没有权利在手术单上签字,要村主任赔偿10万元。

真是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如果当初村主任不签字,那会怎么样呢?恐怕就是连这个偏瘫残疾的人也不存在了吧,哪里还有今天的控告?

 所幸的是,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将村委会主任告上法庭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才是正道人心!

法院认为,本案中,杜某民作为郭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在郭某家人均不在场、伤情严重以及医生要求必须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才能动手术等情况下,出于好意做出的签字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也不是导致郭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郭某的损害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说真的,人家村主任图你郭某什么了吗?难道你的偏瘫是他造成的吗?你要是不被砸伤,不被送医院,人家会管你这破事?你咋不告那砸你的树呢?

对于村主任而言,这也是上了一堂道德课,以后遇到这类事情,村主任还敢签字吗?所以说,许多人不愿再做好事,往往就是这类得了好处还反咬一口的人弄坏了人心。#商丘头条#(图片来自网络,与内容无关,若侵必删)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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