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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厦门2016中级会计领取(厦门会计初级)

2023-10-12 会计 本文链接

颠覆性判决:替朋友接送孩子致其意外受伤,法院一审判七成责任,二审改判无责!

二审改判:邻里朋友之间互帮互助值得肯定,不需要担责

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

厦门中院两名干部接受审查调查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三庭副庭长戴伍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厦门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乔绪晓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厦门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厦门市纪委监委网站

注射“盐酸肾上腺素”给猪肉保鲜,这可是兽医处方药!起诉!

近日,厦门市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五名向猪肉内注射“盐酸肾上腺素”的被告人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均被维持有罪判决。

案件回顾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法明知在屠宰生猪时注射“盐酸肾上腺素”可使猪肉鲜艳、保水,遂多次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盐酸肾上腺素”药水,后将该药水分别转卖给做生猪屠宰生意的被告人张某顺二瓶、被告人李某明二瓶,张某顺、李某明将药水注射到生猪身上后注水屠宰,以保证注水后的猪肉增加重量、色彩鲜艳。

被告人王某云、李某芹明知张某顺、李某明在屠宰生猪时注射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四人仍一起销售注射过“盐酸肾上腺素”的生猪肉。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关于报送畜禽屠宰中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的处理措施相关问题专家论证意见的函》认定:肾上腺素属于兽医处方药物,肉品中残留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给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危害。对用于屠宰的畜禽在离开饲养场后,使用该药物的,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朱某法、张某顺、李某明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云、李某芹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厦门市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将五名被告人起诉至高新区法院。经审理,高新区法院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二年零九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张某、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鲁检君有话说(检察官陶思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犯罪分子在明知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情况下,违法注射药物,为图小利而置他人身体健康而不顾,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消失十几年的“大头娃娃”如今又回到公众视线中,让“舌尖上的安全”再次被重视起来。

作为商人,盈利本无错,可为图私利而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即违反法律也违背道德。作为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从生产、销售、售后等多方面着手,严格执法,让犯罪分子无空可钻。作为消费者,则需擦亮眼睛,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若发现违法犯罪现象应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举报,全社会群策群力,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来源丨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丨王倩、田卓群、郭歆瑜

厦门市发布人事任免,这些政法干部将被重用!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最新人事任免通知。

任命:

沈迎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郭瑞栋为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立春为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朱学君、景科、赵双民、于相来、刘瑶为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马建华、杜新雷、马玉华为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高成华为厦门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宋希山、徐向宁为厦门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刘学宽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韩松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监督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谢家晋、赵平洋、任志勇、王兴振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保新的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张红广的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杜新雷的厦门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马玉华的厦门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批准接受:

韩秉林同志辞去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赵性雨同志辞去济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

赵性雨同志为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传文同志为济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来源:来源:齐鲁石敢当

最新!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任免名单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任免名单。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0年4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沈迎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郭瑞栋为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立春为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朱学君、景科、赵双民、于相来、刘瑶为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马建华、杜新雷、马玉华为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高成华为厦门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宋希山、徐向宁为厦门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刘学宽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韩松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监督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谢家晋、赵平洋、任志勇、王兴振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保新的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张红广的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杜新雷的厦门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马玉华的厦门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批准接受:

韩秉林同志辞去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赵性雨同志辞去济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

赵性雨同志为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传文同志为济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来源:赵君/大众日报

有一个最高可#赚钱# 399.99万的机会摆在你的面前,你会不会珍惜?

这不是玩笑,这是真的,并且很合法。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 ,提供山东玄德基能源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执行标的本金3999.99万,意思就是最高可获奖励399.99万。

有网友表示:法院都没辙的,谁能找到啊,不会是#法院# 炒作吧?

对此我只想说,事在人为嘛,说不定下一个锦鲤就是你呢[来看我][来看我][来看我]

山东厦门,71岁董大爷在银行客户经理的帮忙下,在ATM机上取了5700元,事后发现其中有800元是练功券,找银行索赔未果后,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来源:山东厦门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71岁的董大爷到银行柜台取款,由于客户较多,银行安排客户经理帮董大爷到ATM机上取款,董大爷先后两次取了5000元和700元。

取完款,董大爷不放心,除了自己清点一遍以外,又到银行前台验钞机点了两遍,才放心离开。

没想到回家后,发现有8张百元大钞和其他的不一样,这8张人民币虽然纸张和真币差不多,但是图案不一样。

董大爷开始以为是新币,但是经过询问上高中的孙子,发现这8张人民币不是新币,而是银行练功券。

随后,董大爷找到银行要求更换,银行也非常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帮董大爷打印了当日取款的冠字号。

董大爷发现银行冠字号只有42个,缺8个,刚好和自己的8张练功券印证,于是要求更换。

不过,银行告诉董大爷,冠字号打印不完整不代表取的钱就是假币,有时候ATM机由于纸张因素存在这方面问题。

董大爷觉得银行“店大欺客”,就将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立案后,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规则,要求董大爷提供证据,证明这8张练功劵是从银行取的。

董大爷觉得非常不公平,银行这么大单位,且ATM机上银行的,凭什么他提供证据,但为了要回800元,只能按照法院的要求来做。

他向法院提出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练功券是银行供工作人员练习点钞票用的,不在社会上流通,所以他没有机会得到练功劵,反而银行由于工作疏忽,很容易将练功劵带到真币里;

第二、他取得5000元里,银行只能提供42个冠字号,缺少8个,刚好就是这8张练功券。

第三、他取完款后,现场3次清点钞票,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视频,从视频里查看是否存在问题,但是银行不能提供。

董大爷分理由看起来非常充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优势原则似乎可以胜诉。

但银行强调董大爷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这8张练功券是从银行取得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练功券一般确实只有银行有,但是民间也有人喜欢收藏练功劵,换句话说,不排除董大爷通过其他办法得到练功劵;

第二、虽然5000元取款记录只有42个冠字号,但是700元取款记录的冠字号上方有8组号码,其后有“冠字号结束”字样。

根据银行系统内打印冠字号信息习惯,均会有“冠字号开始”、“冠字号结束,这可以说明董大爷的5000元取款记录不是只有42个冠字号,而是50个冠字号分开打印了。

第三、董大爷三次清点5700元取款,有两次是在验钞机上清点,更能印证5700元都是真币,不存在练功劵的问题。

法院经过审理,该案事实清楚,关键争议是董大爷的钱是否从银行ATM机所取?

结合全案证据,认为董大爷提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董大爷的钱是从银行取得,其仅是董大爷个人猜测,反而是董大爷取款后两次经过ATM验钞,可以印证董大爷取的真币,ATM机可以验过练功券不符合常理,且董大爷事后离开银行经过一段时间,不排除被其他人掉包的可能性,因此驳回了董大爷的起诉。

判决后,银行说,800元确实不多,他们也愿意从人道的角度给董大爷补偿,但一旦开了这个口子,以后的取款人拿着假币找银行怎么办?所以他们从这个角度考虑不能给董大爷补偿。

实际上,虽然民事诉讼一般情况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上,比如医疗纠纷病历伪造,由于医院具有优势,就让医院举证,所以涉及银行的案件上,可否考虑让银行举证自己给客户的钱都没问题呢?其实完全可以。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是否赞同呢?欢迎评论!#厦门头条# #315全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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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摩托车大王轻骑集团要破产了

曾经赫赫有名的中国摩托车大王轻骑集团,15日发出通知称 ,12月16日到20日进行职工债权公示。这意味着轻骑集团破产,已经进入倒计时。

通知称,今年4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中国轻骑集团破产清算案。

轻骑曾生产出中国第一辆民用摩托车——黑老鸹,1980年代引进日本铃木的技术和生产线后,在1990年代盛极一时,成为中国最大的摩托车企业,被称为中国摩托车大王,是厦门人的骄傲。但进入21世纪后,陷入低谷,被央企中国兵装集团重组。

鼎盛时,轻骑集团旗下有3家上公司,除了厦门轻骑外,还有新大洲、轻骑海药,形成了轻骑系。厦门轻骑是山东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且为A股、B股同时上市,轻骑集团被兵装集团重组后,厦门轻骑的“壳”被“借”给了同属兵装集团旗下的湖南天雁,迁出了厦门。

如今,轻骑摩托车仍在生产,但规模和在行业中的地位,已不可与当年同日而语。同时,中国的摩托车行业也逐渐转型。20多年前,摩托车是重要的通行工具,随着轿车逐渐进入家庭, 电动自行车的兴起,摩托车逐渐成为时尚品, 成为年轻时尚一族的”玩具“。其实,这也是全球摩托车的发展趋势。

最近10多年来,有关轻骑集团将破产的消息一直不断,如今终于走到了破产的一步,不得不让人唏嘘感慨!

你对轻骑有哪些记忆?都来说说呗!

#厦门头条#

厦门一男子不听朋友劝阻受伤;朋友负担其10多万医疗费,男子却将朋友告上法院要求30多万的赔偿。朋友翻脸:我没让他来,是他非要来的,我不该赔。

 

(案例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马某的一位朋友拉了一船的板房到某村镇,因人手不够,马某作为朋友前去帮工;一同帮工的另外还有两人。

 

一行人到达目的地准备卸货时,发现绑货的铁链被卡住,马某就准备上前松动铁链。马某的朋友提醒他,上前去松有危险,但马某并未在意,走上前去用力拉扯。

 

意外突然发生:固定铁链的皮带发生断裂,马某摔倒在地,头部和肩部受伤严重。

 

马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马某为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马某入院治疗50多天,花费13.1万余元。

 

朋友来帮工却出了这样的事儿,马某朋友也过意不去,垫付马某医疗费11.5万余元。

 

马某到这要是全好了,或许就没以后的事了。但马某在做了开颅手术后,被评定为九级伤残。马某不仅需要颅骨修补,后续康复也需要一笔不菲的花费。

 

马某及家人不愿意了,去帮了个工,自己不仅成了这样,后续还不知道要花多少钱?因为马某和朋友之间不是雇佣关系,于是马某以“义务帮工遭受人身损害”为由,将朋友告上了法院。

 

什么是义务帮工?

 

义务帮工指的是一种临时性的,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一般发生在邻里亲戚朋友之间。

 

比如,在农村盖房子有互相义务帮工的现象:今年你家盖房子,我去帮几天,不要钱;明年我家盖房子,你来帮着干几天活,你也不要钱。

 

马某帮朋友卸货,不要报酬,很明显就是一种义务帮工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帮工人因义务帮工发生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就得负责;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这其实对马某主张自己的权益是有利的。

 

但面对马某主张的30多万赔偿,马某的朋友也觉得自己很冤:我已经垫付了11万多,还要我赔偿?我的生活还过不过了?

 

于是,马某的朋友也直接翻脸,他在法庭上辩解道:

 

我没有请马某来帮工,是他非要舔着脸来的。不信,可以问问这两位证人。

 

也就是说,马某的朋友想证明自己“明确拒绝过”马某,来证明两人之间不存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或者是以此免除自己的责任。

 

据两位证人的陈述,当初马某的朋友确实说过“不用”“你忙你的”类似的话。

 

但法院经审理,却否认了这一说法。

 

因为,马某是乘坐着朋友的船到的目的地,马某上船时其朋友并未阻止;而在马某伸手帮忙卸货时,其朋友同样没有阻止。

 

法院认为,马某的朋友主张他自己明确拒绝过的话语,结合事实及民俗,在语境上更符合朋友之间的客套推辞,而非明确拒绝。

 

也就是说,法院认定了“义务帮工”事实的存在。

 

那么,马某的朋友作为被帮工人与组织者,未完全保证施工的安全性,造成马某受伤,那他必然是要负责任的。接下来,只是具体责任大小的问题。

 

眼见自己的这些辩词站不住脚,马某的朋友又提出,当初在马某用力拉铁链前,他明确对马某说过:你别拉,你别拉。这足以证明,是马某自己不顾安危,非要那么做,马某自身的错误行为导致自己受伤,应该由其本人全部承担。

 

这一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成年人作为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马某在朋友发出危险警示后不予理会,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确实存在过错。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某要对此事完全负责。因为这事主要还是因马某的朋友未完全排除施工工具和施工环境的安全隐患,造成马某受伤的。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马某的朋友为此承担75%的责任;减去他先前垫付的11.5万余元,他还需要再赔偿20余万。

 

对此,马某的朋友并不服,提起上诉;但因没有新的证据支持其诉求,最终被驳回。

 

虽然败诉,但马某的朋友依旧认为,不应该让他再赔。

我是@不染的时光 这事,大家怎么看?

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田在谋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山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原总队长(刑事侦查局原局长)田在谋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依法向厦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田在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田在谋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政委、总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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