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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会计失联 税务被锁(企业失联税务会怎么办)

2023-10-02 会计 本文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00JA49W):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一稽强催〔2022〕21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最近看到南京稽查局一次性通告24家企业失联,失联绝大多数都是涉及暴力虚开发票。

金三上线后暴力虚开真的犯不着。基本上是跑不掉的。作为受票企业来说买票无异于饮鸩止喝。

企业老板一定要重视财务,提前做好税务规划。亡羊补牢为时晚矣。

#沧州头条# 沧州19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沧州市共计有19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所辖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税额从十几万元至三百多万元,最高的是沧州煜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30份,金额2087.22万元,税额333.96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盐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通过他人,从其他公司购买了1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89.8043万元,税款32.26673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交税款的从轻情节,经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盐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2.3.简要案情:高某某通过他人,在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价税合计1788800元,税款259911.1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3.3.简要案情:孙某某通过他人,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税合计共计677390元,涉税金额98394.19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涉案数额不大,案发前已补缴税款,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4.3.简要案情:王某某指派公司员工,经他人介绍取得宁夏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1144370元,税款合计166275.99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任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5.3.简要案情:郝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00050元,税额137937.9元并用于抵扣税款。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已全部补缴税款,且系投案自首,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黄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6.3.简要案情:宫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金额为1578084.76元,价税合计为1846359.2元,用于抵扣税款,合计涉税268274.44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宫某某系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补缴了税款,可以认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沧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04 18:35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24321W,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号:51130319******3073):

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你公司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监管, 你公司取得晋城市拓金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400154130,发票号码:01482908-01482913);取得宁波韩依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2154130,发票号码:08260747-08260755);取得宁波岁山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2161130,发票号码:02794792-02794799;发票代码:3302162130,发票号码:00878276-00878280);取得北京宏图基业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100154130,发票号码:07968952-07968955;发票代码:1100162130,发票号码:02652005-02652010),上述发票系从销售方处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合计3954521.37元,发票税额合计672268.63元,价税合计4626790元。你公司将上述40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5年11月认证抵扣33947.2元,2016年5月认证抵扣82079.5元,2016年6月认证抵扣16273.5元,2016年9月认证抵扣152564.2元,2016年10月认证抵扣220150元,2017年3月认证抵扣67607.68元,2017年4月认证抵扣99646.14元;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故发票金额在税前列支情况难以核实。

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公司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违规用于申报抵扣税款、税前列支,造成少缴增值税672268.1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7058.77元构成偷税。我局拟对你公司偷税行为所涉及的少缴税款处以1倍罚款,即增值税罚款672268.1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7058.77元,累计罚款719326.9元。

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570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4日

大庆税务局各稽查局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33家公司上榜

#大庆#

#走逃(失联)#

2021年4月30日,5月6-7日,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分别发布了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稽查局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庆税稽走公〔2021〕1号)、《大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走逃(失联)纳税人名单》、《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庆税稽二走公〔2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庆税稽三走公〔2021〕1号)。

四稽查局发布的公告共涉及34家公司,其中,大庆市税务局稽查局涉及5家;第一稽查局涉及20家;第二稽查局涉及5家;第三稽查局涉及3家。

各税务局稽查局督促以上纳税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该局联系,逾期未联系且不履行税收义务的,将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进行处理。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所谓“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厦门11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厦门#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022年9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厦门隆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123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走逃(失联)的行为,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布失信信息,其中,11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家公司虚开普通发票、7家公司走逃(失联),部分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5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当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30多万元,税额最低的为2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2亿多元(税额3000多万元),例如:厦门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03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14份,金额20119.94万元,税额3420.3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一:舒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刑不诉〔2021〕17号)

简要案情:舒某某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票面金额合计1538461.6元,税额合计261538.4元,价税合计1800000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舒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32号)

简要案情:郑某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票面金额合计1754871.82元,税额合计298328.18元,价税合计2053200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郑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而对于未能争取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审判阶段争取适用缓刑的结果。例如:

案例一:厦门A机电有限公司、黄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211刑初1305号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A机电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327570.74元,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是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已经为被告单位A公司预补缴了税款1327570.74元,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厦门A机电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厦门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211刑初358号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厦门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722612.9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厦门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四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厦门头条#

今天又有人打电话问我发票问题,说是他们公司三年前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被税局说对方出问题了,要他们公司补税。忿忿不平,说为啥他们要补税呢,他们公司是接受发票一方啊。

这种情况现在非常多,还有个专有名词叫“走逃失联发票”。顾名思义,就是开票方找不到了,不交税也不申报,税局打电话不接,找人更是找不到,所以税局就找到接受发票一方来了。

所以大家要高度重视协查函啊。一协查事儿就来了。

南京4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南京#

2022年7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宁税稽公告〔2022〕18号),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南京洪某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涉案公司被认定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税务机关将涉案发票定性为虚开。

4家公司当中,有3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在30万元左右,1家公司虚开的税额超过500万元。例如:

南京阙某服饰有限公司

1.违法事实

公司虚假注册,以走逃失联方式逃避税务机关检查,领票、开票、申报、资金收付以及生产经营异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处理决定及依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没有真实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对外开具的3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1749116.36元,税额5397349.91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超过10万元,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730号)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但虚开税额30万元左右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温州A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1〕Z63号)

1.3.简要案情:蔡某某在经营温州A服饰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中间人从南京B有限公司虚开税款合计290598.29元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温州A服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州A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舒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60号)

2.3.简要案情:舒某某系北京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通过他人让江苏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价税合计275.045075万元,税额合计39.963825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214号)

3.3.简要案情:宋某甲系南京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让南京4家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税额共计人民币426550.48元,价税合计2935671.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4.1.案例四:南京A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208号)

4.3.简要案情:南京A机械有限公司让南京3家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张,虚开税款数额共计344766.86元,价税合计2372807.39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南京A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京A机械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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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哈税稽三罚告〔2022〕79号

 

哈尔滨***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3HM12):

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自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进、销项税额均为“零”。2018年9月(属期)是最后一次申报。你公司在2018年10月开具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直接走逃失联。

你公司账户资金交易数据为零,无证据表明发生过商品购销事项,再根据发票查询结果及财务申报数据,无证据表明发生过采购商品业务。可以确定你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货物交易条件下开具的。目前你企业因长期不纳税申报及查无下落已经被哈尔滨市平房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公司从成立到非正常状态存续时间不足七个月,是非持续经营状态。纳税主体的地址、联系方式都存在虚假性,不符合一个正常经营主体的特征。

账户资金情况及发票查询结果对应的商品采购数据都存在“零”的状态。货币是商品的一般等价物,账户资金零发生额未体现出相应采购商品的货币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发票是在购销商品经营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无证据证明你公司取得其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具体商品采购业务及进货发票,无证据证明有商品采购行为。你公司不存在实际购销经营业务的发生。

经过对你企业开具发票行为进行分析,结合目前已取得的证据资料,判定你企业存在无真实货物(劳务)交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特征明显。认定你企业是为虚开发票而设立的空壳开票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认定你企业于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虚开发票金额618909.48 元,发票税额为99025.52元,价税合计金额为7179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认定该企业在2018年10月开具的十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7179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18年第3号)之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2年8月25日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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