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女子被网民说成会所技师,一怒之下报了警。
合肥一女子新婚大喜晒出订婚照,本想获取大家的祝福,却没想到被许多网友说成是某会馆8号技师。
女子很生气,声明自己是合肥本地人,在一私企从事财务工作。
女子称,网上的不实传闻已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目前已搜集证据并报警,警方已经受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祸从口出并不仅限于现实,网上也是如此。
网络不是法外地,坚决支持对造谣,侮辱他人等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原告就凭一张11年前的送货单当证据,起诉我去世的母亲拖欠货款,法院判原告胜诉,我坚持要上诉,网友却嘲笑我是法盲。
之前发了关于我母亲的那个合同纠纷,案情大概是这样的,今年初,原告到营口市站前区法院起诉我父亲,说我母亲在2011年11月8日从他那里购买了海参养殖药品,要我父亲还钱。
我从法院发来的传票送达短信里,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发现了两张2011年的送货单,送货单的“收货人/经手人”上有我母亲的名字(我母亲已于2017年去世)。
我询问了我父亲我家以往买东西的交易方式,都是现金支付,如果有赊账,都会打欠条,以证明没有拖欠货款。
因此,我认为对方就拿一个送货单就说我母亲没有支付货款不能形成有效证据。
就诉讼时效来说,我认为2011年发生的交易,原告当时不上诉,却在11年后上诉,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依据这两点,我代理我父亲进行了应诉,让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审判结果竟然判我父亲败诉。
我当然要提出上诉,却遭到了很多网友的嘲讽,说我是“法盲”。
抛开案情不说,我确实不是专业的律师,但是如果我都被认定为法盲,那我认为中国至少有90%的法盲。
这不是危言耸听,咱拿数据说话,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拥有大学(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18亿,占总人口的15.45%,作为一名金融本科生,我认为我的学历水平应该在总人口的前10%以上没有问题吧?
我当然也反感拿学历说事,一个本科也没什么值得炫耀的,这里只做一个参考,我怎么也应该算作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吧?
我在大学期间,学过经济法、税法等内容,毕业后从事财务工作两年,对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知,我想,如果我都能被当作法盲,那么,是不是说明我们国家大部分人都不懂法?
我根据自己的理解,在一审的答辩状上这样应诉的:
我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首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2011年11月8日购买货款买卖合同,距离现在已经超过10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我母亲于2017年去世之前不向法院起诉,在我母亲去世多年后,家人对债务关系不了解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起诉,没有道理。
其次,原告所列举的证据为,我母亲在送货单上签字,来作为承认拖欠货款的事实。我认为“送货单”并不能当作欠款单来使用,更不等同于欠条,送货单上只载明了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也就是说该“送货单”只能证明送货的事实,在正常商业行为当中,发货一方通常会出具一份送货单,表明送出货物。
但是这两张送货单都不能证明是否支付货款,买方付款与否,从送货单上体现不出来,如果欠款,应当在送货单上注明“收货未付款”等字眼。
最后,“送货单”上,是否是我母亲的签名,我也不能确定,需要原告提出有效证据为我母亲签名,因此,是否真实发生该交易我也不能确定。
最后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判原告胜诉,判决书上写得挺多,简单梳理,法院认为这个买卖关系合法有效的,我母亲在“送货单客户联”签字,因未支付货款,原告保留了送货单具有合理性,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有网友说法院判的没有问题,可是我向很多人都询问过,“送货单”能否当作欠款的证据,大部分人都说不能,咱也不知道到底能不能了。
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的解释是:“因原被告双方就货款支付的履行期限未作约定,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告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中规定了诉讼时效不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计算。
假如我母亲没有支付货款,原告是什么时候应该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的呢?一定要在合同发生后的第11年才知道我母亲拖欠货款?
可笑的是,原告在上诉状中,还写道“原告多次催要”,难道这不足以证明原告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吗?
经手我父母的这个案子到现在,我发现我确实可能就是一个法盲,我依据法典的条文进行据理力争,但是毫无用处。
有网友说我司法管辖这块就吃亏了,不应该在原告所在地打官司,应该在被告所在地打,胜诉概率更大,我就不明白了,如果一百个法官会判出一百个结果,那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到底是司法系统出问题了,还是我们不懂法的老百姓出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