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短款处理会计分录(现金清查发现短款会计分录)
和亲戚合伙做生意,我们每人投资了50万元,一共投资100万,说好了我这边负责帐,他负责现金。
结果第一个月他就短款8000多,非得让我给平账,第二个月又短款二万多,他说这钱绝对都花了,就是单据可能丢了。
然后他要求我和他一人承担一半。
我没同意,然后我直接和他说再这样下午我不干了,我要撤资。
这样太过分了,你短款第一次我给你平了,相当于我承担了一半,结果你又搞个二万的。
谁能忍受呢。
大家评评理,这种人是不是不能合伙呀。
如果少了银行会负责吗//@初夏普法:云南昆明,一男子在某银行取款2.1万,当天晚上,银行就打来电话,说其多拿了1万,要求男子归还。男子却称自己已经当面点清,离柜不负责,自己没有多拿。银行将男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多拿的1万。 事发的当天,江某与妻子到银行取款,他告知柜员取款2.1万,100元面值要1.1万,50元面值要1万元。 柜员听到后操作了一番,递给江某一张取款凭证并要求其签名。江某签字后,柜员将四捆钞票递给了他,其中两捆是50元的,两捆是100元,还有10张100元。 工作人员表示,50元的每梱100张,两捆合计1万;100元的50个一包,100元的每梱50张,两捆合计1万;另外10张100元的,合计是1000元,总计2.1万。 柜员一再叮嘱江某,钱款要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江某清点过后就跟妻子离开了银行回家了。可到了晚上就收到银行的电话,告知江某多拿了1万,柜员本来给江先生的100元面值的每梱为100张,不是50张,应该比江先生一捆就可以了,现在多给了江某一捆,要求江某退还1万。 江某告知银行,自己当时就数清,一捆就是50张,自己收到的就是2.1万,根本没有多拿。 双方协调不成,银行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江某退还多拿的1万。 庭审中,银行出示了事发的当天的监控,监控显示,事发当天,柜员给了江某4梱纸币,其中100元面值的2梱,50元面值的2梱,江某之后确认。 按照《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规定,整点纸币现金时,无论纸币面额大小,均应以100张为单位扎成把,银行一直都是100张一捆。 因此,事发当天,江某所得到的应该是100元面值,应该为100张,不是50张。 @初夏普法 《民法典》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江某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获得1万,而他所获得的10000元造成了银行的资金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1、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银行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柜员递给江某的4张钞票均已封好。根据银行的规定,一捆的钞票应该是100张为单位扎成把。 因此,江某所收的2梱面值100元的钞票,应每梱为100元,江某当天实际多拿了1万。 一审法院判决江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在15天之内返还1万。 一审判决后,江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江某认为其表示当时银行柜员一再叮嘱他要当面数钱,他当时也点清,只有2.1万并没有错。银行有了短款的问题,不能将责任归咎于自己。 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八条规定,付出现金要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包括原封新票币)对外无效。据此可以看出,银行向储户交款,应该以当面点清楚的数额为准,而不能以每捆多少张为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合来看,银行主张自己给了江某3.1万,应当以现场确认的事实为依据,银行提供了相关规定是每梱10张的规定,但这条规定中明确指出:支付现金必 须由的那个当面点清为准,所以银行所提供的每捆100张属于无效证据。 因此,银行在其主张上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江某无需归还任何资金,驳回了银行诉讼请求。 一审时,法院根据银行的工作思路处罚,认定银行的规定每梱就是100张来认定江某多收了一万元。二审法院从严格的证据观点出发,认为谁主张谁举证,特别是在银行与存款人的纠纷中,银行在存款人面前占有上风,因此所提供证据的要求应该更加苛刻。 至于江某是否真的有拿多一万,即使他是有,但银行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银行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你认为江某有多拿吗?欢迎在评论区发表你的看法。 #云南##昆明##普法行动#
初夏普法云南昆明,一男子在某银行取款2.1万,当天晚上,银行就打来电话,说其多拿了1万,要求男子归还。男子却称自己已经当面点清,离柜不负责,自己没有多拿。银行将男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多拿的1万。 事发的当天,江某与妻子到银行取款,他告知柜员取款2.1万,100元面值要1.1万,50元面值要1万元。 柜员听到后操作了一番,递给江某一张取款凭证并要求其签名。江某签字后,柜员将四捆钞票递给了他,其中两捆是50元的,两捆是100元,还有10张100元。 工作人员表示,50元的每梱100张,两捆合计1万;100元的50个一包,100元的每梱50张,两捆合计1万;另外10张100元的,合计是1000元,总计2.1万。 柜员一再叮嘱江某,钱款要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江某清点过后就跟妻子离开了银行回家了。可到了晚上就收到银行的电话,告知江某多拿了1万,柜员本来给江先生的100元面值的每梱为100张,不是50张,应该比江先生一捆就可以了,现在多给了江某一捆,要求江某退还1万。 江某告知银行,自己当时就数清,一捆就是50张,自己收到的就是2.1万,根本没有多拿。 双方协调不成,银行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江某退还多拿的1万。 庭审中,银行出示了事发的当天的监控,监控显示,事发当天,柜员给了江某4梱纸币,其中100元面值的2梱,50元面值的2梱,江某之后确认。 按照《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规定,整点纸币现金时,无论纸币面额大小,均应以100张为单位扎成把,银行一直都是100张一捆。 因此,事发当天,江某所得到的应该是100元面值,应该为100张,不是50张。 @初夏普法 《民法典》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江某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获得1万,而他所获得的10000元造成了银行的资金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1、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银行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柜员递给江某的4张钞票均已封好。根据银行的规定,一捆的钞票应该是100张为单位扎成把。 因此,江某所收的2梱面值100元的钞票,应每梱为100元,江某当天实际多拿了1万。 一审法院判决江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在15天之内返还1万。 一审判决后,江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江某认为其表示当时银行柜员一再叮嘱他要当面数钱,他当时也点清,只有2.1万并没有错。银行有了短款的问题,不能将责任归咎于自己。 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八条规定,付出现金要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包括原封新票币)对外无效。据此可以看出,银行向储户交款,应该以当面点清楚的数额为准,而不能以每捆多少张为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合来看,银行主张自己给了江某3.1万,应当以现场确认的事实为依据,银行提供了相关规定是每梱10张的规定,但这条规定中明确指出:支付现金必 须由的那个当面点清为准,所以银行所提供的每捆100张属于无效证据。 因此,银行在其主张上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江某无需归还任何资金,驳回了银行诉讼请求。 一审时,法院根据银行的工作思路处罚,认定银行的规定每梱就是100张来认定江某多收了一万元。二审法院从严格的证据观点出发,认为谁主张谁举证,特别是在银行与存款人的纠纷中,银行在存款人面前占有上风,因此所提供证据的要求应该更加苛刻。 至于江某是否真的有拿多一万,即使他是有,但银行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银行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你认为江某有多拿吗?欢迎在评论区发表你的看法。 #云南##昆明##普法行动#
浙江舟山,邱大爷到银行取钱,来到柜台说要取50000元,银行柜员核对信息后,将钱给了他,随后收到短信通知,他一看却被吓了一跳。自己的卡里只有55470.14元,自己刚才取了5万,按理说余额还剩5470.14元,怎么余额还剩105407.14元?他觉得是系统搞错了。
当时,邱大爷有急事需要用钱,想到卡里还有55470.14元,就到银行取钱,办业务的人较多,每个窗口都排着队,于是,他取号后就坐在旁边,耐心的等待。
这一等就等了1小时,他说要取50000元,银行柜员核对信息后,清点了5万元给邱大爷。然后就在电脑上操作,结果一时疏忽,选项操作失误了,把取款弄成了存款。
在取走5万元后,邱大爷的账户本该剩下5470.14元,可由于选成了“存款,”所以,邱大爷本身的5万没扣除,反而增加了5万,于是,余额变成了105407.14元。
直到手续办完,柜员都没有发现,邱大爷收到了短信通知,账户余额剩105407.14元,邱大爷没反应过来,就起身离开了。
刚走出银行大门,邱大爷才后知后觉,这个钱好像不对劲。
于是,邱大爷就想了个办法,自己还欠着朋友老戴5万,就试了试转账,页面提示转账成功,这让邱大爷喜出望外,赶紧打电话给老戴,询问是否收到了钱?
在得到朋友老戴的肯定回复后,邱大爷又转了5万,到自己另一张卡上。这笔“意外之财”让邱大爷乐开了花,由于银行的失误,不仅把自己的钱款还清了,自己还赚了10万。
当天下午,银行发现短款10万的事情,赶紧联系邱大爷还钱,可邱大爷说,钱已转走,没钱归还,既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谁有错就该找谁,和他没有关系,这笔钱应该找银行柜员还。
双方协商无果,银行报了警,民警协调后,邱大爷承认是不当得利,会归还钱款,可事后邱大爷还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最后,银行一纸诉状将邱大爷告上了法院。
从法律角度来说,邱大爷以“离柜概不负责,不是自己的错”为由,不退钱构成违法吗?
这件事上,柜员肯定是有责任的,毕竟是因为她的失误造成,将取钱弄成了存款,导致邱大爷多收到了10万,但是,邱大爷的行为也让人生疑。#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其一,邱大爷在银行时,就收到了短信,他完全可以马上告诉柜员,可他认为是系统错误,没有理会,这点勉强解释得通。
其二,他第一次将5万转给老戴,从这一刻开始,他就是抱着侥幸心理了,在得知有钱时,又迅速将钱转到另一张卡,这时的邱大爷,完全已经利欲熏心了,丝毫没意识到,这笔钱根本不是自己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邱大爷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同时满足4点: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这件事中,邱大爷取走了5万元,卡里本该扣除5万,可是却因为柜员失误,增加了5万,也就是卡里增加了10万。这笔多收的钱,属于柜员失误,则邱大爷属于获利方,且没有合法根据,银行就是受损方,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件事中,虽然邱大爷是被动接受的,但是,却不能以“不是自己的错”为由,就不予归还。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若是邱大爷拒不归还,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就连朋友老戴也会牵扯其中。
最终,邱大爷败诉,两年后,他仍没有还款,自己也成了法院的失信执行人,俗称“老赖”。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给多了就要求当事人退还,给少了就跟银行没关系。那离柜概不负责的言论跟废话有什么区别,难道不应该具有双向约束力吗?
也有网友说,就想问一下,我在银行取钱时,银行少给钱了。最后发现了,去找银行,银行会给吗?如果不给,告到法院,法院能判银行败诉吗?
还有网友说,那要是取五千结果卡里少了五万,银行又该说离柜概不负责。离柜概不负责应该是双向的,建议尽快出台离柜概不负责的相关法规,压束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进一步提高提升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性!
其实,所谓的离柜概不负责,也要分情况,银行给你多少钱,有监控可以看到,有证据,而你拿了钱走出银行,再回来说少钱,根本就没证据证明,缺的钱是银行少给你的,你可以报警,让警察来查看监控。
现在银行给你的现金,冠字码都有,直接就能知道给你多了还是少了。
本案中,虽然银行存在工作失误的过错,但不能免除邱大爷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所以,邱大爷不仅应当还款,还应当承担利息损失。
通过这件事,也提醒各位朋友,在柜台取钱时,最好能当面清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多给了不要想着据为己有,这样只会得不偿失。而少给了,也一定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金里柜概不负责吗,一男子去银行取钱,结果银行多给了一万元,事后银行发现短款后,多次找男子索要。该男子认为现金已经当面点清了,离柜概不负责,所以拒绝还钱,后来银行以不当得利将男子告上了法庭,法庭上银行提供了当日办理该笔业务的监控录像,而男子也提供了该银行营业柜台提示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录像,最终法院主持对该案进行调解,男子和银行员工各赔了5000元,反观此案,男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呢,不当得利必须是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而银行在柜台展示的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恰恰属于银行的格式条款约定,银行明确向社会承诺在该行办理现金业务。 如果当面错了,可以纠正离开了柜台,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同样,如果银行办错了现金业务向客户多付了现金客户也没有理由向银行承担多得的错误责任,如果法院直接判决那么银行很有可能败诉,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银行#
又回来了的钱。年前给了我爸2000块,作为前期春节物资采购的支出。我们7号到家后,再准备的东西全部都是自己掏钱了。这样下来,过完这个年就基本不花我爸的钱,我是这样打算的。
今天一早,我爸又给小朋友发了一个拜年红包:2000块!这…绕来绕去这点钱又回来了,我爸也不希望我们花太多钱!
希望你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你做点什么,这就是家人。
因为老家的一些账目,我爸有2600元别人发在我的卡里。从他手上换现金1200元给小伙子封红包,一共短款3800元。
回头给我爸银行卡转了5000,这样给到他的过年钱就只有1200了。本来想多转一点,但一个失业半年的人,手头也紧张,我爸又一直推辞不要,这次就这样了。
看来,下次回家过年要提前将小孩的压岁钱红包先算进去,要除去小孩红包,再多拿2000给老头过年吧!以前都是给3000的,去年情况太不乐观。#天南地北大拜年#
这或许是真实的案例!因为一般看着像假的都是真的,不是吗?[捂脸]//@夏天说法:云南昆明,男子在银行取了21000元,晚上银行就给他打电话,称多给了他10000,让他还回去。男子拒绝,称工作人员提醒过他当面点清,他点清了,离柜不负责。于是,银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归还10000元。 杨某家住昆明市石林县。这天,其和妻子一起去银行取钱,他把储蓄卡交给工作人员,并告诉对方要取21000元,其中10000元要面额50元的,另外11000元要面额100元的。 工作人员敲了几下键盘,让杨某在取款证明上签字。杨某签好字,工作人员递过来捆好的4捆纸币,两捆面额50元的,两捆面额100元的,还有10张面额100元的。 工作人员告诉杨某:50元的每捆100张,2捆就是200张,共计10000元;100元的每捆50张,2捆就是100张,也是10000元;还有10张面额100的共计1000元,合计21000元。 工作人员再三提醒杨某,钱款要当面点清。 杨某数了钱后,就和妻子一起回家了。谁知当晚他接到了银行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他,经查阅监控,当天柜员给错了钱,面额100元的一捆也是100张,而非50张,实际上给他一捆就够了,现在给了他两捆,多给了他10000元,让其尽快归还。 杨某不干了,其告诉银行,自己当时就点清了,一捆只有50张,自己拿到的是21000元,并未多拿,不还。 于是,银行将杨某告上法庭,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杨某归还多拿的10000元。理由有3点: 第一,根据监控,当天工作人员给了杨某4捆纸币,其中面额100元的2捆,面额50元的2捆。杨某对此予以确认。 第二,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整点纸币现金时,无论纸币面额大小,均应以100张为单位扎成把,银行一直都是100张一捆。杨某称,该制度为银行内部制度,不能代表银行给自己的就是100张一捆的。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杨某无任何理由得到该10000元,且其得到该10000元导致了银行资金流失,因此其构成不当得利,应该归还。 1、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法院提出,从银行的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银行工作人员交给杨某的4把纸币均已封好。按照银行系统规定,每捆纸币均应以100张为单位扎成把,这已形成惯例。 据此应认为,杨某收到的2捆面额100元的纸币均为100张每捆,杨某当日实际多领10000元。于是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应于15日内退还银行10000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杨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其称银行工作人员当时再三提醒自己钱款当面点清,自己当时就点清了,只有21000元。现在银行出现短款问题,不应该把责任推到自己头上。 2、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无需归还任何资金。理由有2点: 第一,《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8条规定:付出现金要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包括原封新票币)对外无效。据此可以看出,银行向储户交款,应该以当面点清楚的数额为准,而不能以每捆多少张为准。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合一、二两点,银行方面主张自己给了杨某31000元,应该以当面点清的证据为准,现银行提供了系统内关于每捆100张的规定,但该规定已明确提出:付出现金应以当面点清为准,因此银行提供的每捆100张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对于其所提出的主张,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于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银行诉讼请求。 (来源:昆明市中院) 本案一、二审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关键是审判的基本逻辑不同: 一审,法院从银行的工作逻辑出发,认为银行给出的一捆纸币,很显然就是100张一捆,因此杨某就多拿了10000元。 二审,法院从严格的证据角度处罚,认为谁主张谁举证,证据不足就应该承担败诉的后果。尤其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纠纷,在储户面前,银行是绝对占据优势地位的,对其所提供证据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 也或许杨某确实多拿了10000元,但只要银行没有证据,就只能承担没有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不是把这个后果强加给他人。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关注@夏天说法,看案例,学法律。 #云南##昆明##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夏天说法公职律师云南昆明,男子在银行取了21000元,晚上银行就给他打电话,称多给了他10000,让他还回去。男子拒绝,称工作人员提醒过他当面点清,他点清了,离柜不负责。于是,银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归还10000元。 杨某家住昆明市石林县。这天,其和妻子一起去银行取钱,他把储蓄卡交给工作人员,并告诉对方要取21000元,其中10000元要面额50元的,另外11000元要面额100元的。 工作人员敲了几下键盘,让杨某在取款证明上签字。杨某签好字,工作人员递过来捆好的4捆纸币,两捆面额50元的,两捆面额100元的,还有10张面额100元的。 工作人员告诉杨某:50元的每捆100张,2捆就是200张,共计10000元;100元的每捆50张,2捆就是100张,也是10000元;还有10张面额100的共计1000元,合计21000元。 工作人员再三提醒杨某,钱款要当面点清。 杨某数了钱后,就和妻子一起回家了。谁知当晚他接到了银行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他,经查阅监控,当天柜员给错了钱,面额100元的一捆也是100张,而非50张,实际上给他一捆就够了,现在给了他两捆,多给了他10000元,让其尽快归还。 杨某不干了,其告诉银行,自己当时就点清了,一捆只有50张,自己拿到的是21000元,并未多拿,不还。 于是,银行将杨某告上法庭,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杨某归还多拿的10000元。理由有3点: 第一,根据监控,当天工作人员给了杨某4捆纸币,其中面额100元的2捆,面额50元的2捆。杨某对此予以确认。 第二,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整点纸币现金时,无论纸币面额大小,均应以100张为单位扎成把,银行一直都是100张一捆。杨某称,该制度为银行内部制度,不能代表银行给自己的就是100张一捆的。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杨某无任何理由得到该10000元,且其得到该10000元导致了银行资金流失,因此其构成不当得利,应该归还。 1、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法院提出,从银行的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银行工作人员交给杨某的4把纸币均已封好。按照银行系统规定,每捆纸币均应以100张为单位扎成把,这已形成惯例。 据此应认为,杨某收到的2捆面额100元的纸币均为100张每捆,杨某当日实际多领10000元。于是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应于15日内退还银行10000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杨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其称银行工作人员当时再三提醒自己钱款当面点清,自己当时就点清了,只有21000元。现在银行出现短款问题,不应该把责任推到自己头上。 2、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无需归还任何资金。理由有2点: 第一,《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8条规定:付出现金要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包括原封新票币)对外无效。据此可以看出,银行向储户交款,应该以当面点清楚的数额为准,而不能以每捆多少张为准。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合一、二两点,银行方面主张自己给了杨某31000元,应该以当面点清的证据为准,现银行提供了系统内关于每捆100张的规定,但该规定已明确提出:付出现金应以当面点清为准,因此银行提供的每捆100张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对于其所提出的主张,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于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银行诉讼请求。 (来源:昆明市中院) 本案一、二审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关键是审判的基本逻辑不同: 一审,法院从银行的工作逻辑出发,认为银行给出的一捆纸币,很显然就是100张一捆,因此杨某就多拿了10000元。 二审,法院从严格的证据角度处罚,认为谁主张谁举证,证据不足就应该承担败诉的后果。尤其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纠纷,在储户面前,银行是绝对占据优势地位的,对其所提供证据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 也或许杨某确实多拿了10000元,但只要银行没有证据,就只能承担没有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不是把这个后果强加给他人。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关注@夏天说法,看案例,学法律。 #云南##昆明##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离柜概不负责,这其实只是一句空话。表姐在银行上班,年初的时候有个男的取三万块钱,她当时就是犯迷糊了,不知怎么的,做成了存三万,还给客户拿了三万现金。
下班之后清点,发现少了六万块钱,当时就吓懵了,马上报告了主任去调监控。
通过监控发现,中午的一笔交易异常,表姐想起来了这为数不多的一次大额取款,客户本来是来取三万,结果底翻上,账面上少了六万,客户拿到钱之后就快速离开了。
首先冻结了这个客户的账户,结果发现这个人在本行的存款全部清零了,也就是说,他把这个银行的存款全部提现了。
紧接着打客户的预留电话,电话也关机了。后来通过客户资料,找到了这个人,去他单位找他,要求他还钱。这人一口咬定,钱花光了,爱咋办咋办,反正就是没钱。
银行的客户部先是组织调解。毕竟银行操作失误在先,客户也没说不还钱,只是强调现在没有,要是告他不当得利吧,肯定能够打赢官司,以后可就麻烦了,他要是宁愿坐牢也不还钱还真是没有办法。结果他就是说没钱,也没说不还钱。
只能去法院起诉他了,结果就是法院冻结了他的工资卡。
最终客户就是按月还款,法院冻结了他的工资卡之后,每个月都要从他的工资卡里扣除欠款,等到把六万块钱还清之后就能解封。
而且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还款是有利息的,按照最高的存款利率来执行。
至于这六万块钱的缺口,表姐从自己的账户里先给垫付了,后续客户的还款再转到表姐的账户里。
也不知道这客户咋想的,又不是做生意的,手里攥着钱不还是个什么心态,关键是他还得每个月支付银行利息,这不是明摆着吃亏吗?
表姐说,其实银行里短款的情况也不少见,明明就是不当得利,一般也不会真的去报警抓他,都是经办人自己想办法去要,碰到讲理的客户,把钱要回来还得感恩戴德的,要不回来自己就得先垫上,后续一般都很麻烦。
所以说,银行和客户最好还是相互理解最好了,就别说离柜概不负责了,都不容易,柜员也是人,不是机器,错误在所难免,出现长款,都是立马给客户打电话说明情况,出现短款,客户能还款最好,银行拿捏客户不对,客户拒不还钱也不对,大家说是不是?
湖南益阳,一男子到银行欲将卡内的30万元全部取出,不料柜员操作失误,将30万元现金给男子后,还将取款30万元误操作为存款30万元,导致银行卡余额变成了60万元。后男子因涉嫌诈骗罪导致这账户内的60万元被冻结,而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男子归还现金60万元。男子:银行卡已被冻结,还不了!
2022年6月28日,老郭携其本人银行卡至银行办理取款业务,当日上午,老郭办理取款30万元业务,随后确认交易信息并签名,并在领取30万元款项后离开。
当日下午,银行发现系统出现60万元短款,经核实并查看监控录像,确认系其柜员为老郭办理取款业务的过程中,将“取款30万元”误操作为“存款30万元”,以致老郭的账户余额由30万元变为60万元,同时银行另支付了30万元给老郭。
之后,银行联系老郭,要求其返还60万元,因老郭账户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其本人暂无力返还,故银行诉至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老郭返还不当得利60万元。
一、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老郭前往银行处取款,银行的柜员操作失误,为老郭存入30万元,导致老郭取得了60万元的利益,造成了银行的损失,该事实构成不当得利,老郭理应向银行返还,对银行起诉要求老郭返还不当得利6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2.老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老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银行不当得利60万元。
二、老郭对原审判决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其事实与理由:
1.其在银行处正常办理取款业务,但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单方操作失误,导致取款业务办理后,其银行账户余额增至60万元。银行发现该错误后,立即联系其,其也积极配合银行处理该笔错账。但由于该账户在2022年6月28日前被临时冻结,导致银行无法将该账户上的60万元进行相关处理。因此本案中,造成银行损失的原因系其单方操作失误所致,与其无关,其本案中无任何过错。
2.其没有实际取得60万元,无法向银行返还该60万元。案涉账户在其办理取款业务时,已被临时冻结,该60万元至今仍在该银行账户内,其并未实际取得该笔款项。且本案发生后,其一直积极配合银行处理该笔错账,其没有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意识和实际行为。因此其没有获得60万元利益,也无法向银行返还该60万元。
3.此外,其案涉账户内本来没有60万元,但因银行的错误操作,导致公安机关冻结了60万元,该行为亦给其造成了相应损失。
三、银行辩称:
1.不当得利制度的设计目的仅在于消除没有法律上原因所取得的利益,不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作为必要构成要件,无论老郭是否存在过错,均不影响本案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且银行仅要求老郭返还不当得利60万元。
2.老郭在取款之前,其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卡内的30万元因被冻结而无法取出,故银行向老郭给付的30万元现金及存入的30万元均构成不当得利。老郭在知晓其取得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后,仍使用银行给付的30万元现金,并将误存的30万元据为己有。且因其个人原因,导致其银行卡内资金被冻结,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案涉银行账户虽被冻结,但并未改变该账户内资金的归属,老郭已实际取得30万元现金及30万元的存款入账。
四、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老郭上诉主张其对本案事实的发生并无过错,且其未实际取得案涉60万元存款,其无需向银行返还不当得利60万元。对此,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恢复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并不以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为构成要件。
本案中,老郭前往银行办理取款30万元的业务,但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取款业务操作成存款业务,导致老郭的账户余额增至60万元,该账户虽被冻结,但并不影响对账户内资金归属的确认,由此造成银行损失而老郭获益的客观情况,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银行有权要求老郭返还其获益的60万元。一审判定老郭返还银行不当得利6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笑哭]也就是说,本案老郭意识到账户会被冻结,所以是想赶忙将卡内30万全部取走,不料账户没被扣款,反而还增加30万元的存款,最后导致卡内60万被冻结。
这60万元完全是因为银行自己操作失误,才会导致出现如此乌龙。现在卡被冻结了,银行也没办法划拨,所以起诉要求老郭想办法凑60万返还。
而老郭说,我本来都把钱全搞走了,你现在又给了我60万,钱被冻结了,后续这笔钱怎么处理还不一定,我既要还银行60万,卡内60万也可能不翼而飞,那我岂不是冤大头?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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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男子在银行取钱时,银行柜员不小心多给了1万元。事后,职员向男子索要,男子表示:银行规定“离柜概不负责”,他不应归还这1万元,这笔“意外之财”该何去何从?
法院认为,该男子多收取该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其作为得利人,致使银行受到损失,此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对银行的损失予以赔偿。
银行“离柜概不负责”是霸王条款吗?
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凭什么让储户归还?银行柜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失误,而储户作为不当得利人的实际受益人,银行有权向储户要求返还。
如果银行给少了钱怎么办?
有人吐槽,银行如果少给了钱,客户找银行索要,困难重重。就算在监控下面,比如成捆的现金里面少一张,是根本无法辨别的。
在现在公平互信的社会,大多数时候,银行每天都要经过多次轧账,也就是现金数量与系统数据核对一致,如果不一致,银行会马上排查当天的业务,通过流水和监控笔笔核实。一经查实,无论是长款还是短款,都会立即联系客户处理。
所以建议大家在办理现金业务时,特别是大额取款,一定不能图省事,每张现金必须通过点钞机,第一是防伪,第二是核对数目。客户也应该保存好相关凭证,以防万一。
大家对于银行“离柜概不负责”怎么看,欢迎留言!
河南开封,女子到银行办理完业务回去后,银行联系称工作人员不小心把取款操作成了存款,要求女子返还20000元,女子称只多给了10000元,只能返还10000元,银行多次找女子索要未果,随即将女子告上法庭!
陈女士和丈夫是在市场上做生意的,虽然说现在手机支付非常方便,但是因为思想比较传统,还是爱用现金,这天要去进货,便想着把平时收到的零钱到银行换成整的,用起来也方便。
这天上午于是他们便数了零钱,又带上一沓百元现金一起到了银行,到银行办理了业务,办理完带了15000元现金离开,然后又在ATM机把卡里的23000元现金全部取出来后便离开了。
到了中午,银行给他们来了电话,称上午办理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把取钱操作成了存钱,导致陈女士取钱的事后卡里的钱没有扣,还往里面存了,共计时20000元,让陈女士归还。
而陈女士则是称卡里确实多出10000元,但是自己拿走的15000元都是自己带的零钱换的,银行工作人员到陈女士的店里拿回了10000元,然后称还有10000让她马上归还,陈女士拒绝后,在店里双方大吵一架。
事后银行又多次上门去找陈女士要求归还,但是陈女士坚称只是卡里多了10000元,于是银行便将陈女士起诉。
银行的诉求是:要求陈女士归还现金10000元及依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取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为止。
银行讲述的事实是:当天,陈女士拿着储蓄卡和5000元的零钱到柜台,要求把这5000元存到卡里再取15000元,其中有100元面额30张,其余2000元为零钱,柜员得知她是想将这5000元换成整钱,便告知她只用直接把零钱换成整钱再取10000就行,陈女士同意了。
柜员收下这5000元现金后,从钱柜中拿了15000元给了陈女士,但是却不慎将取款业务操作成了存款业务,导致10000元不仅给了陈女士,卡里也并未扣除相应存款,反而多了10000元。
10分钟之后,陈女士在三分钟不到的时间里,将卡内的23000元分多次取出,中午银行发现短款20000元,经查这20000元错给了陈女士,在多次找陈女士追要错款后,归还10000元,剩余10000元拒不归还。
并提供了证据:当天的录像视频;陈女士签字存款10000元的存款单。
而陈女士则是辩称:银行所说不实,当天自己是带着三沓钱,共计15000元去存钱,有130000元是100的,剩下是零钱,并非银行所说的先存5000元再取15000元,听从柜员的建议未办理存款业务,只是将零钱换成了100元面值,共计15000元。
当天上午将卡里的23000元取出,当时并不知卡内有10000元是银行误存的,当天联系她之后,工作人员便上门将多出的10000元给拿走了,柜员误操作存款的10000元已经归还银行,并不存在还有10000元的情况。
院方进行了审理,查看了录像视频,不过只能够看个大概,不过根据陈女士递给柜员的百元钞票通过验钞机的时间约3秒钟,柜员取出15000元其中10000元通过验钞机的时间约为7秒钟,5000元的时间未4秒钟,据此认为陈女士给柜员130张100元的可能性不大。
且如果仅仅是办理零钱兑换称整钱,是不需要办理签字手续,而陈女士却在柜员递过的存款单上签了字,且存款单上的签字经过质证,陈女士承认是自己签的无疑,所以陈女士辩称只是兑换零钱的说法不可信。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结合当事人陈述以及相关证据认为,银行所陈述事实存在高度盖然性,应当认定银行误将取款10000元操作成存款10000元的事实存在,陈女士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陈女士取款10000元,但是在记账凭证上却误记为存款10000元,陈女士无合法依据占有银行20000元构成不当得利,陈女士已返还10000元,余下10000元也应当返还。
对于银行要求陈女士返还1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但是要求陈女士支付不当得利10000元利息的诉求并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陈女士五日内返还银行10000元,驳回银行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50元,陈女士负担,
@看案明法取钱给成存款单,办理成存款业务,事后找储户追要举证十分的轻而易举,但是如果反过来,储户存钱时给成了取款单,办成了取款业务却没有给钱,那举证是否能向银行一样轻而易举呢?
对于银行将取款办理成存款,称储户多得20000,而储户坚称自己只多得10000元一事你怎么看?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行家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