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约与承诺与会计(要约和要约邀请承诺案例)
承诺:
1.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也就是说承诺不是必须以通知方式作出)(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币购物就构成承诺,且此承诺不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限起算:信件电报等载明、交发、投寄邮戳日期,即时通讯方式自到达受要约人时计算);
3.承诺的迟到
承诺迟到代表问题在承诺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有效,否则无效
4.承诺的迟延
承诺迟延代表问题不在承诺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承诺,否则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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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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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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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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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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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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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赞][赞][赞]//@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普法课堂##走近民法典##请你参与志愿者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普法课堂##走近民法典##请你参与志愿者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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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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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说法:开发商允诺的健身房变超市,购房者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法言俗语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般都有一个你来我往的磋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除了要约和承诺之外,还有一个与要约极为相近的概念——要约邀请。正确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两个概念,对于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法律行为,内容具体确定,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是呼唤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通常被看作是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案释法
购房者买房时,除选择地段之外,小区的综合配套也成为影响择房置业的重要因素。为迎合当下的健身热潮,提升楼盘品质,许多开发商会在小区内部规划健身会所,从而吸引购房者。老刘是一名资深的运动发烧友,近日,准备购入一套改善性住房。长江置业开发的凤凰庄园小区在宣传资料中称,“住凤凰庄园,尊享家门口的健身房”。老刘被小区规划内的健身房所吸引,于是与长江置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后,开发商所承诺的健身房却变成了综合超市。老刘得知后,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开发商则主张其宣传内容为要约邀请,未载入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法官说法
实践中,开发商的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通常会被认定为要约邀请,对发出方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广告宣传内容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则要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将被视为合同条款,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上述案例中,长江置业在其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均已显著方式声明“住凤凰庄园,尊享家门口的健身房”,上述内容已构成对凤凰庄园小区配套设施所做的允诺,内容具体,并成为该小区的一个重要卖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均有重大影响,构成要约。
房屋的本质属性是其居住属性,这也是其核心价值的体现。小区内规划有健身房只是影响老刘诸多购房因素中的一个,小区的位置、户型、价格、物业服务等也会对其是否置业产生影响。虽然,宣传中的健身房变为综合超市,但并未影响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功能,也未影响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但是长江置业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赔偿由此给老刘造成的损失。
购房者在购房前应对房产地理位置、周边配套等影响置业的因素进行全方位了解,不要盲目轻信广告宣传。对于广告宣传内容,一定要分清楚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对合同条款要仔细阅读,尤其要关注对自己订立合同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是否被写入合同。
《民法典》条文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山东高法
[慧语民法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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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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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
为了将意外的风险降低或者嫁接给保险公司,降低自身的风险,选择购买保险对于现代人来说,越来越常见起来,那么,关于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您了解多少呢?
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和承诺。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3、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4、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与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有要约与承诺两个程序。具体到保险合同中,就是投保人投保与保险人承保的过程。(1)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由于保险合同条款一般是统一的和公开的,故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就意味着投保人已确认保险人事先制定好的保险合同条款。(2)承保。承保是指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提出的全部条件,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时承担保险责任。由于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保险人同意承保就意味着承诺,因此,保险合同成立。2、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三、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结,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前的义务“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文章当中已经为您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和解读,文章分为了三点为您进行详细的解读,您可以阅读,可以稍作了解。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
(五)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 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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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16楼深读周刊# #网络消费乱象频现# 【#消费维权指南来了# !网络消费中,这些证据不可少】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益灯提醒,网络消费交易中必须保留的证据主要有: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等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信息,以及明确其所需履行的义务及要承担责任的网络广告、在线合同、网络商品担保与责任等,网络消费交易合同的主体、要约与承诺、撤销与履行、担保与责任等具体规定,网络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等,尤其要善于保存网络消费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下订单网页等。法律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及其客服地址与信箱、公司电话号码及电子邮箱等。
对于消费者网络购物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刘益灯建议,首先应当设立电商身份登记与认证制度,严格电商的市场准入制度;设置政府专门机构,加强公众传媒的社会监督力度,强化政府的消费者保护义务。其次,修订和完善《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虚假宣传行为,严格广告审查机关的行政监管责任,增加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制定高水平的产品质量标准,明确消费商品销售的担保及责任期间,明确网上支付中的安全规范和赔偿责任限制规范。此外,还需继续推进互联网法院改革,完善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机制。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黄亚苹 实习生 黄胜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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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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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晚安[飞吻]
#平安法治2022#
保险合同订立有关问题
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有相当一个过程,大致包括:(1)投保人的申请,填写保险单;(2)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支付保险费的方法;(3)保险人审查保单,决定接受投保后即在投保单上签章;(4)保险人出具保险单。那么,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保险单、交纳保费等行为与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是什么关系哪?
1.保险单与保险合同订立之间的关系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目前对保险单的签发问题,理论上大体有三种主张:肯定说认为保险单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定说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单只是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第三种主张则认为保险单的签发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否认保险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实务上,这一问题往往涉及到保险单签发之前的保险事故发生,是否要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众所周知,从法律上讲,保险单并非保险合同本身,而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或称书目凭证。从前文分析可知,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就某项保险业务达成协议以后,就意味着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至于保险单是否签发,则不影响有关赔偿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以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人承诺的唯一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且,保险单签发是由保险人控制主动权,若以保险单签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势必加重投保人的劣势地位,难以发挥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国外立法例对保险合同成立是否以保险单为要件有相似规定: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尚未一致,则保险合同不得成立,当事人不受法律约束;保险人虽然没有出具保险单,但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要约,则保险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得受保险合同的约束。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三)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须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关心司马老先生与小女孩的录音对话,本人的几点看法。
第一,关于对话的主题。小女孩就司马先生对莫言讲话的评论,想给司马先生提批评意见。这个对话主题双方都心知肚明。
第二,关于批评意见的内容。虽然小女孩没有把自己的观点说的很清楚,但可以大致归纳出来,即司马先生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会引导舆论导向,所以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更应该谨言慎行。由于您对莫言评论的不谨言慎行,导致舆论一边倒的攻击莫言,甚至出现谩骂,满满的负能量,影响了诺贝尔大奖荣誉对公众的正能量宣传和教育。这不符合您这位正能量大V的形象,也背离了您的初衷,所以您这件事做得不对,有责任。
第三,关于匿名通话是否不礼貌的问题。女孩的想法是只想谈事,不想报名,要谈论的事情与自己是谁没有关系。司马先生的想法是你要报上名来,因为之前被匿名电话攻击,所以我要有所防范。两个人对于是否匿名通话的观点不一致,但没有对与错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要么有人妥协,要么结束通话。最后的结果是司马先生接受了匿名通话,至此要约得到承诺,合同成立。所以这个匿名通话不存在礼貌与否的问题,只是交流所采取的一个方式而已。
第四,交流过程是否有不礼貌的问题。整个录音过程没听到女孩有不礼貌的语言,只是由于辩论被压制,急于表达想法,语气偶尔有点急,但并不出格。至于使用“你”或“您”,以此来定义是否礼貌,未免过于吹毛求疵。而司马老先生数次打断女孩的讲话,显得粗鲁没风度。声音的强度和语言的密度立刻把节奏带走,独自留下女孩在风中凌乱,以至于最后女孩无法清晰阐述自己的观点。
第五,到底谁赢了。从辩论的过程和结果看,司马老先生完全碾压小女孩,思维清晰,逻辑缜密,处处拿捏小女孩的软肋,以致小女孩最后一句完整的话都说不出,所以就辩论来说,司马老先生赢了。但是,辩论背后所反映出来的人性和品行,在我这个中立者看来,司马老先生输了。真理愈辩愈明,您对莫言的评价体现了您的爱国情怀,现在您有机会通过辩论很好的阐述您的思想,带给公众一个正能量的引导。但是您没有这么做呀,通过辩论技巧和老谋深算压制女孩,规避问题,不去真正讨论问题,整个录音没有什么实质内容,却把它发到网上,您到底想表达什么呢?是想说女孩无知还是想说您辩论天下无敌?如果您真爱国,您真想捍卫自己的思想,您应该好好跟女孩摆事实讲道理呀,以理服人,以德服人,赢得让人心服口服,这样才能正确的引导舆论,符合您一贯表现出来的正能量。而这些我们没看到,看到的却是正能量面孔之下的阴暗和狡诈。所以我想问,您真的爱国吗?
第六,关于小女孩的“无脑爱国”。举个例子,当我们和日本关系紧张时,大家号召抵制日货,但把人本田私家车给砸了,这种行为就是无脑爱国。小女孩她针对的是粉丝吗?不是,她定义的是嘴上喊着爱国而行为上却只会在网上讽刺、挖苦、谩骂的负能量行为,这并不是真正的爱国。而您抓住这个语言的歧义,上纲上线,成功把她引向广大粉丝的对立面,您俨然成为维护粉丝利益的正义的化身,真不愧老江湖。这件事情表面您又赢了,而在人们的心里,您又输了。
第七,总结。小女孩需要历练自己,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司马老先生需要适当调整自己的品行,同时亦应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这样的录音内容都能放到网上,有点黑自己的感觉。类似于前段时间某大学教授所发的绝交信,确实损了对手,但自己伤得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