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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市桂中水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黄国旺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一案终审判决!】近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来宾市桂中水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原董事、原总经理、原董事长、广西来宾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原副总经理黄国旺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一案进行终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2月至2018年3月,上诉人黄国旺在先后担任来宾市桂中水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董事长以及广西来宾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项目招商工作、提前知晓招商项目信息及审核工程变更、工程款拨付的职务便利,采取挂靠其他有资质公司的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出资承揽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相关工程项目十四个(其中两个项目未开工建设),获取非法利润为230604996.22元;
2011年11月至2018年10月,上诉人黄国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相关公司工作人员财物共计3150000元。
上诉人黄国旺在担任水投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以及工投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款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1 486元。
法院认为,上诉人黄国旺利用担任国有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出资挂靠公司承揽本公司工程的方式为自己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黄国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相关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黄国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黄国旺一人犯数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黄国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及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其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黄国旺积极退缴受贿罪全部赃款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部分赃款,依法分别酌情从轻处罚。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黄国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检察意见正确,予以采纳。
来宾中院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黄国旺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黄国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黄国旺使用违法所得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来源: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宾头条#
如果你觉得很平常的一句话,就被人喷,会是什么感觉?
几天前看到一个帖子,是赞扬徐州的,说徐州有多牛有多牛。我就在评论区说了一句:咋不提徐州下面的县市退休人员养老金是人家苏南的一半呢?就这句话,很多人说我不知足,说老农民一个月才一两百,说我嫌少可以不要,甚至责问我为国家做了多大贡献。。。我汗颜
我们也都是经过努力八十年代初考了学国家分配的毕业生。老公教育系统的我是政府职能部门技术人员。我和老公都是近一两年退休的,他的退休金算是很高的了,过万,我虽然通过挂靠下属单位评了中级职称(评了中级后,就不可能让评副高了),最后我是副科34年工龄退休的,却比老公少了很多。如果在苏南,我的退休金应该在一万五左右吧?只是估计,具体的不知道。如果这个数字真实,我目前还不足人家的一半。所以我才有以上的提问。欢迎苏南的朋友帮忙解惑。
就这我们已经很知足了,时常从内心感谢国家感谢党,这么好的制度让我们老年生活衣食无忧。
老公拿到第一个月正式的退休金后,就跟我说,在外人面前不要提及我们俩的退休金额,身边很多企退的人每月只有两三千元,人家知道我们的比他们高很多,心里会不舒服的。所以,我们跟别人从不主动谈及退休金,别人问起了,我们就说够吃够喝的,绝不说具体数字。
不好意思,今天在这里说了我们现实中尽量不透露的退休金了。不是炫耀,只是陈述哈。
祝友友们冬日安康,远离新冠,阖家团圆!
[cp]工伤案件处理流程案例之三
2020年7月25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附材料清单)。
2020年7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2020年10月5日,提交补充材料(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及其他案件资料)。
2020年7月28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交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8月11日送达受理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定于2020年9月8日开庭,后裁决不存在劳动关系(为认定挂靠关系打下基础)。
2020年12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2021年6月8日,用人单位(挂靠)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行政诉讼,2021年8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驳回用人单位不服社保局工伤行政确认的起诉。
2021年9月16日,用人单位(挂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21年12月17日,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26日,提交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仲裁申请书,2022年1月13日出具受理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定于2022年2月9日开庭。2022年5月1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全部请求事项。
2022年6月6日,用人单位(挂靠)对裁决书不服起诉,2022年8月8日开庭审理,等待一审判决.....
该案件从最初进入工伤申请至今已经两年两个月了(除工伤认定等待补充材料外,基本上未耽误时间),一审结束后还有二审,全部程序下来要超过两年半了。本案系工亡案件,如果是伤残案件,用人单位如果对劳动能力能力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还会延长点时间。[/cp]
#教育整顿·青海进行时#【我为群众办实事:黄南州两级法院倾心为民办实事 情系百姓解民忧】
以鹭港为己任 化干戈为玉帛
近日,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上诉人江西某建筑公司分包尖扎县一建筑工程给张某一并签订了合同,张某一又将其中一项分项工程承包给其兄被上诉人张某二承建,但双方未签订合同。工程尚未完工,张某一却意外身亡。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于被上诉人张某二与上诉人江西某建筑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双方因应否支付工程款发生纠纷,张某二将江西某建筑公司诉至尖扎县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100余万元。尖扎县法院一审判决江西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二工程款63万元及利息。
江西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合议庭及主审法官并未简单机械地根据卷宗及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和判决,而是在认真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判断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找出了症结所在,研究制定了调解主方案及备选方案。开庭前对双方进行了思想沟通及梳理,先缓和双方矛盾。庭审中,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核算案涉工程量、工程款及应付已付款。庭审后,采用“背靠背”方式对双方从法理、情理及伦理各方面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签完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握着法官的手动情的说:我们在这件案件中闹的不可开交、反目成仇,想着最终要靠铁面无私的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没想到法官以他们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的善解人意的人性化调解方式让我们达成了调解协议,我们从“死敌”又成了“伙伴”。感谢党,感谢人民法院,我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真正受益者。
家庭矛盾惹纠纷 暖心调解解民忧
这是一桩离婚纠纷案件,拉某与罗某于2017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但生活中罗某经常对拉某实施家庭暴力,村委会多次调解男方仍拒不改正错误,长期酗酒、赌博,家庭仅有的牲畜也所剩无几,生活极为艰难。2019年诉至河南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经我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年初,又以同样诉求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男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及第二次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了解完基本案情后,发现该案争议不大,主要原因是男方长期离家出走,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疏远,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地步。如果单纯依照法律条文,机械护法,不利于子女的茁壮成长和家庭的持续稳定,也不利于纠纷的处理和积怨的化解。于是,承办法官从矛盾的根源入手,本着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原则,耐心细致的劝和,从情理和法理两个角度耐心解释后,最终夫妻二人重归于好,夫妻双方露出了满怀期待的笑容。
温情调解化纠纷,司法为民暖人心
卡某雇用化某、夏某等11名民工在河南县某村修建畜棚。施工结束后,卡某欠11名民工劳务费共计23075元,11份诉状递交给法院,虽这看似一起简单的劳务合同纠纷,但原告方先后多次到县劳动监察等部门讨要农民工工资,还将挂靠公司、项目第一转包人、项目发包单位列入共同被告,诉至河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为早日实现11名原告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迅速开展诉中调解工作。因考虑被告为同样的被告,为快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庭前,通过电话依法通知了原告代表及其它被告到庭,承办法官首先与第一被告卡某积极沟通,了解案情、释法明理,从情与法上耐心分析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其换位思考,理解农民工的生活处境和心理状态。同时,对项目第一转包人、项目发包单位了解案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进行分析判断,对11名民工代表做了耐心劝导和心理疏导工作,缓和了民工的情绪。经调解初步认定,第一被告为提供劳务介绍人,与原告之间无任何协议,系列案中第二转包人肖某是关键人物,如果肖某不到庭,第一转包人及发包单位不具备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资格。
鉴于第二转包人肖某不知去向,该工程又未完工验收,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实际情况,11名民工代表以协商解决为由自行撤诉。至此11个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2022年大家都存了多少钱,88年的我结婚10年,至今勉强存了3万元。
2022年总体来说是比较辛苦的一年,疫情的原因,还有其他各种原因。四月初我生了我家二宝,孕期保胎加产检费一万多,怀孕后期孕高症,剖腹产后高血压合并严重并发症,蛋白尿水肿,孩子体重偏轻,出院报销完以后连孩子差不多花了3万,婆婆公公前前后后一共给了有一万五,娘家妈妈给了两千,其他亲朋好友给孩子的喜钱加起来也有差不多五千元,今天生育津贴到账22500元,老公年终奖已发,这个月工资还没有到账,算一下手里钱一共也就三万多,留下零头几千过年用,三万元买了个理财。
我们俩在这个北方小城市,有一个90平的小房子,有一辆10万多一点的车,还有一个3万多的二手小车车,没有负债,从老大上幼儿园开始我就上班,两个人一个月工资加起来有九千左右,不算多富裕,也还算可以,结婚10年就存了这3万。
这么多年挣得钱都去哪里了?
首先是买了一辆车,连手续费保险啥的将近13万,婆婆公公支援一万,其他都是我们俩贷款自己还的。贷款两年还清以后,把家里沙发,床什么的都换了一下,给孩子添置了专门的学习桌,换了高低床,我们结婚时候没钱,买的家具质量不好,经过几年,虽然没有坏,但是不舒服,索性都换了,花了快两万。每年女儿的保险5000元已经交了五六年了,也算是存的钱吧。去年老公岗位调整,通勤车坐不到地方,家里一辆车不够用,又买了一个三万的二手小车车给老公开。猪年开始准备要二胎,先是两人检查都好着呢,就是怀不上,开始到处寻医问药,一年多好不容易怀上又不发育,后来又重新调理身体,又是时过一年才成功怀孕,前前后后三年,光怀孕的各种检查调理花费有6万,孕期的保胎加产检花费1万多,一个二胎从备孕到出生总共花费不低于10万,这就是除了基本生活开销往外的钱的去处,就这样,除了一双健康可爱的儿女,白忙活几年。
2022即将过去,2023快要到来,新的一年期盼疫情彻底过去,大家的生活越来越好,钱包越来越饱。我呢,因为二宝没人带,可能要还要在家当两年家庭主妇了。2023年目标是把我的中级证拿到手,前年已经考过最难一门了,去年因为刚怀孕难受没有好好复习差了几分没过,今年争取一次过。还有一个今年打了个酱油,也是差一点,今年稍微努力一点也争取考过吧,不管能不能挂靠挣几个小钱,总会有用的。
往后几年的目标就是努力赚钱,争取早一点换一个大一点的房子,没有其他大的奢求了,只期盼孩子健康平安长大,父母健康长寿。
“车扣了一年多才通知我处理?我不服!”福建漳州,大货车被交警队扣留一年多后,老薛收到交警队发来的一条彩信,要求他去处理被扣的货车,但他没有去处理,反而把交警队告到法院。
(来源: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8月11日,某交警队接到报警电话称,在某路段有一辆大货车超载。随后,交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
交警发现一辆大货车拉了一车碎石停放在路边,车辆也没有熄火,但是车内没有驾驶员。
不久后,老薛过来告诉交警他是车主,但无论交警如何询问,老薛就是不说驾驶员是谁。然后,交警又要求老薛把驾驶员叫来进行调查,老薛也不通知驾驶员过来。
这时,民警告知老薛,如果驾驶员不出来就叫人来开,把车扣起来就麻烦了。
但老薛不以为意,不疼不痒的回了一句“直接拖走嘛,不要紧。”
现场民警又耐心细致的反复多次与老薛沟通,老薛才不情不愿地喊了一个驾驶员过来,把车开到了指定的停车场。
经过磅,老薛的货车载货超100%以上、擅自改装,而且老薛无法当场提供行驶证,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决定扣押该货车。
因为老薛拒不说明该车的实际驾驶员是谁,交警无奈之下出具了一份没有填写当事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给老薛,并口头要求老薛尽快通知驾驶员接受处理。
近一个月后,老薛没有去处理,也没有通知任何人去处理。办案交警通过系统查询,发现该车登记在某货运公司名下,行驶证车主并不是老薛。
经对公司的负责人调查询问后,交警队才发现,原来该车是老薛出资一部分,然后向公司贷款一部分购买,也就是说,其实这辆货车是老薛挂靠在公司营运的。因老薛与公司存在纠纷,公司把货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相关手续收押了起来。
但是公司认为该车属于挂靠车辆,公司没有权利处理,因此,公司没有配合处理,只是通知老薛前去处理。
于是交警队于2018年8月29日向老薛邮寄《违法处罚通知书》,通知其十五日内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但该通知书被老薛拒收而退回。
后办案人员将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条文拍照后通过手机彩信发送给老薛。
老薛不服该扣车措施,认为交警队的行为违法,遂把交警队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扣车行为违法。
老薛在法庭上诉称,交警队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其接受处理,已知该车的登记车主,又未调查核实及时处理扣留车辆,拖至一年二个月之后才以非书面形式通知他到场处理,致使他的车辆负载重压、风吹日晒而严重变形损害,不能正常运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0万元。
故交警队扣车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违反行政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那么,老薛的诉求合理吗,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从本案的案情和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交警队在执法中也存在两处明显的瑕疵。
其一,《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中,老薛既不提供身份信息,又不说明违法驾驶员是谁,这种情形下,交警无法确定当事人,因此就直接出具了一份没有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扣车凭证,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遇到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是,在老薛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再采取强制措施。
其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本案中,在老薛和公司拒不接受处理的情况下,在扣车一年多后,交警队才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通知老薛来接受处理,明显超出了合理的期限。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交警队虽然有权扣押车辆,但是没有权利扣留车载货物,应按照上述规定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如果当事人不处理的,还应该采取相应措施。
但是,扣车一年多之后,交警队没有通知老薛处理货物,也没有自行处理,装载的碎石一直未卸载,也违反了上述规定。
一审法院支持了老薛的诉求,判决确认交警队对老薛的货车实施强制扣留的行政行为违法。交警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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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过中级经济师,中级消防师,一建二建等之类的证书。
最近这些证书的宣传可真是太多了。不管看什么新闻,刷什么网站都能看到这些广告。你看这广告发的:宝妈在家带孩子,一年下来工资比老公的高,考了这些证书,对你升职加薪落户都有好处的……
考证有这么容易的吗?考完证有这么轻松拿到高工资的吗?其实我个人是不怎么相信的,但是今天听同事说,她一个朋友打算考消防资格证了,有朋友帮忙挂靠,一年几万块钱呢。她让我也考虑一下,一起去报名,价格也会便宜点,现在还有包过班,不过就退钱啥的,并且一再承诺,一旦报名了,95%以上都会过的。
友友们,有没有谁了解呢,我们又不是从事这个行业的,难道真的可以挂靠赚钱吗?
【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客户程先生重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进展】
今日午时,我致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的法官。让我把律师二审代理手续和需要补充的资料今日立即快递过去。
法官电话里说,我们的上诉状已经写得非常清楚了,案例也看了。问我们是否还有补充的资料提供。
二审法官明确说明只作书面审理不开庭。
中午和下午,在律师楼立即把我们两位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准备好,律师函填好,还有客户的授权委托准备好。
另外,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工伤客户刘先生一案的一审驳回裁定、二审撤销裁定和发回后的一审判决各复印或打印一份作为我们自己承办的成功案例递交给法官参考。因为灵宝市程先生工伤案和内蒙古呼市赛罕区工伤案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伤者与用工主体单位之间(非法转包、分包或挂靠)都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无需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至法院参照工伤判决,应予支持。
同时,把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成功案例也打印出来提供给法官参考。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我们自己承办的内蒙古呼市赛罕区工伤案,都是在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没有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也没有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在无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需要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前置,因而法院参照工伤判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