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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最新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操作实务问答)

2023-10-05 会计 本文链接

高速路上,是最无奈也是最正确的处理方法。打方向,急刹车一车人命没法担保,评论区的,你们觉得应该怎么做?

对于金融借款案件,金融机构在出借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若干个保证人,债权人一旦起诉到法院,保证人会以对借款不知情,或者不知道系借新还旧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保证人均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1、在旧贷借款中同样是保证人的,一般只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旧贷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即可。

2、旧贷中非保证人,新贷是保证人,这种情况下只要保证担保合同及借款合同明确载明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即可认定保证人对以新贷偿还旧贷事实之情,就需要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西安头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与司法适用

 1、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除给付义务人在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后收到抵押权人要求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后仍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抵押人外,给付义务人已经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向抵押人给付的,抵押权人无权再次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支付上述款项;

3、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关案例: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刘金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鄂0802民初1579号〕

裁判要旨:

对于工行荆门分行主张白庙街办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本案中,白庙街办已经将涉案房屋的补偿款支付给了刘金林,工行荆门分行也未举证证明曾通知白庙街办向其给付,故工行荆门分行不能要求白庙街办向其给付补偿金。其次,工行荆门分行主张白庙街办承担赔偿责任,属侵权责任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对工行荆门分行要求白庙街办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高法:担保人是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函主张债权能否视为同时向包担保人主张了债权?

单永刚主张:

1.即使单永刚与中钢公司之间存在合法保证法律关系,但中钢公司并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单永刚承担保证责任,单永刚因保证期间经过而免除保证。

2.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法定形成权,单永刚在保证责任免除后签署的《债权债务处理意向书》,不能恢复单永刚与中钢公司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也不能证明单永刚与中钢公司之间形成新的保证关系或单永刚系以债务加入的形式加入到锦华公司与中钢公司之间的债务中。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1.单永刚申请再审主张,因中钢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单永刚承担保证责任,单永刚因保证期间经过而免除保证。

经查,根据案涉交易实际,单永刚既是主债务人锦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又是锦华公司案涉债务的保证人,具有双重身份。在案涉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中钢公司多次向锦华公司发送函件,锦华公司既有对账行为,也作出了还款承诺,单永刚作为锦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中钢公司行使债权的行为应属明知。特别是在2014年11月17日,单永刚还与锦华公司在向中钢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司和贵公司合作资金的回款计划》中共同承诺,自2014年11月起每月计划向中钢公司还款500万元。

2.单永刚以担保人身份在2016年6月19日与中钢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处理意向书》中亦明确承诺履行担保责任。

原审根据前述事实,认定中钢公司在案涉《合作协议》和《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已向单永刚主张过保证责任,事实依据充分。单永刚在签订上述还款计划与意向书时,也未对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出异议。

(2021)最高法民申4764号•2021-09-24

担保责任纠纷裁判精要

#新潮能源或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新潮能源2月8日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违规担保,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St处理。

在头条热榜上披露的信息来看,该公司与银行因为一份《差额补足协议》,有可能承担偿付15.86亿元债务本息,该担保金额达到了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2.82%。

根据证券监管相关条例,若在3月8日前一个月内未能处理好此事项,公司就会被St!

和尚在想,新潮能源能在一个月内处理好该事项吗?答案应当是不太可能![捂脸]

因为此担保案件是2017年的事情,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如今已过去三年多时间都没有处理好,难道能在30天内反而可以处理好?

关于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案件比较多,原因五花八门,实际上是公司内控管理松散引起的。作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监管部门的指引去操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1条规定,如果新潮能源被认定为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其实,对于许多非上市公司在行使对外担保权利时,也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有关监管条例,加强公司运营的风险管理,保障公司经营的持续性是很有必要的。

PS:所谓差额补足,是一种典型的增信措施,在各种投融资业务中较为常见。在资产管理领域,差额补足是指义务人通过各种形式,对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和收益未能达到预期水平的差额部分提供补足支付的交易安排。

案例:2021年5月3日张三因经营需要向李四借款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张三的姐姐张章用自己的汽车向李四设立了抵押,为张三的债务提供担保。2022年5月1日张三又向李四借款500万元,用于偿还2021年的借款,为期一年。张三的父亲张二知道张三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并且愿意为张三提供保证。如果到期张三没有清偿债务,李四能否请求张二承担保证责任?

李四能请求张二承担保证责任。张三与李四之间发生新的借款目的是为了偿还旧贷。新贷担保人张二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但是新贷的担保人张二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因此,新贷担保人刘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16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图读懂郑好融#【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郑好融上线#!】旨在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的线上平台——“郑好融”今日正式上线。该平台搭建起了中小微企业线上融资直通车,从而引导金融活水实现精准滴灌。

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正经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压力。帮助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渡难关,加速复工复市,我市举多方之力推出“郑好融”。

“郑好融”就像一个永不歇业的“金融超市”。作为普惠性金融平台,“郑好融”一头连着广大市场主体,一头连着众多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可以让银行和企业直接沟通,让金融惠企政策第一时间直达企业、惠及企业发展,也能让金融扶持政策发挥最大效能。

“郑好融”操作起来也简单方便。中小微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可登录“郑好办”,关联法人身份后,进入“郑好融”专区,通过首页可快捷进入纾困专区、中小微企业专区、个体工商户专区检索适合的产品,根据自己意愿便捷的进行银行融资产品线上申请,对应银行在评估后会进行申请处理和沟通反馈。

“郑好融”从2021年7月开始试运行,截至上线当天,平台已吸引9.5万家用户注册,收到各类金融产品融资申请2.4万笔。解决实际需求6964个,授信金额超199.5亿元。35家金融机构入驻,已发布金融产品178款,涵盖个人经营贷、企业普惠贷款、信用贷、抵押贷等全场景普惠产品。

平台还联合郑州市科技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针对科技型、外贸型中小微企业推出针对性政策性金融产品;打通“商鼎分”“郑好办”“普惠通”,构建郑州融资信用服务生态圈。

业内人士表示,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以低成本的信息化手段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郑好融”迈出了重要一步。(正观新闻记者 侯爱敏 徐刚领 董艳竹 见习记者 王艳明)

真欠条数额较大、应还有实物作为担保,到期后作为实物财产持债权人:有权处理变买该“财产”滴?

白水检察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女子持“欠条”索要嫖资,男子拒不承认!民警这样说 男子许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女子小希,两人在网上相聊甚欢,在交流过程中,女子小希暗示自己可以提供“伴游”服务,许某对此颇为动心。 在经过一番商榷后,两人最终以每天2千元的费用达成了交易协议。随后,两人相约在线下见了面,并开始一起结伴出游。 而在伴游的第一天晚上,两人便发生了非法交易。不过事后,让男子许某没想到的是,女子小希突然临时加价,将每日伴游的价格提高到了3千元。 男子许某对此当然是不肯答应了,正想要开口拒绝,不过话刚到了嘴边,突然灵机一动,竟然耍起了小心思。 他假装答应女子小希加价的要求,不过却表示要等伴游服务结束后,再一起结算费用。 为了取得女子小希的信任,许某还当场打了一张欠条,表示伴游结束后,小希完全可以凭借这张“欠条”向自己索要费用,有了这张欠条,他就是想赖账也赖不了。 女子小希不疑有它,高高兴兴地收下了欠条。随后,两人在欢声笑语中度过了接下来的日子。然而,让女子小希万万没想到的是,伴游服务结束后,当她持“欠条”向许某索要费用时,许某竟然拒不承认,坚决不肯兑现。 两人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和推搡,争执不下后,感觉上当受骗的小希,一气之下,也没考虑那么多,以自己受到诈骗为由,当场选择了报警处理。 而警方在经过详细的讯问和调查后,最终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随后,警方认为男子许某并不构成诈骗罪,不过由于涉嫌嫖娼,警方还是对许某进行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小希也因提供非法交易,被处以了行政拘留。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警方为何认定男子许某不构成诈骗罪呢?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诈骗罪骗取的只能是财物。有些违法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是由于其骗取的并不是财物,因而并不构成诈骗罪,比如骗色,骗取的就不是财物。 本案中,男子许某给小希打了张欠条,事后却拒不承认,许某的这种行为的确属于欺骗。不过,我们不能说,只要存在欺骗行为便能认定为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男子许某自始至终都没有骗取小希本身的财物。而许某的行为,其实本质上属于利用“空头支票”进行骗色的行为,而骗色并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女子小希持有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小希如果凭欠条起诉男子许某,法院是否会支持? 对此,本文认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女子小希持有的“欠条”,实际上是男子许某未支付的嫖资,并非许某真正意义上欠了女子小希的钱。这种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外,卖淫嫖娼不仅属于违法行为,也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许某给小希打得这张欠条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由于小希持有的“欠条”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使小希凭欠条起诉许某,要求其支付承诺的费用,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嫖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会依法被公安机关没收,并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任何个人都无权私自处理。 也就是说,即使小希最后凭借欠条,向许某要回了承诺的费用,不过,由于这笔费用属于嫖资的范畴,因此,也会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光明网法治)

山西晋中市某融资担保公司偷税,被追缴税款和罚款逾1100万!

纳税人名称 山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24953F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号

案件性质 偷税

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经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1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564.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追缴税款564.9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60.87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税务稽查##财税#

【合同】公司未经公司机关决议对外提供担保的认定与处理

——(2019)最高法民终1603号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邓伟合同纠纷上诉案

三个年轻人40万合伙开网店直播带货,约定三人去店里上班,结果就只有张三转入了10万元,直播两个月都没有收益,张三要求大股东退股。

原来,当时三人约定开直播带货,其中大股东出资20万元和三个网店,占股50%,另外两个各10万元,占股25%,约定出资款要在10日内转入制定账户,结果大股东和另外一个股东都没有在制定时间内转入该账户。同时,三人还约定以大股东的三个网店为基础,以大股东的名义开始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店内的经营情况、进货情况都要每天通报,项目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要通过这个账户。

结果直播了两个月,张三都除了每天在店里上班,辅助直播外,每天干到很晚,但都没有见到收益和分红,连工资都没有发,而且大股东管理混乱,也没有每天通报经营情况。于是张三提出退股,还支付5000元的工资,大股东也觉得理亏,和张三签了退股协议,约定分期退还股本金,每月退1万元。结果大股东只退了10000元和支付了5000元工资,就再也没有还钱。

张三只能将大股东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也没有还钱。执行也越到了困难,大股东名下没有资产,开了三个网店也是以公司的名义开的,又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财产。

【执行君说法】

想这样的合伙中产生的纠结,就要及时处理好退伙时的费用,可以要求担保,增加还款的可能性。

还有一但进入诉讼程序,就要做好保全,哪怕是10万元这样的诉讼金额,也尽量做好保全工作。

最后,到了执行阶段,如果被执行人仍然没有履行,名下没有财产,那么就要想办法采取有力的执行措施,他不是开网店吗,那就要第一时间冻结其相应的网络账户,对其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然后再促使其履行义务。#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是@执行君,专注诉讼和执行一体化解决方案,通过诉讼、执行解决你身边的债务纠纷。

最高法:名为买卖实为借款应按照借款关系处理,但合同约定买受人愿在五年内买受以市场价为准,该约定属于何种性质

最高法认为:

关于黎二村合同的效力问题。

原审查明,黎二村委会与温州黎明厂于2001年10月18日签订《厂房卖尽契》《房屋买卖协议(补充)》即黎二村合同,约定温州黎明厂向温州市郊黎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486万元全部由黎二村委会担保,在五年期限内,如温州黎明厂自行偿还上述借款,则卖尽契不生效,如黎二村委会代偿,则契约生效。同时还约定,如黎二村委会愿在五年内买受,则以成交之日市价为准,如不愿受买,应由双方共同出卖给他人。

虽然黎二村与温州黎明厂签订了《厂房卖尽契》《房屋买卖协议(补充)》,但结合双方所签合同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并不构成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首先,黎二村合同关于“温州黎明厂向温州市郊黎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486万元全部由黎二村委会担保,在五年期限内,如温州黎明厂自行偿还上述借款,则卖尽契不生效,如黎二村委会代偿,则契约生效。"的约定属让与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黎二村合同并非房屋买卖合同。而且黎二村委会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年内代偿合同约定的486万元借款。据查,温州黎明厂借款到期后没有归还借款,黎二村委会根据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应对温州黎明厂全部486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判决,分别于原二审期间及2008年代偿100万元借款及3645625.10元执行款。虽然黎二村委会代偿了款项,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五年期限。

其次,黎二村合同关于“如黎二村委会愿在五年内买受,则以成交之日市价为准,如不愿受买,应由双方共同出卖给他人。"的约定属预约买卖合同,亦非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黎二村委会也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年内提出买受意愿。本案再审时,黎二村已自认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年内向温州黎明厂买受厂房,而且双方也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年内将厂房出卖给他人,故双方并未就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综上,黎二村委会未与温州黎明厂建立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法条援引:

(已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2018)最高法民再207号•2019-12-17

民间借贷胜诉实战指南

多年前,张、王、李三人各出资1000万元,借用张某哥哥的公司开发房产,但王某因为借款不还被起诉和执行,张某遂拿着哥哥公司的公章为王某提供执行担保,法院执行三人开发的房产时,张某的哥哥提出异议,不同意拍卖,认为公司名下的房产是公司的,张某是无权代理,执行担保无效。

原来,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合伙开发房产,借用张某哥哥公司资质,张、王两人因资金不足,同时向高某借款600万元。但王某到期不能偿还,被起诉和执行。

眼看王某被执行,张某也愿意帮忙,而此时哥哥公司的公章正在自己手里,同时还给自己开了委托书,让其全权处理房产项目事宜。于是张某到法院向王某提供了执行担保,并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再后来,王某还是不能按期履行,法院查封了张、王、李三人开发的登记在张某哥哥公司名下的价值700万元的房产,并准备拍卖。但张某的哥哥不同意了,认为张某没有得到授权,执行担保上的担保约定应该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只是授权张某处理房产项目事宜,并没有授权张某为王某的债务提供担保,张某超越代理权限,且没有被公司追认,于是判决执行担保保证书无效。申请执行人上诉,要求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会这样呢?

【执行君说法】

首先,执行担保保证书加盖有公司印章,有没有张某哥哥的签字均不影响建筑公司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书的内容是建筑公司向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担保行为,建筑公司要对执行担保书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承担后果。

再次,只有执行担保书保证人处,只有建筑公司且没有加盖公司印章时,才需要审查签字人张某是否属于有权代理。这个案件中建筑公司直接在保证人处加盖有公司印章,又有张某的签字,因此不需要审查张某的代理权限问题。

最后,张某作为房产项目的合伙人、出资人,只是借用了建筑公司的资质,有权处置该项目的房产,建筑公司并不真正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法院执行的也是张、王、李三人合伙开发的房产,因此张某是处置自己的财产,不构成无权代理。

因此,法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哥哥的诉讼请求。

执行君想说,类似的合伙纠纷、借款合同、执行案件往往是一个整体的案件,需要综合的分析和处理,如果单纯的就一个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就会出现一审的结果。因此,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更要努力理清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是@执行君,专注诉讼和执行一体化解决方案,解决债务纠纷。

核酸检测,是否需要全民科普和全面公开?为何人民群众感觉被蒙在鼓里!焦心!

1.核酸检测的原理、方法、要求、标准,世界卫生组织有没有规范或标准?

2.核酸检测,涉及国计民生,国企和民企的比例、股权结构,各企业进入该领域的程序和标准、有无履约担保,过往业绩和污点,是否需要公开?

3.核酸检测定价机制、费用支付、医保关联?

4.网传热点事件,是否及时调查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普通人的关切,天下人的关切,希望有希望!

#核酸检测#

#新冠#

#中国新冠病毒疫苗上市# #官方回应未参加核酸采样却查到检测结果#

#核酸暴利#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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